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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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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范围(production scope,boundary of production)

目录

生产范围概述[1]

  一般生产范围,可以定义为:①在机构单位控制管理下,利用劳动、资本和货物及服务的投入,从事货物和服务的生产;②提供给生产者自身以外的其他单位的个人或公共生产者的生产;③生产者为自身的最终消费资本形成总额进行的生产;④自有住房者的自给性生产和雇佣付酬家务人员的生产。

生产范围划分的理论依据[2]

  国民经济流量循环以生产过程为起点和核心,自然,生产领域与非生产领域的划分也就成为建立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基本前提。生产范围一经确定,则国民经济产出的规模和构成、分配结构和途径、使用的内容和方式等均将随之被相应地规定。生产范围不同,则产出、分配和使用的计量也将显著不同。国民核算体系必须客观地反映社会生产力发展所达到的实际高度,反映全部经济活动成果的水平和状况,反映国民经济循环全过程和各方面的内在联系、本质规律及其发展趋势。因此,审慎而又适当地界定国民经济的生产范围是宏观核算理论中的一个基本问题。

  所谓“生产”,一般应指有人的劳动投入其中、并能产生出某种预期结果的活动。对于人类劳动的这种预期目的性,马克思曾经非常生动地写道:“蜘蛛的活动与织工的活动相似,蜜蜂建筑蜂房的本领使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感到惭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

  确定生产范围的标准,总是与社会劳动的形式及其成果的具体规定性相联系的。劳动形式及其成栗的规定,又随着社会经济条件和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丰富,随着人类需求层次的提高而日益多样化,人们对于自身活动的“生产性质”的认识也在不断演进、深化,并逐渐积累起来,从而形成了经济学中的“生产劳动理论”。

  经济学中最古老的基本问题之一是怎样通过生产增加财富,生产劳动理论起初便是与这一问题联系在一起的,然而,不同时代的经济学家对于“财富”的理解又是如此之不同。史料表明,在重农学派之前尚没有明确的生产劳动观念,个别经济思想家只是从考察劳动与财富增长之关系的角度,程度不等地触及到了有关问题。譬如,16世纪的重商学派认为:货币是财富的唯一形态,货币增加意味着财富增加,因而,“对外贸易是增加我们的财富和现金的通常手段,在这一点上我们必须时时谨守这一原则:在价值上,每年卖给外国的货物,必须比我们消费他们的为多”。这就意味着,重商主义者眼中的生产劳动,实质上就是通过对外贸易增加了本国货币财富的那些活动,或者说,是使用在出口产业中的劳动。这显然是一种十分狭隘的观点。

  作为古典政治经济学统计学创始人的威廉·配第(william Petty),也曾涉及过与生产劳动有关的问题。配第有一句名言:“土地为财富之母,而劳动则为财富之父和能动的要素”。这里,他所说的“财富”是指与国家的“岁入”有关的各种收入、财产和货物等;换言之,只要是劳动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创造出财富的活动都是“生产”活动。据此,配第运用“政治算术”方法实际测算了英国和其他主要欧洲国家的国民收入,并被后人推崇为“综合性”生产观念的鼻祖。不过在另一个地方,配第又写道:牧师、法官、医生、批发商零售商等都只是一些“对社会所做的工作微不足道但所得报酬却极可观”的人,特别是其中的商人,“他们除了充当促进国家的血液和养分(即农业工业产品)循环的静脉和动脉之外,本身什么也不能生产”。这又表明,配第的生产劳动观念仍然是不明确、不一贯的,并且多少有着强调物质生产、看轻服务活动的理论倾向。

  18世纪法国重农主义者是最早具备明确的生产劳动观念的经济学家,其代表人物弗朗索瓦-魁奈(Francois Quesnay)通过高度抽象的《经济表》阐发了他们所持有的生产劳动观点。其要点是:在社会三大阶级即地主(土地所有者)、农民与手工业者的活动中,唯有农业的活动才能创造出新的物质产品,才能在补偿生产过程中的消耗之后形成一部分剩余(“纯产品”);地主本身不生产产品,只是凭借着土地所有权占有和享用剩余产品;手工业者由于只是改变了物质的形态而没有创造新的物质产品,因而出售其制成品的收入只够补偿消耗和养活自己,对剩余产品无所贡献。所以,只有农民才是“生产阶级”,农业活动才是生产活动,农业之外的其他活动都是“不结果实的”非生产活动。重农学派区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独特分析逻辑可以归结为一个简单的信条,即:“人不能创造物质的东西”。这显然是把“财富增长”同“物质创造”混淆起来了。可见,重农学派的主要局限在于没有一个基于适当的价值理论的财富观,这就使得他们对于劳动生产性的理论认识难以超出单纯农业生产的狭隘眼界。

  古典经济学家中较为系统地论述过生产劳动理论问题的是亚当·斯密(Adam Smith),但是,他在讨论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问题时曾经不自觉地引入了两重划分标准。马克思首先发现了这一点,他指出:在斯密那里存在着两个相互矛盾的生产劳动定义。根据他的第一个定义,生产劳动是同资本相交换的劳动,非生产劳动则是同收入相交换的劳动;根据另一个定义,生产劳动是物化为有形商品的劳动,非生产劳动则是没有固定或物化在特定对象或商品中的劳动。所谓“同资本相交换的劳动”,在马克思看来,就是提供剩余价值的劳动(资本被定义为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这本来是一个重要的创见,然而,在斯密试图从价值再生产的角度来发展生产劳动观念时,又按他的“苏格兰方式”规定这种劳动必须物化在某个有形的商品物之上,在斯密看来,这或许是因为,只有这样的商品物才能在劳动过程结束之后仍然保持其存在,并能最终积累为财富存量的形式。归根到底,这还是受到一种“物质财富积累观”局限的结果。

  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是通过批判地改造斯密理论并在其劳动价值学说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马克思一方面运用他所独创的剩余价值理论改造了斯密关于生产劳动的第一个定义,阐述了据此划分资本主义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理论意义。另一方面,也充分肯定了另一个更为一般的生产劳动范畴的理论意义,他曾指出:“把‘生产劳动’解释为生产‘商品’的劳动,比起把生产劳动解释为生产资本的劳动来,符合更基本得多的观点。”从马克思的分析逻辑看,这里谈到的“商品”不单指有形的商品物,还包括无形的服务,即泛指任何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统一体。

  经济理论史表明:生产劳动的确定可以有两种不同标准,一种是就一般劳动过程考虑的“生产劳动一般”,另一种则是就劳动的特定社会形式(或生产方式)考虑的“生产劳动特殊”。前者所反映的是不同历史时代或同一历史时代不同社会形式下的劳动的共性问题,这一问题的实质意义是:究竟哪些领域的劳动是创造一般社会生产成果、提供原始收入的劳动,而其他领域则是通过参与再分配过程取得派生收入,并进而享用社会生产成果的。而后者则只是对于特定社会形式和生产目的有关的分析问题才有意义。

  毫无疑问,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生产劳动理论。但它所需要的并不是关于特定社会形式的生产劳动理论,而是关于“生产劳动一般”的理论。因为,国民经济核算对于生产的计量必须全面、可比,具有客观性,这就必须满足以下要求:第一,原则上,它必须毫无遗漏地包括整个社会的生产活动。由于现实经济中的劳动过程并不具有单一的、纯粹的社会形式,而是多种社会形式复杂多样地交织在一起,为了统一地计量和综合各种社会形式的劳动的成果,在划分生产范围时,生产劳动一般范畴就成为一个必要的分析基础。第二,任何国家的国民经济核算都必须满足两方面的可比性要求,即历史(动态)可比性和国际可比性。一时一地的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的分析价值相对有限,一旦通过适当的动态对比和国际对比方式组织这些材料,就能更为充分地发掘其丰富内涵;因之,根据动态分析和国际对比的要求,生产范围的界定和生产成果的计量也必须突破劳动形式在不同时期或不同国度的特殊规定性这一层界限,建立在生产劳动一般的同质性基础之上。第三,现代意义的国民经济核算本质上是一种高度综合性的总量经济核算,这意味着整个核算必须借助于价值尺度作为计量手段。对于各种经济流量和存量进行适当估价和统一计量的必要性,决定了作为整个国民经济核算基础的生产劳动范畴应是提供商品的生产劳动一般,这里的“商品”既包括有形的货物,也应包括无形的服务,既包括物质性商品,也应包括精神性商品。

  可见,在国民经济核算中,依据“综合性生产”观念确定生产范围是合理的。然而,赞成“限制性生产”观念的人却常常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关于“生产劳动”问题的只言片语寻找理论依据,这其实在很大程度上是误解了马克思所运用的抽象分析方法的实质,也忽略了马克思经济思想的完整发展过程。

  另一方面,一些否定“综合性生产”观念的人往往又认为,它是用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的“三要素理论”解释生产性质问题的产物。其实,“三要素理论”能否适当解释生产性质和生产范围划分的问题,可以另当别论。从历史的角度看,生产的观念本来就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经济条件和生产力的发展以及人类文明的进步,人类需求的规模与日俱增,需求的内容和构成日益多样化,满足需求的方式也势必随之不断变化,人类获取财富的手段和积累财富的形式同样也在不断演进,因此,生产观念从“限制性”到“综合性”的发展乃是一种历史的必然。这种必然性并不会因为某种理论不能适当地解释它就被轻易地否定。与此有关的是,还有一种意见认为,“三要素理论”不能解释生产的性质问题,因而就回避依据生产要素的构成来解释国民收入的分配等问题。但是,生产要素的概念与“三要素理论”并不是同一回事,在今天,谁也不能否定“劳动力、土地和资本是生产要素”这样一个基本的事实。因此,在国民经济核算中,采用诸如“要素收入”这样的概念来解释收入分配过程,只是为了使问题更为明确。并不包含着对于某种特定经济理论的认同。

确定生产范围的意义[3]

  社会生产的核算范围是建立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必须首先明确的问题。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生产处于首要地位,生产决定分配、交换和使用。因此,确定于生产范围,也就确定了整个体系的核算范围。生产范围划到哪里,生产成果就算到哪里,中间投入和最终使用也就算到哪里,分配与再分配、原始收入与派生收入就在哪里分界。这是国民经济核算所必须遵守的整体原则。

生产范围对经济总量的影响[2]

  为了便于讨论问题,我们首先忽略对外经济往来,仅就一个“封闭型”的国民经济系统进行考察。

  在这种简化的情况下考察国民经济的再生产流程,显然,只要生产范围确定下来,社会产品就是生产活动的成果,收入分配首先就是产品价值的分配。根据所论问题的性质可知:如果没有其他因素的影响,能够分配的只是生产出来的社会产品的价值,生产多少,也就分配多少,因而,社会产品的生产总额与产品价值的分配总额在数量上应该是相等的。另一方面,社会产品的使用总额是否仍然等于生产或分配的总额呢?我们不妨这样分析:不考虑商品进、出口因素,假如核算期内生产出来的社会产品中,有一部分既未用于本期的消费,也未用于实际的消耗或必要的投资,则这些“积压”下来的产品就会形成“存货”的增加。尽管作为“被动积压”结果的存货增加与作为“主动投资”结果的存货增加性质迥然不同,但在宏观经济核算的层次上,要对这两者进行严格的识别和计量,有时又是相当困难的,因而,通常只能不加区别地将它们都作为“存货投资”来处理,这相当于将积压的那部分产品也当作使用,当然,这已经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使用”了。从这种核算定义出发,我们看到:国民经济的三个基本总量即产出总量、分配(收入)总量和使用总量,它们客观上应该是恒等的。国外有的学者将这种总量平衡的内在机制称作国民经济核算的“三方等价”原理。

  它直接表明了生产范围的大小对于三个国民经济基本总量的决定性影响。

  不过,当我们引进对外经济往来,也即对一个“开放型”的国民经济系统进行核算时,问题就比较复杂了。在这里,生产范围划分方式对国民经济基本总量的影响仍然存在,但是,还有其他一些新的因素也会对有关的经济总量产生相应的影响,如商品的进出口影响到国内的产品使用总量,对国外的分配、再分配收支影响到本国的收入总量,等等。这就很有可能使得整个国民经济的产出总量、收入总量和使用总量彼此不等或不完全相等。尽管如此,相对于各种对外经济因素而言,生产范围的大小仍然是决定上述三个国民经济总量的主要或基本因素;“三方等价”的内在机制在客观上也仍然发生着作用,只是具体表现形式较为隐蔽罢了。

生产范围对核算结构的影响[2]

  进一步考察,生产范围对国民核算的影响并非仅限于宏观经济总量的规模和“三方等价”,在更为深层的涵义上,它还规定了国民经济核算各环节内部的相互关系,其中主要是分配和使用环节的内部结构关系。

  从收入分配的角度看,国民经济核算和宏观经济分析需要区分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初次分配”是指产出价值在其生产领域内部按所投入的有关生产要素进行的直接分配(如生产企业发放的工资奖金、上缴的生产税、提取的折旧和留存的营业盈余等),初分配的结果形成有关单位或部门的“原始收入”;“再分配”则是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继续发生的收入分配(如政府对工薪收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利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对居民发放的困难补助和救济金,企业或劳动者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险缴款、政府支付的社会保险付款,以及常住居民与非常住居民之间的侨汇等),再分配的结果形成有关单位或部门的“派生收入”。与初分配不同,再分配可以是发生在生产领域内部,也可以是发生在生产领域与非生产领域之间,但是,即使发生在生产领域内部,它也不是对生产过程所投入的有关生产要素直接进行的分配。由此可见,生产范围划分方式和结果的不同,势必影响到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原始收入与派生收入的界限。譬如,按MPS的理解,教育部门是非生产部门,那么,居民支付的教育费用就是再分配,教育部门用这些派生收入来支付教师的工资就是更次一级的再分配了;按SNA的理解则完全不同,依据“综合性生产”观念,教育部门是生产部门,那么,居民支付的教育费用就是购买服务产品支出,教育部门用这些收入来支付教师的工资就不是再分配,而是初次分配了。

  从产品使用的角度看,国民经济核算和宏观经济分析还需要区分中间使用与最终使用。“中间使用”是指产品生产出来之后,又在社会生产过程中被进一步加工或被一次性地消耗掉,这些产品就是“中间产品”(如各种原材料、燃料动力、办公耗用品和其他低值易耗品等);“最终使用”则是指产品一旦生产出来之后,在核算期内就不再被继续加工,它们或者是完全脱离生产领域作为消费品来使用,或者是被出口到国外,或者是留在社会生产领域内部继续周转,但不是作为劳动对象被一次性地消耗掉,而是作为劳动手段(固定资产)在长期的生产过程中持续地发挥作用,或者,作为存货的增加满足后续时期生产上的有关需求,所有这些产品都是“最终产品”。显然,中间产品与最终产品的区分,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生产范围的划分来决定的。譬如,按MPS的理解,金融部门是非生产部门,那么,它所消耗的电力办公用品就是最终产品;按SNA的理解则不同,金融部门成了生产部门(而且还是很重要的服务生产部门),它所消耗的电力和办公用品就不再是最终产品,而是中间产品了。

  综上所述,生产范围的划分方式和划分结果,确实会对整个国民经济核算的总量平衡关系和内部结构关系产生不容忽视的重大影响。这种内在的制约机制和由此形成的平衡关系,事实上已经构成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方法论基础。国民经济核算的整体框架和具体方法应该满足和体现这一基本方法论的要求,为此必须制定并实旋国民经济核算的有关基本原则。

参考文献

  1. 胡代光,高鸿业主编.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5
  2. 2.0 2.1 2.2 杨灿著.国民核算与分析通论.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年06月第1版.
  3. 王家祥.国民经济核算基础.中国统计出版社,1996年03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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