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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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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技术合同的管理)

目錄

什麼是技術合同管理

  技術合同管理是指國家行政主管機關通過對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技術合同中涉及技術秘密管理,對技術合同進行鑒證、公證等,加強對技術合同的管理,促進技術市場和技術交易健康發展的制度

  目前我國的技術合同管理制度包括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制度。技術保密制度、技術市場管理制度、鑒證制度、公證制度以及合同管理機關對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管理制度等。在上述制度中,技術保密制度、對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監督管理制度是強制性的制度,其他制度都是引導性的制度,引導技術合同行為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

  《合同法》確定了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則,其第127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負責監督管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合同法》的這一規定廢除了以前行政機關干預市場主體合同自由的做法,使行政機關對合同的管理更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只規定合同的管理機關對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才進行監督管理,而非一般的監督。如果允許合同管理機關對合同進行監督,那麼合同管理機關可以隨便深入企業進行調查、檢查、製裁、罰款,這會嚴重損害市場經濟的發展。

  我國對技術合同進行管理的法律制度有:①2001年國家科學技術部《關於加強與科技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的若幹意見》的通知;②2000年科學技術部頒佈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③1999年頒佈實施的《合同法》;④1997年國家科學技術部頒佈的《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幹意見》;⑤1995年國家科學技術部頒佈的《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等。[1]

技術合同管理的依據[2]

  新《合同法》通過後,原《技術合同法》同時廢止。但為了保持技術合同管理制度、技術市場政策的連續和穩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於1998年12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中重申:“合同法是調整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至於現行的三部合同法廢止後,根據這三部法特別是技術合同法制定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規章中有關行政管理的內容,在合同法施行後,不影響其效力。”根據這一說明和解釋,我國現行技術合同管理的法律依據有:《合同法》、《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第8章有關技術合同管理的規定、《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1985年5月24日國務院發佈)、《技術合同管理暫行規定》(1988年2月27日國務院批准、1988年3月21日原國家科委發佈)、《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2000年2月16日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

技術合同管理的目的[1]

  (1)對利用技術合何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例如利用技術合同騙取國家的稅收優惠等。

  (2)通過對技術合同的管理來對國家科學技術秘密進行保護。

  (3)加強技術合同管理工作,促進技術交易健康發展。具體又包括以下內容:

  ①切實保障技術提供方通過技術成果轉讓或者知識產權許可實施獲得相應收益,加速科技成果轉化。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轉讓科技成果,進行技術交易,應當嚴格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簽訂有關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以及技術入股聯營培訓、中介等合同,並且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有關知識產權歸誰所有、如何使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等事項。簽訂技術合同應當合法、公平、誠實信用、互利有償,充分體現並保障技術商品價值的實現,有利於科技進步,加速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和推廣。任何一方不得通過技術合同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權益。要通過技術合同中知識產權歸屬與利益分享的合理約定,進一步加強產學研結合,提升科技成果轉化能力和實際效果。

  ②要保障技術交易的各方當事人通過科技成果的轉化實施,分享科技進步的利益。技術合同的各方當事人應當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提升履行技術合同的效益和水平。受讓技術成果的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技術合同的約定支付技術使用費報酬,不得隨意拖欠、拒付。約定提成支付的,應當切實保證提成基數的真實、準確。出讓技術成果的當事人應當保證知識產權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以及技術成果的實用性和完整性,保證技術咨詢服務質量,不得有意提供虛假技術或者故意隱瞞技術成果僅疵。

  ③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加強對技術市場及技術交易活動的管理,切實保證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質量,並與財政、稅務部門密切配合,保障國家有關技術交易財稅優惠政策的實現。

  ④採取有效措施鼓勵知識和技術作為生產要素參與分配,切實保障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的技術權益經濟利益

  (4)加強與科技有關的中介服務組織建設,提高與科技有關的社會化服務水平。

技術合同管理的內容[3]

  技術合同管理工作包括下列內容:

  1.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必須加強對技術合同的監督、檢查管理。凡訂立技術合同的企業事業單位,都應當建立技術合同管理制度。

  2.各地區應當建立技術合同的登記管理制度。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由國家科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或者由其委托的機構負責。其中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還需要向中國專利局登記;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由專利權人合同生效後,3個月內向中國專利局備案。

  3.技術合同認定後,當事人可以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出具的技術合同登記證明,向有關專業銀行申請科技貸款,向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收。當事人是單位的,可以按照技術合同的有關規定,根據使用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所獲得的收益,對完成該項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予以獎勵。

  4.技術合同具備了無效合同條件的,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局宣佈技術合同無效,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可以進行查處。

技術合同管理機關及其職責[2]

  根據《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23條、《技術合同管理暫行規定》第1條的規定,我國技術合同管理機關是各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他們應當按照職能分工,協同進行技術合同管理工作。

  (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職能

  《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24條規定,國家科學技術部管理全國技術合同登記工作。《技術合同管理暫行規定》第1條規定,各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加強技術市場巨集觀管理的有關政策,指導技術合同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國務院“三定”方案規定,科學技術部主管全國科技工作,歸口管理全國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保密、技術市場、與科技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等工作,研究提出科技成果登記、評價,鑒定、獎勵、保密、技術市場、技術出口等政策、條例和管理辦法,研究提出加強有關科技知識產權保護、技術合同仲裁、科技咨詢等工作的政策措施。因此,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是我國技術合同管理的主要部門之一。

  1.制定技術合同的實施細則和有關配套的規章,健全技術合同法律制度,全面貫徹執行合同法(技術合同規範)的各項規定。

  2.認真貫徹實施國家對技術市場實施的放開、搞活、扶持、引導的基本方針,加強技術市場的巨集觀管理,優化技術市場環境,落實各項優惠政策和激勵措施。

  3.負責技術合同的認定j登記工作。

  4.做好與技術合同有關的科技成果的權屬澗解、認定工作。

  5.研究提出技術合同仲裁、科技相關知識產權保護、科技咨詢和科技成果評價的有關政策措施。

  6.做好技術合同中涉及技術秘密的保密工作。

  7.制訂和推行技術合同示範文本。

  8.對利用技術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處理。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能

  《技術合同管理暫行規定》第1條第3款規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加強對技術合同的監督、檢查。”《技術合同法實施細則》第130條規定,當事人倒賣技術合同或者訂立假合同,騙取科技貸款或者經費用於非法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給予行政處罰。另外,《合同法》第127條、國務院“三定”方案也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合同管理職能做出了規定,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是技術合同管理機關之一。它們從維護技術市場的公平交易出發,查處技術市場中的不正當競爭、非法技術壟斷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保障技術市場的健康發展。其具體職責是:負責對技術合同的訂立、履行以及技術市場的交易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辦理技術合同鑒證;查處違法合同行為等。

  (三)有關部門的管理職能

  由於技術合同涉及不同行業,不同領域,與各有關部門的管理職能密切相關。各部門應當按照《合同法》第127條的規定,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協同進行技術合同管理工作。

  (四)涉外技術合同管理工作

  涉外技術合同,包括國際合作開發技術轉讓工程設計咨詢服務等,是貫徹執行對外開放政策的重要內容。其有關管理職能分工如下:

  1.科學技術部負責研究制定我國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的方針政策;指導政府之間和與國際組織之間的科技合作交流。據此,列入政府雙邊和多邊科技合作協定的國際合作研究等項目,應由科技部負責審批,按雙邊和多邊政府問科技合作協定的規定執行;負責審批境外科研機構、企業和其他組織在我國設立的中外合資研究開發機構、中外合作研究開發機構;會同衛生部受理、審批就利用我國人體遺傳材料進行的合作研究訂立的技術合同;協同對外經貿部審批技術出口合同等。

  2.外經貿部負責管理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和國際招標;管理國家限制出口的技術的出口再進口;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術產品出口目錄和限制進出口技術目錄;管理技術進出口合同。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1.0 1.1 臧廣州.科研單位管理規章制度全集 (中冊).銀聲音像出版社,2004年02月
  2. 2.0 2.1 李建中,賈俊玲.合同管理與合同示範文本.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2001年05月第1版
  3. 李鐵.2000企業管理模式與規章制度彙集 (下冊).南海出版公司,2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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