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鑒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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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鑒證,是指合同管理機關審查技術合同當事人的資格和合同內容是否真實、合法,給予證明。我國的技術合同鑒證機關,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技術合同鑒證能夠減少合同爭議和違法合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技術合同履約率。1997年11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佈的《合同鑒證辦法》是技術合同鑒證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據。
技術合同的鑒證實行自願和法定相結合的原則。技術合同是否需要鑒證,一般由合同當事人根據需要自主決定,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雙方當書人的申請辦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鑒證的,技術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鑒證手續。[1]
技術合同鑒證的職能[2]
技術合同鑒證是由工商管理部門或由它委托的技術市場管理機構對進入技術交易領域的技術商品的技術可靠性所作的鑒別和驗證。首先,技術合同的鑒證不同於技術鑒定。技術鑒定發生在科學研究領域,是科研活動後期的重要環節:技術合同鑒證則發生在技術交易領域,是技術交易的開端。它的任務不是鑒定一項成果是不是成果,而是驗證該項成果是否已經通過成果鑒定。
技術合同鑒證程式的[1]
技術合同當事人申請鑒證時,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當事人應向鑒證機關提供合同原本、營業執照副本或其它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申請鑒證經辦人資格證明等有關材料。鑒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審查技術合同主體是否合格,內容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合同主要條款是否齊全,手續是否完備等。經審查符合鑒證條件的,應予鑒證。鑒證人員應當在合同文本上簽名,並加蓋工商行政管理局技術合同鑒證章。對不真實,不合法的技術合同,鑒證機關應當向當事人說明不予鑒證的理由,併在合同文本上註明。工商行政管理局發現技術合同的鑒證確有錯誤時,應子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