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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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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技術合同公證

  技術合同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構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對當事人之間簽訂的技術合同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予以司法證明的活動

  所謂技術合同,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相互之間就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方面所簽訂的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技術合同以合同標的為標準,可以分為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包括技術推廣合同、技術培訓合同技術中介合同等)四種。技術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項目名稱;標的內容、範圍和要求;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地域和方式;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風險責任的承擔;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驗收標準和方法;價款或者報酬支付方式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名詞和術語的解釋等。此外,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其他技術文檔,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當註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由於技術合同的客體是知識形態的商品,是技術成果和智力勞動成果,這比以實物形態為客體的一般經濟合同複雜得多。因此,為了確保技術合同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預防糾紛的發生;同時也為了促進技術的開發、交流、推廣、合作與應用,就需要公證這種預防性的法律制度介入。國家科委曾於1990年7月6日發佈了(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其中規定:“當事人約定鑒證或公證的技術合同,應當在辦理鑒證、公證後,申請認定登記。”這一規定對公證作用的發揮十分有利。[1]

辦理技術合同公證的程式[1]

  當事人申辦技術合同公證,應當向其住所地或者合同簽訂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和資格證明。

  2。技術合同文本。

  3.屬於國家計劃內的科研項目合同,應提交主管部門的審批文件。

  4.技術成果鑒定和技術權屬證書。

  5.其他證明材料。

  公證機構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後,對技術合同公證事項重點審查以下內容:合同的主體是否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合同的內容和有關資料證明是否真實、合法,合同的條款是否明確、齊全;有關審批、備案、登記的手續是否完備;合同有無擔保擔保人的資格和能力等。公證機構經過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即可據實出證。

技術合同公證的註意點[2]

  (一)公證人員的保密義務

  當事人申請技術合同公證,應當向公證機關提交有關技術材料,這些材料可能是未曾公開過的技術秘密等內容,公證人員在公證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接觸這些材料。公證人員不僅要妥善保管保密。

  (二)進行技術合同公證註意掌握技術合同的原則

  技術合同只有符合技術合同法的原則,才為有效,才能實現當事人的預期目的,同時,用原則去把握和支配公證的整個過程是合法公證的基礎。這些原則有:

  1.有利於科技進步,加速技術成果推廣應用的原則

  這一原則要求技術合同必須符合鼓勵和引導當事人正確運用技術,溝通科研與生產實踐,使技術儘快轉化為生產力的目的。

  2.保護國家的安全和重大利益的原則

  這一原則集中體現在合同中的保密條款中,同時,對於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技術發明,其流通必須受到合理的限制。

  3.保護髮明人的人身權原則

  技術成果權是一種複合權利,既包括人身權,也包括財產權。人身權是發明、發現人單獨享有的、不可剝奪的權利,技術合同應當註重保護其中的人身權利

  4.對重大非專利技術成果實行計劃實施推廣的原則

  為防止技術壟斷,使技術成果服務生產技術合同法規定:根據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對於有重大意義的非專利技術成果,有關部門有權決定在指定的單位推廣應用。此規定把我國的非專利技術成果的應用推廣,納入了計劃許可的軌道。技術合同的訂立必須遵循這一原則的指導。

  (三)技術合同公證應當配合技術合同的管理和技術合同糾紛的解決

  技術合同的管理是指有關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技術合同除,進行監督和檢查,查處技術合同關對技術合同管理的配合表現在:第一,公證審查時,註意審查技術合同是否符合有關管理的規定;第二,對合同履行進行監督,使其自覺接受有關機關的管理。

  我國的技術合同管理機關是各級科學技術委員會、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門。管理的基本要求有:凡屬《技術合同法》所指的技術合同,當事人雙方應持已訂立的書面合同,到當地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進行登記;如果合同中部分內容屆技術合同的,應就其中部分內容進行登記。

  國家科委管理全國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認定登記採用自行申請的原則,但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可享受一定的優惠待遇。

  與其他合同不同的是:技術合同糾紛既可訴訟解決,也可經仲裁解決,還可到科學技術委員會設立的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同時,由於技術合同的技術性特征,其訴訟解決方式也與一般合同有所不同,而由專門的法院、專門的法庭管轄。公證機關在調處技術合同糾紛或提供咨詢意見時對此要有充分的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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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1.0 1.1 陳光中.公證與律師制度 附:公證與律師制度自學考試大綱.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06月第3版
  2. 何靜.合同公證的理論與實務.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03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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