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培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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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技術培訓合同[1]
技術培訓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受托方為委托方的指定人員進行特定技術培養和訓練的合同。技術培訓合同是國際上公認的技術服務合同形式。就技術培訓,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技術培訓合同的特征[2]
(1)技術培訓合同實施過程中,從事和接受培訓的主體(教師、學員)都是具有專業知識的科技人員,而不是一般人員。
(2)技術培訓合同中確定的技術培訓內容是經當事人特別約定的專業知識,而不是一般性的勞務培訓。
技術培訓合同的認定條件[2]
- 1.技術培訓合同的認定條件
根據《技術合同認定規則》的規定,技術培訓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1)以傳授特定技術項目的專業技術知識為合同的主要標的。
(2)培訓對象為委托方指定的與特定技術項目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
(3)技術指導和專業訓練的內容不涉及有關知識產權權利的轉移。
- 2.對不屬於技術培訓合同的判定
《技術合同認定規則》規定,以下合同不屬於技術培訓合同:
(1)當事人就其員工業務素質、文化學習和職業技能等進行的培訓活動。
(2)為銷售技術產品而就有關該產品的性能、功能及使用、操作進行的培訓。
技術培訓合同當事人的義務[2]
- 1.委托人的義務
(1)按照約定派出符合條件的學員。
(2)保證學員遵守培訓紀律,接受專業技術訓練和技術指導。
(3)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 2.受托人的義務
(1)按照約定配備符合條件的教員。
(2)制定和實施培訓計劃,按期完成培訓。
(3)實現約定的培訓目標。
技術培訓合同的違約責任[3]
- 1.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責任
依據《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05條規定:“技術培訓合同的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應承擔下列責任:
(1)學員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影響培訓質量的,應當如數支付報酬。
逾期2個月不派出學員或者不改派合格學員的,培訓方有權解除合同,委托方應當賠償培訓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2)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報酬的,應當補交報酬,交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 2.培訓方不履行合同的責任
依據《技術合同法實旌條例》第106條規定:“技術培訓合同的培訓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配備教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影響培訓質量的,應當減收或者免收報酬。
逾期2個月不派出教員或者不改派合格教員的,委托方有權解除合同,培訓方應當賠償委托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2)未按照計劃和項目進行培訓工作,導致培訓結果達不到合同約定條件的,應當返還全部或者部分報酬,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技術培訓合同的範文[4]
技術培訓合同 項目名稱: 委托方(甲方): (簽章) 服務方(乙方): (簽章) 中介方: (簽章) 簽約地點: 簽約日期: 起止期限: 一、服務內容、方式和要求: 二、[[工作條件]]和協作事項: 三、服務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五、驗收標準和方法: 六、報酬及支付方式: 七、[[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 八、爭議的解決辦法: 委托方: 負責人:(簽章) (地址、[[電話]]、賬號、開戶銀行) 顧問方: 負責人:(簽章) (地址、電話、賬號、開戶銀行) 中介方: 負責人:(簽章) (地址、電話、賬號、開戶銀行) 合同鑒證: 負責人: (簽章) 合同公證: 負責人: (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