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技術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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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技術成果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包括:在職人員承擔本單位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課題或者履行本崗的職責;退休、離休、調動工作的人員在課題或者履行原崗位的職責。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利用單位提供的資金、設備、器材、未公開的技術情報和資料。
技術成果一般分為職務技術成果和非職務技術成果,非職務技術成果的轉讓權、使用權均屬於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這並沒有異議,但實踐中經常碰到無法區分是職務技術成果還是非職務技術成果,導致糾紛發生。
何謂職務技術成果?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職務技術成果是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包括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植物新品種、電腦軟體、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新藥成果等)。
也就是說,職工在履行本崗位職責或承擔單位交給的其他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任務後完成的技術成果是職務技術成果。另外,如職工在完成技術成果的研究開發過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設備、器材或者原材料,或者該技術成果的實質性內容是在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尚未公開的技術成果、階段性技術成果或者關鍵技術的基礎上完成的,那麼該技術成果也是職務技術成果。例外規定:
(1)職工離職、退職、退休後一年內繼續從事與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崗位職責或者交付的任務有關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所得技術成果也為職務技術成果。
(2)對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約定返還資金或者交納使用費的,所得技術成果不屬於職務技術成果。
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從使用和轉讓該項職務技術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對完成該項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給予獎勵或者報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職務技術成果是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根 據我國《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七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科技糾紛案件的若幹問題的規定》,如果開發者在研究開發過程中,全部或者大部 分利用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資金、設備、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質技術條件,或者該項技術成果的實質性內容是在本單位尚未公開的技術成果、階段性成果或者關鍵技術 的基礎上完成,該項開發研究是屬於開發者所在崗位的工作任務和責任範圍,則該想技術成果屬於職務技術成果,應該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位)所有。如果該項技術成果的完成並不屬於該開發者的工作任務和責任範圍,而是其在完成本職工作的情況下,利用專業知識、經驗和信息完成的,則屬於非職務技術成果,其應該由 開發者個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