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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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許可是指知識產權許可方與知識產權被許可方,依法簽定書面許可合同,由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按照約定使用知識產權許可證的法律行為。
知識產權許可分為:獨占許可、排他許可、普通許可、分許可、交叉許可等。
普通許可證:是指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域範圍內使用在合同中所約定的知識產權內容,同時保留在該地域範圍內許可人自已使用該項知識產權以及再與第三方就該項知識產權簽訂許可證合同的權利。
排他許可證:是指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在規定的地域內獨家實施其知識產權,而不再許可第三方在該地域內實施其知識產權,但仍保留許可方自已實施其知識產權的權利。
獨占許可證:是指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在規定的地域範圍內,擁有獨占該項知識產權的使用權,任何第三方也包括許可方自已在內,均無權使用該項知識產權。
分許可證:是指獲得許可證的被許可方,在指定的地域範圍內又向他人頒發了知識產權許可證,相當於原來主許可證的分許可證。
交叉許可證:是指兩項以上知識產權的許可方都希望實施對方所擁有的知識產權,這時可採用交叉許可證的方式進行實施,多見於改進型發明創造所產生的依存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許可作用[1]
1.整合生產要素
許可、交叉許可或轉讓知識產權(以下統稱“知識產權許可”)可以整合知識產權與互補要素。這種整合可更有效利用知識產權,通過降低生產成本、推出新產品.造福消費者。這種整合對消費者對技術研發來說提高了知識產權利用價值。出於知識產權同報預期,知識產權許可亦鼓勵了發明創造,同時鼓勵了研發投入。
2.消除交叉知識產權的法律障礙
有時一項知識產權,需要其他知識產權配合,在後知識產權不使用在先知識產權不能實施時,在先知識產權就“堵塞”了在後者。如一種專利機器的改進受機器專利的堵塞。知識產權許可化解障礙,協調、促進了技術發展。
3.鼓勵許可方推廣,鼓勵被許可方投資
知識產權許可的技術領域、地域範圍和其他限制,使知識產權權利人最富效率、最富成果地利用財產。各種獨占方式也鼓勵被許可人對被許可知識產權,投資生產,銷售產品;及進一步衍生開發。知識產權許可的限制可保護被許可方投資,禁止其他被許可方,甚至許可方搭車。許可亦鼓勵許可方進行許可的積極性,如由於市場競爭環境,許可方本來不願意許可,但許可限制,可保護許可方技術不受被許可方競爭,所以許可方可能選擇許可。知識產權許可限制的益處存在於專利、版權、商業秘密許可,及know—how轉讓協議的各個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