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作開發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國際合作開發是指不同國家的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為完成一定的研究開發工作,如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與開發,由當事人各方共同投資、共同參與研究開發活動、共同承擔研究開發風險並共同分享研究開發成果。
(1)共同投資是合作開發的一個重要特征。
(2)合作開發的合作各方既可以約定共同進行全部的研究開發工作,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分工研究開發。
(3)由於合作開發方式是由當事人共同投資、共同參與研究開發工作,所以合作各方必須積極協作配合研究開發工作的順利進行,最終實現合同的預定目標。
(一)特許協議
特許協議是指一個國家同外國私人投資者,約定在一定期間,在指定地區,允許其在一定條件下享有專屬於國家的某種權利,投資從事於公用事業建設或自然資源開發等特殊經濟活動,基於一定程式,予以特別許可的法律協議。
傳統的石油特許協議是外國公司剝削和掠奪資源的有力工具。目前特許協議仍然存在,但其形式和內容已經現代化。
(二)合營制
合營分為兩種:一是設立合營企業的股權式合營;二是契約式合營或合伙。前者為獨立的法人,後者一般僅僅達成一個聯營協議,而沒有組成新的獨立法人,合作各方在財務上、法律上均各自保持其獨立性,各自分別計算開支與收入,分別納稅,各自承擔法律責任。
(三)產品分成合同
這種合同形式的基本特征是:1。資源國擁有作業區的土地和資源的所有權;2。資源國國家公司負責石油開發作業的經營管理;3。外國合同者負責實施石油作業並提供石油勘探、開發和生產所需費用和技術;4。全部石油產品在彌補開發費用後由國家公司與外國合同者依合同規定分成。這種合同形式把管理責任授予國家公司,東道國對資源和產品的控制權大,財務程式也較簡單。
(四)服務合同
這種合同形式的特點是:1。東道國或其他國家公司具有石油勘探與開采權,獨立投資和經營;2。通過與外國公司簽定服務合同,把勘探開發的某些工作交由外國合同者,由其完成任務;3。石油產品全部由東道國或其國家公司取得,外國合同者只是取得相應的報酬,通常是取得一部分產品。服務合同可分為風險性服務合同和無風險合同
技術成果的歸屬是指因技術成果所產生的專利申請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歸誰所有。而技術成果的分享,是指技術成果和上述知識產權,有誰使用和轉讓,以及由此產生的利益在當事人之間怎樣分配。
作為合作開發的技術成果,是由合作開發人共同投資,共同研究開發的,在研究開發過程中,合同各方當事人共同承擔開發風險。
除了發明創造獲得的專利權,在技術研究開發中還存在許多專有技術。專有技術也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可以為持有人帶來經濟效益,可以轉讓,具有商業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