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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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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聽證(Audit Hearing)

目錄

什麼是審計聽證

  審計聽證是指審計機關為了合理有效地製作和實施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舉行由全部利害關係人參加的聽證會以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專門活動審計結果公告中的審計聽證就是要求審計機關在決定將審計結果向社會公告之前,舉行專門的審計聽證會,允許被市上級全部相關單位和人員參與並充分發表意見、陳述觀點以及必要的申辯或辯解,在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得出聽證結論,最終決定是否公佈審計結果,如何公告等。

審計聽證的條件[1]

  中國審計規範<審計機關處理處罰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處以違反善家規定的財務收支金額5% 以上.且金額在1O萬元以上的罰款時,應當告知被審計單位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審計單位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被審計單位要求聽證的,審計機關應當組鰓聽證。對違反國家財務收支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責任人員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時,應當告知有關責任人員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有關責任人員要求聽證的,審計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1997年11月25 日頒佈的省政府第131號令頒佈的《湖北省行政處罰聽證規則》第二條明確規定了對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作出了有申請聽證資格的罰款數額的具體標準為:對非經營活動中違法行為處以l000 元以上的罰款: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非法所得的處以30000元以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上的罰款。因此,我省各級審計機關在適用“審法發I 1996l 360號”《審計機關處理處罰的規定》的同時.還應執行省政府第13l號爭《湖北省行政處罰聽證規則》中的有關規定。

  對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審計處罰沒有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時,對方則沒有要求舉行審甘聽證的權利

審計聽證的程式[1]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 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一”。因此.對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給予罰款時.如罰款額符臺上述條件.則在審計報告中要說明應按有關規定向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告知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使審計機關領導人心中有數。

  《審計機關處理處罰的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聽證會應當在審甘機關審定審計報告,作出審計決定之前舉行。

  因此.筆者認為.審計組長(主審員)在審計報告送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時,若對被審計單位或有關責任人員的審計處罰數額符台前述條件時.則應同時向被審計單位或有美責任人員送選《聽證告知書》。聽證告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一)被審計單位的名稱或有美責任人的姓名;(二)被審計單位或有關責任人員的違法事實、擬進行審計處罰的種類、理由、依據;(三)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四)告知申請聽證的期限和聽證組織機關 告知書應加蓋審計機關印章。被審計單位或有關責任人中請昕證的.審計機關應當受理、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日內(依據《湖北省行政處罰昕證規則》)確定舉行聽證的時聞、地點和方式.併在聽證舉行的7日前.將《聽證通知書》送達被審計單位或有關責任人員,並要求對方在 回執 上簽收。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被審計單位的名稱或有關責任人的姓名;(二)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三)聽證人員的姓名;(四)告知被審計單位或有關責任人有權申請迴避;(五)告知教審單位或有關責任人準備證據、通知證人等事項。聽證通知書必須加蓋審計機關印章。

  被審計單位或有關責任人員申請聽證超過期鼴或者不符台聽證條件的. 審計機關應在收到被審計單位或有關責任人的申請3日內書面告知不予聽證

審計聽證應遵循的原則[2]

  公正是首要原則

  審計聽證作為一項民主的行政程式制度,它所追求的主要價值目標是社會公正,徹底改變以往執法主體對受罰者單向控制的模式,建立起行政相對人也參與行政過程的雙向制約機制。審計聽證的優點是具有選擇性,即聽證程式的發起權一般掌握在行政相對人手中。這樣以受罰者提出聽證要求為契機,利用聽證程式防止行政處罰權力的濫用,以聽證程式的自然公正最大限度地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審計聽證的公正原則應是首要原則。主要包括:一是職能分離。主持聽證和作出裁決的人,應是非本案的審計人員,以避免成見和偏見。二是迴避。如果行政相對人有足夠的理由懷疑聽證主持人存在偏見或者可能造成不公正,該主持人必須自行迴避或者由行政相對人申請其迴避。三是說明理由。不論聽證主持人在聽證建議中,還是審計機關作出的決定,其內容都必須包括事實裁定和說明理由,使審計聽證程式更謹慎、更公正。

  公平是重要基礎

  公平原則是審計聽證程式民主性的重要基礎, 同時它又與公正原則相輔相成,要達到公正,必須公平,沒有偏私。主要包括:一是權利與義務。在審計聽證中,行政相對人與審計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是平等的,都有權參加聽證的辯論,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 可以對有爭議的問題進行申辯、質證,有權提出有關證據;也有義務遵守聽證的秩序,聽從聽證主持人的決定。二是為了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行政相對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為參加聽證,在辯論結束後同樣具有最後陳述權。三是筆錄認證。聽證筆錄應交行政相對人核對,可以進行補充、修改,經確認無誤後,由行政相對人簽字或者蓋章。四是審計機關不得因行政相對人要求聽證,在審計聽證中進行申辯和質證而加重處罰。

  公開是具體手段

  公開原則是聽證程式民主性的具體體現,要實現公正、公平原則,在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前提下,必須實行公開聽證。主要包括:一是告知。審計機關在作出對超過規定的較大數額罰款的審計決定之前,應告知行政相對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如不告知,審計機關則違反審計程式。二是通知。審計機關在聽證的指定日期前,應通知行政相對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三是公開聽證。審計聽證以公開性作為前提,反對任何隱蔽的或幕後的交易,公開是防止以專斷方法進行聽證的有力保障。

  公正、公平、公開三原則貫穿於<規定>的各項條款之中,只有真正理解、吃透三原則,才能更好地組織實施審計聽證程式,從而保證審計質量,規避審計風險.提高審計工作水平。當然,<規定>也存在一些不足之處,如對行政相對人閱覽卷宗未作明確規定;對如何體現便民原則,充分照顧行政相對人的方便和需要,對如何體現效率,降低聽證成本,減少國家損失等等,目前尚無規定。今後,在<規定>修改時應加以完善和補充。

審計機關審計聽證的規定[3]

  第一條 為規範審計機關的審計處罰程式,保證審計質量,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聽證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三條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以下簡稱當事人)作出下列審計處罰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審計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在收到審計聽證告知書之後三日內有權要求舉行審計聽證會:

  (一)對被審計單位處以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金額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額在十萬元以上罰款;

  (二)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責任人員處以二千元以上罰款。

  第四條 審計聽證告知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

  (二)建議作出的審計處罰;

  (三)審計處罰的事實依據;

  (四)審計處罰的法律依據;

  (五)當事人有要求審計聽證的權利;

  (六)當事人申請審計聽證的期限;

  (七)審計聽證主持人的姓名;

  (八)審計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第五條 審計聽證告知書可以直接送達、委托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第六條 當事人要求舉行審計聽證會的,應當自收到審計聽證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審計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列明聽證要求,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逾期不提出審計聽證要求的,視為放棄審計聽證權利。

  當事人直接送達、委托送達審計聽證申請的,以審計機關收到審計聽證申請之日為送達日;當事人郵寄送達審計聽證申請的,以該申請寄出的郵戳日期為送達日。

  第七條 審計機關收到審計聽證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核。對符合審計聽證條件的,應當組織審計聽證;對不符合審計聽證條件的,裁定不予審計聽證。

  第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在舉行審計聽證會七日前向當事人送達審計聽證會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舉行審計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裁定不予審計聽證的,審計機關應當作出不予審計聽證裁定書,載明理由告知當事人。

  第九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審計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

  第十條 審計聽證會應當由審計機關指定的非本案審計人員主持。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審計聽證會的主持人、書記員。

  主持人負責審計聽證會的組織、主持工作。一般審計事項的審計聽證會由一人主持;重大審計事項的審計聽證會由三人主持,但審計機關應指定首席主持人。

  書記員負責審計聽證會的記錄工作,可以由一至二人組成。

  第十二條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或者書記員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其迴避並說明理由。

  當事人申請主持人迴避應當在審計聽證會舉行之前提出;申請書記員迴避可以在審計聽證會舉行時提出。

  當事人申請迴避可以以書面形式提出,也可以以口頭形式提出。以口頭形式提出的,由書記員記錄在案。

  第十三條 主持人的迴避,由聽證機關決定;書記員的迴避,由主持人決定。

  主持人應當迴避,需要重新確定主持人的,聽證機關可以裁定延期審計聽證;主持人不需迴避的,聽證機關裁定審計聽證如期舉行。

  第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審計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參加審計聽證。委托他人代理參加審計聽證會的,代理人應當出具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

  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

  第十五條 當事人接到審計聽證通知書後,不能按時參加審計聽證會的,應當及時告知聽證機關。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參加審計聽證會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聽證機關予以書面記載。在審計聽證會舉行過程中當事人放棄申辯或者無故退出審計聽證會的,聽證機關可以宣佈終止聽證,並記入審計聽證筆錄。

  第十六條 審計聽證會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確認無誤後,由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如認為筆錄有差錯,可以要求補正。

  具備條件的審計機關應當對審計聽證會情況進行錄音、錄像。

  第十七條 審計聽證會參加人和旁聽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聽證紀律:

  (一)審計聽證會參加人應當在主持人的主持下發言、提問、辯論;

  (二)未經主持人允許,審計聽證會參加人不得提前退席;

  (三)未經主持人允許,任何人不得錄音、錄像或攝影;

  (四)旁聽人員要保持肅靜,不得發言、提問或者議論。

  第十八條 主持人在審計聽證會主持過程中,有以下權利:

  (一)對審計聽證會參加人的不當辯論或者其他違反審計聽證會紀律的行為予以制止、警告;

  (二)對違反審計聽證會紀律的旁聽人員予以制止、警告、責令退席;

  (三)對違反審計聽證紀律的人員制止無效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第十九條 審計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主持人宣佈審計聽證會開始;

  (二)主持人宣佈案由並宣讀參加審計聽證會的主持人、書記員、聽證參加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三)主持人宣讀審計聽證會的紀律和應註意的事項;

  (四)主持人告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有申請書記員迴避的權利,並詢問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是否申請迴避

  (五)參與審計的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違規的事實、證據、建議作出的審計處罰及其法律依據;

  (六)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

  (七)在主持人允許下,雙方進行質證、辯論;

  (八)雙方作最後陳述;

  (九)書記員將所作的筆錄交聽證雙方當場確認並簽字或者蓋章;

  (十)主持人宣佈審計聽證會結束。

  第二十條 在聽證會舉行過程中當事人申請書記員迴避的,由主持人當場作出是否迴避的裁定。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舉行審計聽證會:

  (一)當事人有正當理由未到場的;

  (二)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場,或者有新的事實需要重新調查核實的;

  (三)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審計聽證會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根據審計聽證情況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審計機關提交審計聽證報告。審計聽證報告連同審計聽證筆錄、案卷材料一併報送審計機關。

  第二十三條 審計聽證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聽證案由;

  (二)主持人、書記員和聽證參加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三)審計聽證的時間、地點;

  (四)審計聽證建議;

  (五)聽證主持人簽名或蓋章。

  審計聽證建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確有應受審計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建議作出審計處罰;

  (二)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沒有處罰的法律、法規依據的,建議不給予審計處罰;

  (三)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依法可以不予審計處罰的,建議不予審計處罰。

  第二十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聽證主持人提出的審計聽證建議進行審查,作出決定。

  審計機關不得因當事人要求審計聽證、在審計聽證中進行申辯和質證而加重處罰。

  第二十五條 審計聽證筆錄和審計聽證報告應當歸入審計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參考文獻

  1. 1.0 1.1 佘樹松.主審員應關註審計聽證問題.湖北審計.1999年3期
  2. 李明.審計聽證原則探析.山東審計.2002年9期
  3. 審計機關審計聽證的規定.廣東審計.2000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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