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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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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程式(Hearing Procedure)

目錄

什麼是聽證程式

  聽證程式屬於行政程式,是指在一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主持下,在有關利害關係人的參與下,對特定問題進行論證、辯明的程式。

聽證程式的階段

  聽證程式可分為三個階段

  1.聽證的準備程式;

  2.聽證的進行程式;

  3.聽證後的處理程式。

  行政程式的聽證可適用於行政立法、行政決策、行政措施、行政執行行政監督行政製裁等方面。即行政行為涉及公民權益而無害於國家和公共利益的,均可適用聽證。

聽證程式的組織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聽證依照以下程式組織: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

  提出聽證要求的時間,應該是行政機關對案件已經調查終結、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由行政機關通知當事人到場,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等事項。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告知的事項有不同意見,並且與行政機關的認定不能一致,亦即有重大分歧的,當事人可以提出聽證要求,聽證要求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的3日內向行政機關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為了保證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準備聽證,行政機關舉行聽證的,必須在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

  3.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規定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必須公開舉行,是為了遵循行政處罰的公開原則,便於人民群眾對聽證的監督,保證聽證的公正性。

  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迴避。這是保證聽證公正性的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指定本機關的行政人員作為聽證主持人,但是不能指定聽證案件的調查人員作為主持人。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指定的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該聽證主持人迴避。行政機關對於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予以審核,主持人確實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予以迴避,並另行指定聽證主持人。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這是對聽證參加人的規定。聽證是給當事人一個作出辯護,弄清事實的機會和場合,當事人可以自己參加聽證,為自己申辯;也可以委托1人或者2人代理參加聽證,為當事人作出辯護。代理人可以是當事人的近親屬,也可以是當事人聘請的律師。

  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聽證開始後,由行政機關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予以指控,並出具證據材料和提出處罰意見;當事人就行政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相關的問題發表意見。出示證據、進行答辯;行政機關和當事人可以就各自出示的證據的真實性進行辯論;辯論後,當事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通過當事人與行政機關雙方各自分別出示證據,相互辯論,申明理由,陳述意見,辯明事實,為行政機關作出正確的行政處罰決定奠定基礎。

  7.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聽證筆錄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之一,也是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時,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之一。聽證筆錄應當在聽證後當場交當事人審核或者向當事人宣讀,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當事人認為無誤後,聽證主持人、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應當在聽證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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