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證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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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證券化是指把缺乏流動性的經營性國有資產變成能夠在金融市場買賣的證券的行為。國有資產證券化最理想的形式是把經營性國有資產變成上市公司的股票。國有資產證券化有利於國有資產在行業之間自由轉移,靈活調整國有資產結構或分佈格局,有利於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融資,便於資產在國有單位與民間主體之間的流動。目前除了股票以外,國有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形式還有債券。[1]
國有資產證券化發展現狀[2]
當下,國有資產證券化在全國各地得到了廣發的推廣。上海、重慶及廣東依據本地國有企業自身特點.相繼制定了“十二五”期間國有資產證券化的規劃目標。上海市明確提出,將在“十二五”規劃期間完成超過9O%的產業集團整體或者核心資產上市計劃。除此之外。通過採用“合併同類項”的方式實現分板塊上市、跨集團重組及推進IPO。重慶市將採用四條路徑完成本市國有資產證券化,分別為擬定企業集團整體上市,完成融資;通過私募股權融資等方式,拓展資金來源;採取信托及債權方式,將例如高速公路收費權在內的存量國有資產進行證券化轉化;建立不同層次的資本市場,力爭建設起國內具有影響的家畜產品遠期交易市場。廣東省確立了明確的國有資產證券化工作時間表.表示截至2015年年末。實現省內國有資產證券化率突破60%.另外8O%以上的集團公司完成控股一家或一家上市公司的計劃。為了實現這一時間表,廣東省將工作重點放在以下三個方面:借殼上市;IPO;定向增發。
國有資產是以國家產權作為主體的資產。其影響著國家的經濟基礎與經濟利益。是否擁有與控制國有資產決定了國家當前利益及預期利益能否等到正常體現。我國現階段仍然處於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所以國有資產在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中作用便更加顯著.地位更加重要。國有資產涉及到了國民經濟的方方面面。因此一旦實現國有資產證券化,必定會給不同參與者帶來不同程度不同方面的利益:對國有資產發人而言,進行資產證券化將為其提供更為專業的新型融資工具。各級政府作為資產發起人的主體。其弊端在於行政化干預普遍存在於企業管理過程中、融資渠道單一。資產證券化在提升資產負債管理能力的同時增加資產的流動性。資產證券化使資金來源的渠道多樣化,進而可以降低融資成本,為發起人帶來更高的收益。對國有資產投資者而言。針對國有資產的投資項目在期限、收益率以及流動性上通常相對固定。通過資產證券化可以形成更多不同期限、不同流動性及不同風險收益率的金融產品組合。投資者因此將獲得相較於過去更多的投資選擇,進而根據不同產品的特性,將投資風險進行分散。
對國有資產債務人而言.資產證券化可以向其提供更為寬廣的資金來源渠道。債務人通過資產證券化.可以將對國有資產的債權進行出售,進而充裕自身的流動性資產,提高資本充足率。同時,債權人可以利用證券化設計出不同的利率不同期限的貸款方案。這樣債務人便可依據自身經營及財務現狀.獲取充足的項目支:睜。對國家金融管理當局而言,採取資產證券化能夠相對便捷的提升資產的變現能力,這有助於維持國家所需的穩定的流動性。另外資產證券化是由市場機制自發產生的監督力量進行監督.所以債權品質必然會有相應的提升,這對於金融管理起到了很大的幫助。資產證券化同時也有利於基層金融機構角色的轉變,由過去的國有資產管理者及持有者的身份。逐步轉變為國有資產服務者。
(一)通過資產證券化實現間接全融的直接化,降低金脯風險,促進圈有脊產健康發展
世界金融業發展的主流趨勢便是由間接金融向直接金融進行過渡。資產證券化正是間接金融直接化的主要方式,並且在客觀上起到了金融風險分散轉移的效果。當前我國證券市場仍然不夠發達,因此資金供給方面仍然以間接融資為主。銀行通過攬儲獲得資金儲備。然後放貸給企業。這樣的過程使仍以國有銀行為主導的金融體系中積聚了大量的風險。資產證券化正可以將過去大量積聚在國家的風險向市場進行分散,完成剝離、轉化與分散國有銀行金融風險的目的。目前,在我國傳統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結構中存短貸長的問題仍然普遍存在著,因此銀行資產負債在期限結構上出現失衡。採用資產證券化的方式,銀行可以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轉化為更具流動性的證券。從而使得商業銀行在不改變負債的基礎下上提高了資產流動性。有效地改善了資產負債的結構,解決了關於盈利性、流動性與安全性之間的矛盾。另外,資產證券化可以有效地分散貸款組合的非系統性風險。我國長期以來由於體制方面的原因,國有商業銀行的客戶來源受到政府政策的影響較大,主要客戶群體多為某些特殊企業群體。雖然從企業經營來看,客戶群體的相對穩定是降低單項信貸風險與成本的有效方式之一。但是,這也限制了銀行採取分散化經營的戰略性原則。在某種程度了放緩了銀行發展的步伐。採取資產證券化。銀行可以在維持過去穩定的客戶來源的基礎上,將貸款業務中的非系統性風險通過分散組合的方式進行降低。最後,銀行利用資產證券化可以將風險貸款轉變為等級較高的證券,達到國際對於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要求。
(二)通過脊產證券化拓寬固有資產的投融資桑道,增強企業的融資能力
通過不同機構間的合作,對資產產生的現金流進行風險、收益與權利的組合,進而聯通資金需求者與供給者,增強資金的流動性,這便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通過資產證券化可以為企業形成特殊的信用機制資產證券化突破了傳統銀行或者證券機構過度依賴債務人整體信用的局限,將資產從發起人資產負債表中進行剝離,進而形成新的獨立的責任資產。在傳統的信用體制下,債權人需要一系列複雜的主客觀指標來對債務人的清償能力進行評估。在新的信用體制下.採取破產隔離設計可以將信用指標更加客觀化,同時也能使債務人獲得相較於傳統信用體制下更高的評價。這既能降低債務人發行證券的成本。也能提高證券發行的成功率。另外相較於自我完成資本積累的過程,資產證券化可以將未來資金流提前變現.使得企業能夠立即獲得資金用於生活或者繼續投資,提高了資金配置的效率。
由於國有企業在市場中的特殊地位,使得其獲得國有商業銀行的大部分貸款,企業內普遍存在著過度負債的問題。銀行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的方式.將過去持有的大量貸款進行分割.向其他投資者進行轉讓。通過此舉,國有企業的債權由過去單一的國有商業銀行持有轉化為眾多投資者共同擁有。企業通過資產證券化用新債務進行融資或者股權進行融資獲取的資金償還銀行貸款,既可以緩解企業過度負債的壓力,又可以改善資本結構,實現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另外資產證券化可以通過國際化的運作.使得國有企業可以利用流動性差的資產在國際市場中換取流動性強的資產。同時,資產證券化僅僅以出讓國內部分市場為代價,而不必像其他融資方式一樣需出讓或者稀釋國有資產的企業股權.便可以有效地吸引外資,壯大國有資產,增強國際競爭力。國有資產進行證券化後,可以將債權轉變為流動的產權。從而提升整個社會資源的配置效率。
(三)通過資產證券化主活固有資產,改善國有企業財務狀況
當前,我國國有企業很大程度上受困於存量資產的僵化上。國有企業擁有著大量的優質資產,但是由於這些資產本身缺乏流動性,使得其對外又須承擔巨額的企業債務。國家對此雖然每年都會進行增量資本的投入.但是由於企業內部缺乏有效地管理手段,因此並沒有真正的將國有資產盤活,反而使其沉澱在了企業之中。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功能便是將資產的流動性進行加強。通過證券化的方式,把企業存量資產中原本缺乏流動性的部分釋放出來,從而真正完成國有資產盤活。具體而言,國有企業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一部分流動性差但是具有良好未來收益的資產,將其提前變現,進而提升資產的流動性。並且通過“真實出售”將該部分資產從財務報表中移除。這樣便可以充分的降低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同時增強了企業的流動性,提升了國有資產的周轉效率。
(一)完善法律制度
健全的法律保證是資產證券化能夠在西方國家發展並壯大起來的重要原因。完善的法律法規可以切實的約束證券化過程中每一環節的各個參與者。正是由於資產證券化所需的環節較多,因此要與之配套建設起相對應的法律體系。《合同法》要完善好資產發起與出售的相關規定;《證券法》要將所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界定明確;《會計法》要對證券化過程中的會計操作進行規定;《稅法》要對證券化後的收入是否繳稅和繳稅金額規定清楚。另外,《商業銀行法》、《擔保法》、《保險法》也都與資產證券化業務密切相關。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資產證券化的結構安排,降低了證券化的成本,提升了證券化的效率,降低了證券化的風險程度。因此,制定出對資產證券化有利的法律法規是證券化成功的關鍵。
我國國有資產證券化應當立法先行。在資產證券化最核心的三個環節.即資產發起、特設交易機構的設立以及融資結構的確立,都要有與之相對應的法律法規。證券化過程中涉及到的不同市場主體間的權力與義務也必須以相對應的法律為標準。國有資產的特殊性,使得在進行法律法規設計的時候尤其應當謹慎。除了建立起基礎的法律制度外,還應配套設計好相應的法規,從而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規框架.充分的保障證券化過程的各個環節。
(二)增加政府的政策和制度性支持
從資產證券化在國外的發展歷程中不難得出,政府在證券化過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政府為資產證券化提供了政策及制度保障.具體包含了貸款政策、保險政策、資產證券化政策等等。在美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過程中,政府通過建立以國家信用為保證的多個機構.採取為證券發行提供抵押貸款與保險計劃的方式.保障貸款發起人同證券投資者的根本利益。政府的這一舉措,極大的推動了證券化市場的進步,帶來了今日美國市場的繁榮。我國同樣可以採取政府引導的方式,推動國有資產證券化戰略的發展。
同時,在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下,由於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包含著眾多的利益主體及複雜的業務環節,因此必然會產生相對較多的稅費。稅務費用由此構成了證券化的主要成本之一,直接影響著證券化能否順利進行。國家在稅收制度的制定層面,應當採取政策傾斜。在國外,各國政府通用的方式便是設立特定的交易機構,在機構內對購買特定資產支持證券的購買人在稅收上給予相應的優惠條件。我國當下的稅收制度仍然不夠完善,現行的收稅體系中,印花稅、營業稅以及所得稅將會影響到證券化的各個流程。因此應當考慮免除部分證券發行及交易過程中的印花稅,就特定主體購買特定證券的利息收入減少收稅。通過稅收政策的支持,降低資產證券化的成本。
(三)明確會計確認方法
相較於傳統意義上的一般股權融資和債權融資而言.國有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過程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儘管我國現階段的會計制度正在逐步改革,而且2005年6月頒佈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就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已經做出了明確規定。但是現有的會計處理仍然不能滿足國有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要求。
在國有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過程中.首先要在資產負債表中將發起人資產和相關債務進行分離。理清標的資產的真實出售問題。我國會計準則在資產出售的確認過程中,處理應收賬款出售事項時仍以傳統的風險報酬分析方法為核心。然而。當今日益複雜的金融環境使得傳統的會計處理方法已經很難適應新業務的要求。為此國際會計標準委員會同美國財務會計文員會相繼採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在這種分析法下,對已經確認過的金融資產因為發生轉移性交易所面臨的再確認或者終止確認處理的關鍵便在於轉讓方的銷售意圖,即控制權是否已由轉讓方轉移到受讓方是一項資產能否進行銷售處理的關鍵。另外.應當不斷完善會計處理過程中的信息披露制度。目前為止,我國仍沒有.一套關於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方面全面、系統的規定。從國際會計標準委員會和美國財務會計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鼴的相關要求中不難看出.向信息使用者展示完整的財務狀況以及量化後的財務風險是整個信息披露的關鍵。因此.我國在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事務中應當充分參照國際慣例。一方面規定在財務報告中披露說明資產證券化給企業帶來風險或者改變企業風險過程中會產生哪些風險.以及企業管理當局處理這些風險的具體舉措。另一方面將表內反映與表外披露相結合.對企業面臨的財務風險的數量信息進行充分披露,就資產證券化整個過程中面臨的全部風險因素向各權益主體進行詳實的說明。
(四)建立中央優先權益簦記系統
標的資產無論是在轉讓還是出售的過程中.都會涉及有關優先權益的問題。因此在國有資產證券化的具體操作過程中,應當首先建立起相應的制度對優先權益進行確認及保護。各國已有的資產證券化的經驗顯示.建立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是保證優先權益登記與監管的重要措施之一。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可以保障標的資產在轉讓過程中受讓方能夠有客觀的路徑確切的獲知該項資產之前是否已經被轉讓給第三方。一個切實有效地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需要能夠同時滿足以下兩點要求。首先.能夠明晰的確認被轉讓資產上已經產生的優先權益;其次,實施有關法律,對資產上的優先權益進行監管。目前發達國家中已經普遍採用中央優先權登記系統來保證優先權益的確立.在發生資產轉讓交易的時候會對債務人進行及時的通知。但是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下,並沒有針對優先權益登記建立起相應的機制。由於資產證券化的整個過程中存在著很多的權益主體,而且國有資產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為了更好的保障國有資產主體的權益,政府有義務也有責任建立起完善的有限權益登記系統。
我國國有資產增值保值的過程中。應當充分發揮好資產證券化的作用,利用該項金融工具針對國有資產開發出相應的金融產品,進而改善國有企業的金融結構、豐富投資品種、分散金融風險.為企業開闢新的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因此為了有效發揮證券化的金融功效.同時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目標,應當採用較高標準對資產證券化進行制度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