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質物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什麼是動產質物[1]
動產質物的特點[2]
- (一)具有可讓與性
由於質權人有可能要通過拍賣、變賣質物形式優先受償,如果動產質物不具有可讓與性,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就無從實現。動產質物的這一特點包括兩層含義。
1.出質人對動產質物必須享有處分權。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財產設定質押的,應當認定質押無效。
2.動產質物必須是自由流通物。禁止流通物,如淫穢書畫、文物、武器等,是不能參與的動產,不能成為質押標的物。訂立質押合同時應當註意這一點。
- (二)動產質物必須是特定物
設定動產質押的目的,是為了擔保主債權的實現,因此質押的動產標的物必須具有確定的價值,這樣才能保障質權人實現質權。所以,質權人在實行質權時必須有確定的動產質物。如果質押在設定之後,行使之前,質押標的物經質權人同意而發生一些變動,一般不影響質押的有效成立,只要求動產質物在質權人實行質權時必須是確定和特定的即可。
- (三)具有交換價值
動產質押設定的目的是擔保主債權的實現,如果債權屆期未獲清償,則債權人有權依法拍賣或變賣其占有的動產質物,從質物的交換價值優先受償。因此動產質權是一種以確保擔保價值實現為目的的價值權。動產質物如果不具有交換價值,則質權人在債權屆期未獲清償時,不能從動產質物中優先清償債權,從而使質押擔保的目的得不到實現。
- (四)物的一部分也可以成為動產質押的標的物
一般來說,質押的標的物是獨立存在的動產。但是,物的一部分,只要其具有獨立的交換價值,並同時具有可讓與性,同樣可以在其上面設定質權。例如,A與B按份共有10部彩色電視機,A將其共有的彩色電視機中的5部設質,以使債權人C取得對該5部彩色電視機的共有占有權,在C實現質權時,有權對該5部彩電進行處分。
從上述動產質押標的物的特點看,並不是所有動產都能成為質押標的物。不能買賣的動產,如毒品,不能成為質物。金錢雖是動產的一種,但也不能成為質物。因為從法理上講,質物僅轉移占有權,不轉移所有權,如果金錢可以成為質物,一旦轉移占有,事實上質權人就取得了金錢的所有權,這是違反質押的規定的。從另一角度來說,債務人正是缺乏資金才以動產設定質押,如果債務人自己有金錢,且用金錢設定質押,顯然是荒唐。不過,將金錢包封起來,予以特定,使其與普通的特定物並無兩樣,則應認為可以作為質物。
動產質物的範圍[2]
動產質押所及子的標的物的範圍,依照我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除質物本身外,還包括以下方面:
- (一)從物
就主物設定質押的債務人,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也有就從物設定質押的義務。從物從屬於主物,如首飾盒從屬於首飾一樣。當主物成為了質物,其從物也當然成為質物的一部分。如果當事人約定從物不能隨主物成為質物的,則另當別論。
- (二)孳息
質押標的物除質物本身外,還應包括質物所生的孳息,但當事人在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這裡的孳息,既包括因質物的使用或租賃所產生的法定孳息,如出質人允許質權人出租質物,依約產生的租金等法定孳息。不過,質押效力及於法定孳息較少見。還包括母牛生-v的牛犢等天然孳息。
- (三)代位物
即代替質物的物,主要有如下兩種:
1.以質物賣得的價款代替質物。我國《擔保法》第70條規定,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上述情況,就是以價金代替質物。質權人應將拍賣或者變賣質物所得的價金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2.以質物毀損或者滅失時所受的賠償金代替質物。我國《擔保法》第73條規定,因質物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財產。因而,質權人可就質物滅失所得的賠償金享有質權。
動產質物具備的條件[3]
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不動產以外的物為動產。動產成為質物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具有交換價值的動產。這是由質押的目的決定的,質押物只有具有交換價值,質權人才能從質物的價款中優先受償,否則質權就無法實現。
(二)為依法允許自由流轉的動產。法律禁止自由流轉的、不可讓與的物,不能成為質物。如果將法律禁止流通的動產作為質物,債權人的質權難以實現。
(三)須為特定或特定化的動產。這是便於債權人處分該動產或返還動產的需要。
(四)作為質物的動產應為主物、獨立性質物。如果不是主物,不是獨立性質物,則難以實現占有的移轉,不能成為質押物。共有的動產如果是共同共有,不能作為出質物。按份共有如果是可分的,也可以作為質物。
動產質物的保管和檢查[4]
動產質物的種類繁多,具體應根據其不同特性進行保管和檢查。
- (一)企業流動資產的保管和檢查
企業流動資產中可作為質物的.主要包括工業企業的原料、燃料和半成品、產成品.商業企業的庫存商品。在保管和檢查時,除前述基本要求外,具體還應註意:
- (1)金屬材料及製品有無鏽蝕、腐蝕或變形;
- (3)化工原料或產品是否已採取必要的防腐蝕、防揮發措施;
- (4)商品(產成品)的近期銷路等;
- (5)特殊的溫度、濕度和其他環境條件要求。
- (二)車輛、船舶等交通工具的保管和檢查
交通工具作為質物時,除滿足基本要求外,還應經常檢查其質物卡片和檔案資料聽登事項.在質押期間需辦理年檢,繳納稅、費,辦理續保等事項時,應敦促出質人及時前往有關部門辦理。
動產質物的登記和保險[4]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動產登記機構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但以船舶、車輛等交通工具作質押的.則應到其相應的主管機構辦理登記手續。與抵押不同的是,質押合同不是在質物登記時生效.而是
在質物移交於質權人(貸款人)占有時即生效。
動產質押應辦理財產保險手續.並規定質權人為第一受償人,保險單應提交質權人。質物發生毀損、滅失等情況時,質權人有權將所得賠償金作為質物或提存第三者,也可經協商同意後.提前清償貸款。
動產質物的法律風險[5]
動產質押的標的物為動產,其與權利質押標的物的區別在於,權利質押的標的物為財產權利,而非有形物,而動產質押的標的物則為有形物。既然是有形的財產,動產質物作為擔保物時,其在範圍、價值、權屬等方面,也存在著與抵押物相同的風險。歸納起來,這些風險主要有:
(1)以自己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動產作質物。質押,是對財產進行處分的行為。因此,債務人或第三人以動產為質物時,其前提應當是其對該出質動產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動產進行質押,不僅質押合同無效,出質人還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應當為此承擔侵權責任,使債權失去了保障,帶來了風險。
(2)以非法的動產作質物。與不動產相比,動產容易移動,因此,動產合法性方面的風險更多。贓物、賭資等均為非法財產,以之為質物不受法律保護。
(3)以權屬不明或權屬有爭議的動產作質物。此與抵押物的情況相同,以此類為質物者,出質人無權以自己的名義單獨進行處分,自然不宜充當質物。
(4)以法律禁止流通的物為質物。在自然屬性上,一些動產雖具有流通性,但卻為法律所禁止流通,如文物、槍支彈葯等。這類物為法律所禁止流通,屬於在法律上欠缺“可讓與性”,不能作質物。但是,屬於法律限制流通的物,如黃金、白銀等,法律只限制其流通的渠道,而不絕對禁止其流通。當事人只要以法律允許的渠道進行變價(如交由規定的部門收購),仍可以作為質物質押。
(5)以被採取強制措施(如被查封、扣押、凍結、監管等)的動產為質物。此種情形的動產,其處分權受到限制,在強制措施被取消之前,當事人無權進行處分。
(6)以價值低於債權數額的動產為質物,在擔保物的價值範圍上,質物與抵押物並沒有本質上的差別,都要求擔保物的價值應大於或等於其所擔保的債務的數額,這是《擔保法》所明確要求的。以價值低於債權數額的動產出質的,必然難以保證債權的充分受償,從而給債權的實現帶來風險。
此外,重覆質押的問題也應當引起註意。從理論上講,對於質押後的剩餘價值,出質人有權重覆設置質押。但是,由於質物必須轉移占有,質押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在質權人占有質物後,債務人或第三人一般不可能將質物用於重覆質押。但是在實踐中,質物被重覆質押的情況並不鮮見。有的因怕保管麻煩,有的因過分相信出質人,而有的因其他原因,往往沒有對質物進行轉移占有,卻讓出質人代為保管,結果被出質人鑽了空子,將質物用於重覆質押。喪失了對該質物的占有,也就喪失了質權。實際上,在這種情形下發生的重覆質押,後質權人獲得的通常不是質物剩餘價值的質權,而是獲得對整個質物的債權,也就是說,獲得了全部意義上的質權。相反,先質權人因喪失了對質物的占有,也就喪失了質權。因此,以這種方式重覆質押的,其風險不在於質物的價值是否被降低的問題,而在於因未獲得對質物的占有導致的質押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對此,應當引起充分註意。
動產質物的防範對策[5]
針對上述風險,應採取積極措施加以防範:
(1)準確把握動產質押的法律特點。首先應當明確,在法律上,將財產用於抵押或質押,實際上就等於對財產進行處分。而要處分財產,前提必須是行為人對該財產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因此,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財產進行質押的,不應當接受,否則,將要承擔質押合同無效的風險。其次應當明確,質押的本質特點在於轉移質物的占有。而要轉移占有,前提必須是該物具有“可讓與性”,包括自然屬性上的可讓與性和法律上的可讓與性。因此,對於自然屬性上不能移動的財產(非動產),或一旦移動便會改變其形態、降低其價值的財產,以及雖在自然屬性上可以移動但為法律所禁止流通的財產,均不具備“可讓號陛”,均不能用於質押。
(2)嚴格審查質物的可靠性。要具體防範質物的上述風險,必須通過嚴格的審查才能得以防範。審查的要點主要是:①審查質物的權屬,看出質人是否擁有處分權;②審查質物是否具有可讓與性,以判斷質物是否適於轉移占有;③審查質物的價值,看是否滿足債權的充分受償。由於質物的價值受市場行情的影響,為保險起見,質物的價值一般應高於債權的數額。
(3)必要時,可採取變更擔保方式的防範措施。如果出質人提供的質物不符合要求,在必要與可能的情況下,不妨要求出質人改變擔保方式,如改為保證擔保或抵押擔保。當然,採取什麼樣的方式,取決於債權的大小以及各種可能的條件。在有可能的情況下,可選擇一種最為可靠、最為穩妥的擔保方式,具體選擇哪一種方式,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