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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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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體育產權

  體育產權是指對體育產品的一種權利,亦即對體育產品廣義的所有權,包括歸屬權、占有權支配權使用權,它是人們圍繞或通過體育產品而形成的經濟權利關係,主要包括體育企業(俱樂部)股權,體育賽事參賽權、承辦權、推廣權、電視轉播權,隊服廣告及場地廣告使用權,冠名權、冠杯權、標誌特許使用權,體育商品銷售代理權,體育器材和用品採購權等等。根據著名新制度經濟學家巴澤爾的觀點。體育產權的形成過程是體育產品由一種不稀缺的狀態逐漸到稀缺狀態魄過程,即體育產業化、市場化不斷發展的過程。

體育產權的分類

  關於產權分類的原則,一般經濟學文獻中都是按產權的主體不同分為私人產權、集體產權、國有企業產權等,但是,考慮到體育產權的特殊性,本文如果也按照這一分類方法對體育產權進行劃分的話,難以體現體育產權的特點,也很難對體育產權交易的特殊性進行研究。為了更好的對體育產權進行剖析,本文按客體的形態不同,將體育產權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體育有形產權即體育實體產權,是指人們對體育實物形態物品的所有權。如體育場館的所有權、運動訓練基地的所有權、體育企業的股權等。這種類型的體育產權與其他行業的產權幾乎完全相同,從產權交易的角度講,沒有什麼特殊性。

  (二)體育無形產權即對體育無形資產的產權,體育無形資產是一個複合概念,是一般意義上的無形資產概念在體育領域的延伸和運用。無形資產作為一個科學概念,目前國內外尚無定論。我國較權威的解釋是2001年中國財政部頒佈的《無形資產評估準則》的表述:“無形資產,是指特定主體所控制的,不具有實物形態,對生產經營長期發揮作用且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根據這個解釋,體育的無形產權則是不具備實物形態,能被體育活動的主辦者、組織者、參與者所控制,對某類體育產業的經營長期發揮作用且能帶來經濟效益的產權。如大型體育競賽的冠名權、冠杯權、廣告代理權及電視轉播權,重大體育活動、知名體育組織的名稱、徽記、吉祥物等標誌的專有權和特許經營權等。體育無形產權相對於體育有形產權來說研究起來比較困難,有些產權的體育特征很明顯,從產權交易的角度看,這類體育產權的交易非常複雜,而且能夠代表體育產權交易的特點。

  為了能夠對體育無形產權進行全面闡述,本文將其分為權利型體育無形產權和知識型體育無形產權分別討論,需要強調的是知識型體育無形產權並不等價於體育知識產權,而有些權利型體育無形產權也受知識產權法的保護。

  1.權利型體育無形產權。

  所謂權利型體育無形產權是指以各種特許權為主要內容的一類體育產權。主要包括對物產權和行為權利。對物產權是權利人設立在他人(包括國家)所有權的有形資產上的權利,如體育場館、設施的租賃權、經營權,體育運動訓練基地的土地使用權等。行為權利是國家特許或當事人約定可作某種經營行為以獲得利益的權利,如體育彩票的發行權、銷售權,體育商標的特許使用權。體育賽事的舉辦權、電視轉播權、冠名權以及利用體育相關標誌進行產品的市場推廣權等。下麵對幾個重要的權利型體育無形產權進行分析:

  (1)賽事舉辦權。

  體育賽事舉辦權是指某一國家或城市舉辦賽事的權利。對於國際性的體育賽事,賽事舉辦權的獲得方式一般有三種:第一種是國際體育組織通過有針對性地徵詢,由被徵詢的城市提出申辦或者直接由國際體育組織委托舉辦;第二種是購置賽事舉辦權。這種方式在商業性賽事中採用的較多,這類賽事的所有權屬於該項目的國際體育組織,但賽事舉辦權被作為商品用於交易,有意向舉辦該項賽事的城市通過報價或競價來購置賽事舉辦權。這其中主要有兩種基本形式:一是短期購置,如上海網球大師杯賽(2002年、2005—2008年)、Fl汽車大獎賽(2004—2010年)等;二是永久性購置,如上海“喜力網球公開賽”和北京“中國網球公開賽”等;第三種是通過競爭性申辦獲得賽事舉辦權,如奧運會、足球世界盃等。

  (2)冠名權。

  所謂冠名權是指“法人、經濟組織或自然人繼受取得原始主體具有的社會廣泛認知性的所屬物、商業或公益活動設定名稱的權利。”冠名權的賣方一般是出於經濟利益的考慮,而買方的目的往往是為了擴大企業品牌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由於體育賽事的特殊性質,使其必然會成為社會關註的焦點,從而引起“註意力經濟”,這就使與之有關的冠名權變得稀缺,成為經濟物品。目前,圍繞體育賽事產生的體育冠名權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聯賽冠名權。聯賽冠名權的賣方一般是職業聯盟或相關組織,其收人是職業聯盟和各俱樂部的主要收人來源之一。

  第二,俱樂部或球隊冠名權。冠名權收人是職業俱樂部的主要收人來源之一,根據職業化程度的不同,不同項目聯賽俱樂部的冠名權收入差異也較大。

  第三,單項或綜合性賽事冠名權。賽事冠名權收入是賽事主辦方一項很重要的收入,其交易金額較大,有些賽事的冠名權收入幾乎占到了賽事總收入的60%以上,因此,賽事冠名權的交易是賽事市場開發的重中之重。如2004年在常州舉辦的世界滑水賽,其賽事總收入為310萬元,冠名權收入就達到200萬元,占總收入的64.5%。此外,2005年江蘇舉辦的第十屆全運會在市場開發上取得了很大的成功,贊助金額達到3.7億人民幣,遠遠超過了八運會和九運會。與前幾屆全運會相比,十運會的一個創新之處就是增加了單項賽事冠名權,作為對贊助商的回報。

  第四,體育場館冠名權。國處體育場館的冠名行為已十分普遍,僅北美地區2003年就至少有5O家體育場館是用啤酒公司、航空公司、石油公司等冠名,且一般大型體育場的冠名權市場值都在1億美元以上(2O年冠名期)。我國擁有大量的體育場館,根據第四次全國體育場地普查資料顯示,我國現有體育場地設施615693個,其中體育系統內的為14410個。近年來,隨著我國體育賽事的逐漸增多,體育場館的人流量、媒體的曝光率大幅增加,冠名體育場館必將對企業產生一種催化的廣告效應,因此。我國體育場館冠名權的交易前景非常廣闊。2003年9月,南京龍江體育館成為了我國體育場館冠名權交易中“第一個吃螃蟹者”,它以300萬元的價格將體育場館5年的冠名權轉讓給廣東步步高電器有限公司,現南京龍江體育館已改名為南京步步高電器體育館。

  (3)特許經營權

  特許經營權是指特許者對其所擁有的包括商標(或服務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資產綜合許可他人使用的權利,其中經營模式的使用許可成為特許經營權的最顯著特征。-8體育特許經營權種類很多,尤其是與體育賽事相關的特許經營權,如體育場館的特許經營權、賽事舉辦期間商品、餐飲、紀念品銷售等特許經營權等等。根據國外資料,賽事中的特許經營收入一般要占到總收入的10%左右,近年來,我國也加強了體育特許經營權的開發與交易,成功的案例也較多,如2004年中體產業通過招投標獲得廣東省佛山市嶺南明珠體育館3O年特許經營權。再如2005年江蘇十運會上,通過公開拍賣、公開招標、定向邀標和個案銷售等形式,賽事特許經營權賣給了22家企業,實現收入1100餘萬元等等。

  (4)電視轉播權。

  所謂體育賽事電視轉播權是指體育賽事主辦單位有權決定是否給予某一電視機構對比賽進行電視報道的權利,以及對於被授權進行電視報道的單位提出相應經濟要求的權利。.9它是隨著體育的產業化和商業化而產生和發展的。當今,如奧運會、足球世界盃、英超等國際重大賽事或職業聯賽的電視轉播費用不斷攀升,且數額十分巨大。

  2.知識型體育無形產權

  (1)體育著作權。

  我國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根據這一界定,諸如體育著作、論文、教材以及體育教學訓練及體育競賽表演的錄像帶、錄音帶、光碟等電子出版物理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這裡不再贅述。但是除了這些之外,還存在著一些具有典型體育特征且應該屬於體育著作權的無形產權,具體如:第一,體育賽事的計劃、組織和編排。體育賽事尤其是奧運會、世界盃等重大賽事,涉及政治、經濟、文化、外交、環保交通等諸多方面,是一個非常龐大的系統工程,而這些賽事的計劃、組織和編排等資料是相關人員智慧的結晶,應該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如國際奧委會有關奧運會舉辦的計劃、組織資料和方案等(國際奧委會將以往奧運會組委會的經驗和專業知識作價1200萬美元賣給北京奧運會組委會,並從北京奧運會收益的分成中扣除);第二,成套體育運動技術動作創新編排。這裡所指的創新編排就是將單個技術動作按技術規則,用新的排列搭配組合連接方式進行編排形成新的整套動作,這在體操、武術、跳水等項目中較為普遍。如中國女子自由體操隊專門聘請法國著名教練為我國體操運動員創編的自由體操動作等。

  (2)體育專利權。

  體育專利權是法律賦予體育專利權人對其獲得體育專利的發明創造在一定範圍內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體育專利權主要包括體育發明專利(如在體育器材、體育儀器以及體育服裝生產中的發明)以及體育外觀設計專利(如體育場館、體育服裝外觀設計)等。體育專利權具有鮮明的主體獨占性、客體公開性、法定授權性和效力的局限性特征。

  (3)體育商標權。

  體育商標權是指體育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所享有的權利。它包括體育經營商號、體育產品標誌、體育產品名稱等。

  (4)體育非專利專有技術。

  體育非專利專有技術指那些未能受到專利法保護的體育專有技術。從可交易的角度看,其主要包括:一是體育運動測試方法及手段。就是將科學技術領域中的新原理、新技術或新方法移植運用到體育領域中的測量統計與評價上。包括運動成績的測定、訓練水平的測定、心理素質的測評、運動機能的測試等。如激光測速儀器、投擲項目的激光測距、運動心率檢測系統、運動心理測試儀等;二是飲食營養藥物配方。即不影響運動員身心健康,符合國際體育組織規定不屬於違禁藥物和方法,又能有效提高運動員的運動機能水平的新型飲食、飲料、營養品等的配方;三是運動醫療技術與手段。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對運動勞損、創傷的預防和治療的技術和手段,另一方面是用體育的手段和方法達到治療和恢復的技術(又稱康復體育)。如推拿放鬆技術、穴位按摩技術、運動減肥技術、運動功能恢復技術、基因註射技術等。

  3.體育人力資本產權

  所謂“人力資本產權”就是人力資本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是存在於人體之內,具有經濟價值的知識、技能及健康水平等所有權。體育人力資本產權主要是指教練員、運動員及體育管理人員等體育工作者的產權,尤其是運動員的產權。

  根據現代經濟法則,人力資本產權是通過對人力資本的投資(或某種形式的交換)來獲得,即人力資本產權應歸人力資本投資者所有。因此,對由體育局培養的專業運動員來說,如姚明,田亮等,其人力資本產權應歸投資者主體——國家(體育局作為代表)和運動員自身所有;而對於由私人投資培養的運動員,如丁俊暉等,其人力資本產權應歸私人投資者和運動員自身所有。但是問題是,在由體育局培養的專業運動員產權問題上,國家與運動員自身對這一產權所占的比例以及運動員自身的商業許可權等還不很明確。因此,近年來,由於這一問題所引起的爭端非常之多,典型的有田亮除名事件、王治郅不歸事件等。所以,從長期而言,我們一定要明晰運動員產權的最終歸屬問題,把對包括使用權、收入的分配權和轉讓權在內的運動員的產權界定清楚,只有這樣,運動員的產權交易才能暢通。

體育產權的交易現狀

  只要有市場就會有交易,而有交易就會有產權交易,產權交易是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我國體育產權交易的發展是隨著體育市場化、產業化的發展而發展的。經過十多年的探索與發展,目前我國體育產權交易主要呈現以下幾個特點:

  1.體育產權交易規模不斷擴大

  隨著體育產業的發展,我國體育產權交易規模不斷擴大,受統計資料的制約,目前我國還沒有對體育產權交易規模做出準確描述的權威資料。但是,我們可以從體育產業發展速度、體育經紀的業務量、體育賽事的數量與級別等側面看出這一明顯的趨勢。近年來,我國體育產業增加值每年均以20%以上的速度增長;體育經紀業務快速增加,國內體育經紀公司如雨後春筍般成立,國外著名的體育經紀公司也紛紛搶灘中國;體育賽事數量大幅增加,2005年國家體育總局及其所屬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計劃舉辦的全國性賽事625項次,國際性賽事256項次,共計881項次,而且這些還不含部分已簽訂了長期協議的賽事;賽事級別明顯提高,包括F。汽車大獎賽、網球大師杯賽、中國網球公開賽等高級別紛紛進人中國,據統計,僅2005年網球大師杯賽的體育產權交易額至少為1.5億元人民幣。

  2.體育產權交易品種增多

  隨著我國體育產業化、市場化程度的提高,各種體育資源紛紛進入市場配置,這就必然致使體育產權交易品種的增多。目前,我國體育產權交易的品種主要有體育賽事舉辦權、冠名權、廣告權、電視轉播權,特許經營權,體育場館冠名權、運動員肖像權、體育商標權、體育專利權、體育非專有技術等等。

  3.體育產權交易主體逐漸多元化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及體育管理體制的變革,我國體育的投入主體已經從完全由政府投資向政府、社會、企業或個人共同投資的格局演變,這一投資主體的變化直接導致了體育產權交易主體的變化。目前,雖然政府還在我國體育產權交易中扮演主角,但是交易主體多元化的格局已經呈現,如上海網球大師杯賽、F1汽車大獎賽等商業性賽事的相關體育產權的交易主體就是企業。

  4.體育產權交易方式不斷出新

  隨著我國體育產權交易的逐漸增多,體育產權的交易方式也不斷出新,儘管目前體育產權的交易方式還是以“一對一”的對手交易為主,但招投標、拍賣等交易方式也相繼出現。目前這些交易方式已相繼引人到體育賽事的承辦權、冠名權、特許經營權以及體育場館的冠名權等體育產權交易中。如各運動項目中心對其計劃內賽事的舉辦權進行招投標,雲南圍棋隊、南京龍江體育館拍賣冠名權等等。

參考文獻

  • 黃海燕,張林.我國體育產權的分類及其交易研究(J).成都體育學院學報.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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