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間擴散型制度變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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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間擴散型制度變遷方式是指,隨著“放權讓利”改革戰略和“分竈吃飯”財政體制的實施,擁有加大資源配置權的地方政府成為同時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的政治組織。地方政府經濟實力的提高所引起的談判力量的變化,導致了重建新的政治、經濟合約的努力。當利益獨立化的地方政府成為溝通權力中心的制度供給意願與微觀主體的制度創新需求的中介環節時,就有可能突破權力中心設置的制度創新進入壁壘,從而使權力中心的壟斷租金最大化與保護有效率的產權結構之間達成一致,化解“諾斯悖論”。
在自上而下的漸進改革的條件下,解開“諾思悖論”突破口可能介於個體的自願牟利行為和完全由權力中心控制之間的集體行動,即,在微觀主體之間的自願契約與權力中心的制度供給行為之間,存在一種既能滿足個體在制度非均衡條件下尋求最大化利益的要求,又可通過在與權力中心的談判與交易中形成的均勢來實現國家的壟斷租金最大化的制度變遷方式,實現向市場經濟的漸進過渡。
實施這一集體行動的主體便是組織。所謂組織,是指在既定製度規則下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政治、經濟、教育等團體。在現有約束所致的機會集合下,有目的創立的組織是作為制度變遷的代理人角色出現的,當出現獲利機會時,具有充分談判力量的組織就會利用政治來實現最大化目標[1]。
在以私人合約為基礎的分散化決策中,市民社會之間制度化的協商和談判既能協調各種私人權威,又能監督、約束、抵制和對抗國家的可能侵犯,從而這種超越個體水平上的集體行動可同時增加國家守護舊產權形式的成本和保護新產權創新的收益,直至重新建立國家獲取租金的合約結構,使國家租金最大化與保護新產權之間達成一致[2]。在實施供給主導型制度變遷方式的條件下,由於權力中心在制度安排的博弈中處於支配地位,以微觀主體為基礎的集體行動因談判力量的弱小或外部性問題而難以突破由權力中心設置的制度創新進入壁壘。然而,隨著放權讓利改革戰略和“分竈吃飯”財政體制的實施,擁有較大資源配置權的地方政府成為同時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的政治組織。地方政府經濟實力的提高所引起的談判力量的變化導致了重建新的政治、經濟合約的努力。當利益獨立化的地方政府成為溝通權力中心的制度供給意願與微觀主體的制度創新需求的中介環節時,就有可能突破權力中心設置的制度創新進入壁壘,從而使權力中心的壟斷租金最大化與保護有效率的產權結構之間達成一致,化解“諾思悖論”。
地方政府在中間擴散型制度變遷方式中的功能[3]
1、地方政府成為中間擴散型制度變遷方式中的“第一行動集團”
在諾思的制度變遷模型中,國家理論和產權理論是兩大支柱。在國家理論中,諾思抽象掉了地方政府行為,集中考察國家與產權主體在制度變遷中的博弈過程。這一理論假說很難真實地描述我國現階段的制度變遷過程。事實上,隨著放權讓利改革戰略和財政分竈吃飯體制的推行,地方政府具有了獨立的行為目標和行為模式,從而在向市場經濟的漸進過渡中扮演著主動謀取潛在制度凈收益的“第一行動集團”的角色。在實行統收統支的財政體制下,地方政府的行為特征類似於尼斯卡寧的官僚經濟模型。
在這一模型中,官僚所追求的效用函數,如津貼、權勢、聲譽、產出與管理的複雜程度等與預算規模正相關,而官僚機構的預算來自中央政府。所以,地方政府的首要目標就是通過與中央政府討價還價不斷擴大預算規模,膨脹行政機構。由於官僚機構在雙邊壟斷關係中具有明顯的信息優勢,因此常常能獲得他們所希望的最大化預算。實行市場取向改革以後,地方政府的目標函數和約束條件發生了重要的變化。一方面,實行分竈吃飯的財政體制後,地方政府的預算規模主要取決於以下兩個因素:一是與本地經濟發展水平相聯繫的財政收入規模;二是中央和地方分享財政收入的比例。由於分享比例經過一對一談判已預先確定,且一定五年不變,所以地方政府可支配財政預算規模直接與本地社會總產出水平正相關[1]。
權力中心在下放財權的同時,也下放了部分事權,如地方政府要為當地的居民提供公共產品以及為市場化改革提供必要的保障等。當地方政府以一預先確定的比例包乾財政收支時,它就不再僅僅是一個縱向依賴的行政組織,已逐漸成為一個具有獨立經濟利益目標的經濟組織;另一方面,改革之初推行了行政性放權戰略,即權力中心根據決策權的重要性不同,把一部分經過選擇的決策權下放到地方或部門,這使擁有較大資源配置權的地方政府獲得了實現地方利益最大化的手段。而價格的逐步放開及相當一部分生產資料直接進入市場,使地方政府有可能憑藉經濟實力爭奪稀缺資源。隨著行為模式的變化,地方政府具有追求本地經濟快速增長以及響應獲利機會進行制度創新的動機。由於地方政府作為一級行政代理人,可以利用政治力量主動地追逐本地經濟利益最大化,從而相對於微觀主體有更強的組織集體行動和制度創新的能力。
2、非平衡改革戰略下的潛在制度收益與地方政府對制度創新進入權的競爭
經濟利益獨立化後的地方政府具有通過制度創新來營造有利於本地經濟發展環境的動機,但這種創新需求並不是容易被滿足的。因為,在供給主導型制度變遷方式下,權力中心通常依據社會總產出與壟斷租金最大化雙重目標制定製度創新方案,並一般偏好於選擇利用已有的組織資源推進改革的非平衡改革戰略,即就改革的空間來說,採取先試點後推廣的策略;就改革的時間安排來看,從增量改革推進到存量改革。
獲得改革優先權的試點單位通常可以在承擔較小改革成本的條件下獲得雙重收益:
一是由優惠政策帶來的額外收益;
二是改革先行一步的體制優勢帶來的制度收益。
進入壁壘的存在,使這些收益具有“壟斷租金”的性質,獲得該租金的必要條件是從權力中心那裡獲得制度創新的優先權或進入權。顯然,個人或企業試圖直接突破由權力中心設置的制度創新進入壁壘是很困難的,他們只能通過其所隸屬的上級主管部門向權力中心間接顯示其制度創新的需求。相反,地方政府作為縱向制度安排的行政代理人,既有動機也有能力為謀求有利於當地經濟發展的制度安排而與權力中心討價還價。
地方政府主要通過以下途徑競爭可獲得壟斷租金的制度創新進入:
一是地方政府通過正式渠道(如會議、彙報、文件等)或非正式渠道(如游說、找關係、走後門等)向權力中心傳遞反映本地利益的制度創新需求,並力圖使這一需求轉變為權力中心的正式制度供給方案,從而直接獲得進入權;
二是改革方案一旦形成後,地方政府為獲得含有壟斷租金的改革試點權而展開競爭。能否優先獲得進入權,既取決於權力中心所認同的改革方向;還取決於地方政府討價還價的實力和技巧;三是沒有獲得進入權的地方政府會通過“變通”的方式,以能否實現本地利益最大化,使實際的制度安排或多或少偏離權力中心的制度供給意願,從而變相獲得進入權;四是採取先斬後奏、暗中模仿試點單位的做法或另闢新徑等途徑突破進入壁壘,獲取潛在制度凈收益。
3、地方政府自發制度創新的事後追認
變遷一般是指對構成制度框架的規則、準則和實施的組合所作的邊際調整[1]。由地方政府自主實施的制度創新能在多大程度上背離權力中心的制度供給意願,還要視正式制度規則的變通餘地而定。由於正式規則的實施是需要支付成本的,從而在邊際上正式規則不起作用。巴澤爾認為,沒有絕對的權利,規則總有變通的餘地。這裡所這裡所要關註的問題是,當地方政府的自發制度創新需求與權力中心的初始制度供給意願不一致時,地方政府是如何在給定的體制條件下突破權力中心設置,進入壁壘的權力中心,為什麼會從最初容忍到最終追認地方政府自發的制度創新活動解開這一謎底 ,對於把握中國向市場經濟過渡的特殊路徑不無益處。地方政府通過突破進入壁壘獲取制度收益的能力與其談判實力有關 ,而這種實力又與當 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及體制環境有關。
在自上而下的制度變遷中,正式制度規則的實施成本與權威擴散化的程度成正比。顯然,行政代理層次越多,地方政府的經濟利益越獨立化,其討價還價的能力越強,實施正式規則的成本就越高,提供給地方政府在正式規則的邊際上發揮作用的空間就越大。
這就是為什麼越是經濟開放和發展的地區、越是低一級的地方政府,其自發制度創新能力越強的原因所在;另一方面,它還取決於在地方政府為追求潛在制度收益而逐漸改變的制度結構中,權力中心從中獲得的收益是否大於維持對進入權管制的成本。當地方政府願意用上繳部分額外收益來換取上級的事後追認,而權力中心為保護舊的產權結構的成本大於其從新產權規則中獲得的收益時,就會容忍和追認地方政府為追求更多的生產性利潤所從事的制度創新活動。這 驗證了所謂的“無名氏”定理。即當統治者發現給予臣民們更多的自由能激勵出更多的財富, 並且分給統治者的增加了的財富可以抵銷統治者放棄獨裁所增加的不安全感時,臣民的自由便會經雙方約定而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