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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非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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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制度非均衡

  制度非均衡是指人們對現存制度的一種不滿意或不滿足,意欲改變而又尚未改變的狀態。一項制度安排如果出現了制度非均衡狀態,就存在制度變遷動機和可能。只有在預期收益大於預期成本的情況下,行為主體才會去推動直至最終實現制度變遷

制度非均衡的類型

  制度非均衡的類型主要有兩類.一是制度供給不足型,二是制度供給過剩型。制度供給不足與制度供給過剩是制度非均衡的兩種基本形式。制度供給不足表明潛在利潤的存在。制度創新能彌補制度供給不足。並能增加經濟效率,即產生帕累托改進,制度供給過剩也表明潛在利潤的存在,不過此時不是增加制度供給而是要取消一些制度。減少制度也能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

  1)所謂制度供給不足型,是指新制度需求的產生往往先於該制度實際供給的形成,從而造成制度有效供給不足。這種制度供給不足實際上是制度供給的“時滯”問題。還有一種體制性制度供給不足,在壓制創新體制中政府處於壟斷地位。壟斷了制度的供給。自由創新體制中政府所供給的制度與公眾通過非制度行為所提供的萌芽性質的制度處於競爭之中,不同公眾所提供的不同行為規範之間也存在競爭,誰的行為規範(制度)效率高,誰就會被別人仿效。對於制度需求者來說,在壓制創新體制中,只能接受政府供給的制度;在自由創新體制中,則可在眾多制度選擇中擇優選用。因此.自由創新體制提供了更好的制度創新環境。

  2)所謂制度供給過剩型,是指相對於社會對制度的需求而言,有些制度是多餘的,或者有些制度是超前的。或者是一些過時的制度以及一些無效的制度仍然在發揮作用。尤其是在供給主導型或者強制性的制度變遷中,制度供給過剩的問題就顯得特別突出。

  3)從制度的供求來看,制度非均衡可分為制度供給不足型制度非均衡和供給過剩型制度非均衡。供給不足型制度非均衡是指制度供給不能滿足制度的需求,而供給過剩型是指制度的供給過多,表現為制度供給超過社會對制度的需求。

  4)從制度所獲得的凈收益來看,可分為凈收益總額非均衡和凈收益份額非均衡。凈收益總額非均衡表明現有制度所帶來的總凈收益不是可供選擇的制度集合中最大的;凈收益份額非均衡是指在現有制度下,不同主體所獲凈收益份額與其實力不相當。現實中,這兩種非均衡可能同時存在。非均衡的這兩種形式,也預示著制度變遷的兩個基本方向,一是獲得更多的總凈收益;二是某些主體獲得更多的凈收益分配份額。

  5)從制度本身來分類,制度非均衡可分為制度局部非均衡和制度總體非均衡。制度局部非均衡是指在其他制度安排不變情況下,某一些制度安排(一個或多個)處於非均衡狀態,而制度總體非均指整個制度結構處於非均衡狀態,尤其是“核心”制度處於非均衡狀態。

制度非均衡的機理[1]

  一種制度安排和制度結構從制度均衡到制度非均衡,進而發生變遷,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諾斯認為以下三種類型的外在事件中的任一個事件都能衍生出安排創新的壓力:第一種類型是安排創新的潛在收入可能會增加。原因是某些外在性變動導致了從前未曾存在的外部效應的產生。也使風險得到了調整,交易費用轉移,並使服從報酬遞增的新技術得到了應用。第二種類型是組織或者操作一個新制度安排的成本可能發生改變。因為新安排的技術有了發明,非經濟部門的安排有了變化。或者因為在新的或競爭性安排中使用要素的價格可能發生了變化。第三種類型是法律上或政治上的某些變化可能影響制度環境,使得某些集團實現一種再分配或趁機利用現存的外部利潤機會成為可能。

  林毅夫將影響制度非均衡的原因歸納為四個:制度選擇集合改變、技術改變、制度服務的需求改變和其他制度安排改變。這四種原因中每一種原因本身又由幾個不同因素組成。

  存在制度非均衡,就會產生制度變遷。而制度變遷又導致新的制度均衡的實現。也就是說,制度非均衡是制度變遷的前提條件,制度均衡是制度變遷的目的和結果。制度變遷正是制度非均衡和制度均衡的矛盾統一。制度變遷本質上是制度的替代、轉換和交易過程,即一種效益更高的制度對原有制度的替代。那麼,制度變遷究竟是如何實現的,它的實現機制是什麼,即如何從制度均衡走向制度非均衡,又從制度非均衡走向制度均衡。

  1)從外部因素來看,外部環境的變化、資源條件改變、外部發展的影響效應等。一方面會使原來的制度安排制度結構變得不是凈效益最大的制度,因而產生了制度變革的動機和需求,另一方面又會改變可供選擇的制度集合和選擇範圍。從而改變制度服務的有效供給。這一切就會導致制度非均衡的出現。

  2)從內部因素來看。任何一種制度安排和制度結構都有其特殊的內在矛盾,矛盾的雙方既相互聯結又相互鬥爭,各種矛盾也在不斷發展變化和不斷再生。內在矛盾必然會通過制度行為的兩個角色,即制度決定者和制度接受者之間的矛盾外化和表現出來。在新制度建立之後的初始階段,由於其內部矛盾尚未充分展開,制度和諧表現為制度運行的主要方面,制度運行的摩擦和阻力較小,運行比較順利,制度成本較低,同時能夠帶給人們較大的制度效益。這時。制度決定者對新制度感到滿意和滿足,無意也無力改變:制度接受者對新制度或者感到滿意和滿足。也無意和無力改變,或者雖然有某些不滿。但其影響不足以改變現行制度運行的成本一效益的關係,既不能改變制度決定者的行為。也不能使自己成為制度決定者,因而處於制度均衡之中。制度決定者只要採取某些補充和完善措施,就能夠保持原有制度具有最大的制度凈效益,不會發生制度非均衡,也用不著進行重大的制度變革。但是,隨著內部矛盾的不斷發展,各種制度障礙和制度接受者的不滿逐漸積累起來,降低了制度的運行效率,隨著制度成本的不斷增加,制度效益的不斷下降,就會改變制度運行的成本一效益關係。制度決定者也對現行制度感到不滿意和不滿足。於是就會出現制度凈收益非最大的制度非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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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宋延康.制度的非均衡與變遷[J].中國財經信息資料.2004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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