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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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代理將屬於本機關或機關公務人員的全部或一部分職權,依據法律的規定或本身職權;授予其他機關或人員代為行使,以期獲得相同效果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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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代理的分類[1]
以代理關係發生的依據為標準,可以分為:
(1)法定代理,即法律明確規定了發生代理關係的原因情況及代行職權的人選或職務,依據法律的直接規定產生代理關係。
(2)指定代理,即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遇有所屬人員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等情況發生時,基於職權或有關人員的請求,指定所屬其他機關或人員代行其職權的措施。
(3)授權代理,即行政機關首長基於職權,就其許可權範圍內的事項,授權機關內部單位人員,代為行使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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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鄭力.中國監督學大辭典 (上、下冊)[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6年0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