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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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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
首次生效時間 2003年6月1日 最新修訂時間 2003年4月12日
修訂歷史
  • 2003年4月12日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佈
同時廢止
本法規於2014年1月1日廢止
本條目為官方文獻,除調整排版外請不要隨意更改內容!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內部審計人員編製和出具審計報告,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報告,是指內部審計人員根據審計計劃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式後,就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書面文件。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在審計實施結束後,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結論與建議,出具審計報告。如有必要,內部審計人員可以在審計過程中提交期中報告,以便及時採取有效的糾正措施改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

  第五條 審計報告應當客觀、完整、清晰、及時、具有建設性,並體現重要性原則

  (一) 審計報告的編製應實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反映審計事項;

  (二) 審計報告應按照規定的格式及內容編製,作到要素齊全、格式規範,不遺漏審計中發現的重大事項;

  (三) 審計報告應突出重點、簡明扼要、易於理解;

  (四) 審計報告應及時編製,以便適時採取有效糾正措施;

  (五) 審計報告應針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缺陷提出可行的改進建議,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

  (六) 審計報告形成的審計結論與建議應當充分考慮審計項目的重要性和風險水平。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該建立健全審計報告分級覆核制度,明確規定各級覆核的要求和責任。

  第七條 審計報告是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所做出的相對保證。

第三章 審計報告的內容

  第八條 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 標題;

  (二) 收件人;

  (三) 正文;

  (四) 附件:

  (五) 簽章;

  (六) 報告日期。

  第九條 審計報告的正文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 審計概況:說明審計立項依據、審計目的和範圍、審計重點和審計標準等內容;

  (二) 審計依據:應聲明內部審計是按照內部審計準則的規定實施,若存在未遵循該準則的情形,應對其做出解釋和說明;

  (三) 審計結論: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所作的評價;

  (四) 審計決定:針對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提出的處理、處罰意見;

  (五) 審計建議:針對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提出的改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建議。

  第十條 審計報告的附件應包括對審計過程與審計發現問題的具體說明、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等內容。

第四章 審計報告的編製、覆核與分發

  第十一條 審計項目負責人應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式後,編製審計報告,並向被審計單位征求反饋意見。

  第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持有異議的,審計項目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應進行研究、核實,必要時應修改審計報告。

  第十三條 審計報告經過必要的修改後,應連同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及時送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覆核。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將審計報告提交被審計單位和組織適當管理層,並要求被審計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落實糾正措施。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及時地將審計報告歸入審計檔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佈並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準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內部審計準則目錄(2003年修訂)[編輯]
《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內部審計準則基本準則第1號-審計計劃
第2號-審計通知書第3號-審計證據第4號-審計工作底稿第5號-內部控制審計
第6號-舞弊的預防、檢查與報告第7號-審計報告第8號-後續審計第9號-內部審計督導
第10號-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第11號-結果溝通第12號-遵循性審計第13號-評價外部審計工作質量
第14號-利用外部專家服務第15號-分析性覆核第16號-風險管理審計第17號-重要性與審計風險
第18號-審計抽樣第19號-內部審計質量控制第20號-人際關係第21號-內部審計的控制自我評估法
第22號-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與客觀性第23號-內部審計機構與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的關係第24號-內部審計機構的管理第25號-經濟性審計
第26號-效果性審計第27號-效率性審計第28號—信息系統審計第29號―內部審計人員後續教育
實務指南第1號-建設項目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2號-物資採購審計實務指南第3號-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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