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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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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保險制度(Legal Expenses Insurance)

目錄

什麼是訴訟保險制度

  訴訟保險制度是指投保人通過購買確定險種(訴訟險),以使得在自己與他人發生民事訴訟時,由保險公司通過理賠方式向投保人支付訴訟費用保險制度。

訴訟保險制度的意義[1]

  目前,訴訟保險制度在西方已經運行一個世紀之久,已經成為一種相當規範化、體系化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障當事人接近正義,解決了當事人因經濟原因而出現的“權力貧困”的問題。具體而言,訴訟保險制度具有以下意義:

  1.訴訟保險制度能夠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實現接近正義的客觀需要。

  目前各國普遍規定對民事訴訟採用收費制,包括案件受理費、律師費,另外還有鑒定費、證人費、差旅費等其他訴訟費用,對當事人而言,這已經成為一種沉重的經濟負擔,使民事訴訟成為一種“成本相當高”的制度。設立訴訟保險制度,可以使當事人通過投保的方式將自身的訴訟費用的負擔風險,轉嫁到社會保險業中,從而降低和減少訴訟給當事人帶來的訴訟風險,在此基礎上獲得行使訴權和接近正義的保障。

  2.訴訟保險制度能夠減輕法律援助的壓力。

  設立訴訟保險制度,可以使一部分有一定經濟基礎的民眾從對法律援助的期望轉向投入與回報相均衡的訴訟保險中來,這樣既不會影響法律對貧困者維權的救濟,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中等收入者維權的可行性,從而實現法律救濟的合理化和最大化。

  3.訴訟保險制度能夠穩定律師收入,提高律師業服務水平,形成訴訟保險業務與律師業務相互促進的局面。

  訴訟保險制度可以減緩當事人的經濟壓力,而且,保障了當事人能夠自由選擇由保險公司付費的律師,這樣當事人會更積極地聘請具備法律專業知識的律師幫助自己進行訴訟。同時,保險公司為當事人提供侯選律師的做法不僅使律師代理訴訟案件的機會增多,而且律師為了能夠更好的代理訴訟保險訴訟,必然會通過提高其自身的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來同其他律師競爭,從而最終促進律師業的健康發展。

  4.訴訟保險制度可使訴訟風險在社會上得到最大程度的分散,並促使當事人通過司法救濟手段來積極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終提高公民的維權意識與法制觀念。

  訴訟保險的市場運作保障了訴訟保險不會受到國家資金投入和律師勞動數量等變數的制約。這種優勢首先表現為利用訴訟保險的當事人提供了轉化其訴訟風險的外部有利環境 。其次,訴訟保險的經營模式是保險業的操作方式,由參加訴訟保險的所有投保人來分化某一具體的投保人的訴訟風險。這樣投保人就通過確定的金錢代價換回訴訟風險的極大縮小化。

訴訟保險制度的缺陷[1]

  儘管訴訟保險制度具有著積極的社會意義,但是,不可否認,訴訟保險制度也具有以下先天缺陷:

  1.訴訟保險制度的覆蓋面太窄。

  訴訟保險制度只能適用於那些感到自己很有可能介入法律糾紛並且具有保險購買能力中等收入階層,卻無法滿足真正貧民的法律需求。因此,純粹從籌集法律援助資金的意義上看,訴訟保險制度並不是一條最佳的途徑。

  2.訴訟保險制度容易造成保險公司操縱訴訟的不良後果。

  訴訟保險制度是由保險公司通過理賠的方式代當事人支付包括聘請律師費用在內的一切訴訟費用,這也就存在著保險公司利用律師依賴通過保險公司獲取報酬的條件,操縱訴訟結果的可能,從而使司法的公正性無法得到最大化的體現,最終損害公民對法律的信賴度。

  3.訴訟保險制度可能導致當事人濫訴現象的出現。

  程式安定是民事訴訟的價值目標之一,這就要求任何民事訴訟程式都不應輕易發動,更不能濫用。訴訟保險制度的設立,一方面大大降低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但另一方面也就有可能為當事人濫訴打開了缺口,因為當事人抱有“反正打官司的錢由保險公二J H{,不打A不打”的,從而使通過負擔案件訴訟費用制約濫訴的措施失去作用。

我國建構訴訟保險制度的可行性[1]

  目前,筆者認為,結合西方訴訟保險制度的具體特點和我國的具體國情來看,我國有引進訴訟保險制度的土壤:

  1.我國法院的訴訟收費標準足可預測的,這足決定我國能否成功引進訴訟保險制度的重要前提。直到今天,訴訟費用可預測程度的高低是決定訴 保險制度實施順利與否、成功與否的關鍵。一般認為,訴訟費用確定是造成英國訴訟保險市場發展困難的一個重要原因。幣i德國訴訟保險制度獲得成功的主要經驗之一就是建立了法定訴訟費用和比例訴訟費用制度。 在我國,根據民事訴 法以及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我國的訴訟費用是按件和按訴訟標的財產的比例米征收的。另外,法院征收的費用還包括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實際支出的、應當由當事人支付的費用,比如勘驗費、牾定費、財產保全費等等,但這些費用的具體數額和征收標準由人民法院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來決定,一般而言,這些費用也是確定的和可預測的。

  2.我國已育有一定發展程度的保險業和保險市場,這是我國能夠引進訴訟保險制度的重要條件。目前我國保險業的發腱已具備了一定的規模,從保險法律體繫上看,我國存1995年就制定了《保險法》、1996年頒佈了《保險代理人管理暫行規定》以及《保險管理暫行規定》、1998年頒佈了《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試行)》和同年頒佈的《保險業監管標準》,其他的法規中也都有保險方面的規定,保險制度的建設正在逐步的發展和完善,這就從法律上保障了保險業的規範化發展。從保險公司的市場來看,我國已有多家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合資性質的保險公司等多種形式的保險企業;並且我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的逐步開放和更開放性規則的實施,國外獨資的保險公司也必然會活躍在我國的保險業市場上,有的是有著包括訴訟保險業務枉內的廣泛的業務經驗的(如外資保險公司),有的是在保險經營中積崬了很多訴訟保險業務以外的制度上與管理中的經驗和教訓(如我國的保險公司),這直接關係到訴訟保險制度能否在我國生根發芽和健康成長。除了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之外,外國的訴訟保險制度也會隨之而來,這就為我國的訴訟保險制度的建立提供丫“土壤”。

我國訴訟保險制度建構之障礙[1]

  如上所述,訴訟保險制度移植到我國存在著現實的可行性,但是筆者認為,訴訟保險制度要成功運作並真正實現本土化還面臨著不少障礙,主要表現存:

  1.我國缺乏訴訟保險制度賴以生存的理論基礎。

  首先,在我弭,訴訟保險制度還是一個新鮮的法律名詞和保險名側。一方面,我國還沒有任何有關由第三人來支付訴訟費用的法律規範,訴訟保險制度還缺乏相應的法規支持:另一方面,我困保險理論界和實務界對訴訟保險制度還沒有進行充分的研究,對這一新險種的具休操作方式缺乏瞭解。其次,我國國民的訴訟意識和保險意識欠發達。一方面,我國國民幾千年來受無訴訟價值取向的影響,導致現行糾紛中人們遠沒有樹立有問題找法律解決的思維方式;另一方面,人們的保險意識還很弱,甚至很多人還沒有保險意識,這會嚴重影響訴訟保險需求的形成和規模。

  2.我國目前訴訟費用的範圍界定過窄,律師收費不夠明確。

  目前訴訟費用的範圍界定過窄,律師費的法律性質認識上的不一致性與計算上匕的不確定性,將影響訴訟保險制度的具體運轉。隨著律師職業的蓬勃發展, “律師費用己成為中國社會中衝突主體適用訴訟成本的重要構成部分,併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衝突主體適用訴訟手段的選擇。”因此,律師費用應當納入到訴訟費用的範疇,實行訴訟保險制度也就應當將律師費納入訴訟保險的保險責任範圍。然而,隨之而來的問題是,我國的律師費在計算上存在著一些不確定因素,此,我們必須解決律師收費不明確的問題,然後,才能設立諸如律師費保險和法律咨詢費保險等訴訟保險制度。

  3.缺失製裁當事人濫訴的制度。

  民事訴訟價值目標之一就是程式安定,這就要求任何民事訴訟程式都不應輕易的被髮動,更不能被濫用。是否需要起訴,或者是否上訴,當事人都應當謹慎。設立訴訟保險制度後,大大降低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另一方面也就有可能為當事人濫訴打開了缺口,從而使前述對濫訴的制約措施失去作用。所以,製裁當事人濫訴制度的缺失,也是訴訟保險制度移植的障礙之一。

  4.保險行業供給不足。

  訴訟保險是一種新的險種,目前保險行業缺少這方面的高素質人才,這也是訴訟保險制度建構的一大障礙。險種的開發需要有對風險的性質、特點、出險概率、出險損失率以及對這種風險的防災防損的知識技術全面瞭解的專門人才。人才的缺少就會抑制該險種的發展,影響公司的效益。

我國訴訟保險制度建構的建議[1]

  針對我國目前建構訴訟保險制度存在的不利因素,我們應當建立解決這些因素的機制,提供我國訴訟保險制度建構的前提條件,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1.培育訴訟保險制度所需理論和法律基礎。

  訴訟保險制度在西方能夠盛行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自20世紀7O年代接近正義思想的興起.接近正義思想要求國家在具體制度上保障社會中每一個成員都能有機會且有能力通過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實現自己的公正,進而維護社會的公正。然而這一思想在我國卻沒有足夠深刻的理論研究來支撐,也沒有足夠具體的憲法條文來體現,這將必然影響到訴訟保險制度在我國的健康發展。所以筆者建議,在建構訴訟保險制度之前,需要先培育其所需的理論基礎和法律基礎。一方面可以通過法學學者和保險學學者的共同努力,進一步加強高校在保險,尤其是訴訟保險方面的科研支持;另一方面依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吸收借鑒外國的立法經驗,在憲法條文中體現接近正義思想,在立法中建立訴訟保險制度的法律基礎。

  2.培養公民的法治觀念與保險意識。

  德國的訴訟保險費收入在歐洲國家高居榜首,其訴訟保險業務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業績,其獲得成功的主要經驗就是2O世紀5O年代發起的宣傳訴訟保險活動,為訴訟保險制度的健康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社會基礎。所以筆者建議,一方面繼續加強普法宣傳,提高國民的法治觀念,培養其有糾紛找法律解決的思維;另一方面要強化國民的保險意識,開展大規模的對訴訟保險具體產品的介紹,從而為訴訟保險制度的弓f進及其本土化奠定良好的社會基礎。

  3.明確律師收費標準。

  針對我國律師收費標準不明確的問題,筆者認為,應加快建立一整套全國性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律師收費標準,只有這樣,保險公司才能比較可靠地預測投保人的訴訟風險,確定保險責任保險費:同時,投保人才能根據自己可能承擔的訴訟風險的大小決定購買相應的險種。

  4.強化訴訟風險告知制度。

  為了防止當事人的濫訴,必須制定事前訴訟預測的運作規範,建立並逐漸強化訴訟風險告知制度,由保險公司向當事人提供由一定權威的法律專家對當事人進行事前訴訟預測以及提供訴訟和保險方面的相關信息,這樣既能使當事人不會盲目地訴訟而加重法院的負擔,又可幫助當事人購買合適的訴訟保險,從而推動我國訴訟保險制度的建立與發展。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1.4 武善學.論我國建構訴訟保險制度的障礙及其可行性.和田師範專科學校學報:漢文綜合版.2007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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