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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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風險是指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訴訟活動中可能遭遇的與爭議事實無關的,可能影響案件審理和執行,致使合法權益無法實現的風險因素。訴訟風險既不包括爭議事實本身的影響,又不包括當事人法律意識和不正之風的影響。
據媒體報道,北京、上海等地法院最近紛紛推出“訴訟風險告知制度”,將常見的若幹訴訟風險明明白白地告訴當事人,讓打官司的當事人作好承受、防範和應對訴訟風險的心理準備和行動預期。誠然,在民眾法律意識普遍提升的背景下,在倡導“對簿公堂”式現代訴訟理念的同時,也應提示人們認真對待訴訟風險。
一是證據的緣故。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形式,特別是審判方式改革後,對此要求更為嚴格,而在實踐中,由於諸多緣故,當事人舉證往往有許多困難,甚至無法舉證。這就難免會出現訴訟事實客觀存在,卻因舉證困難無法證實導致不能勝訴的結果。還有一些當事人,由於其作出的法律行為不規範,導致舉證不能,例如錄音未經對方許可,使錄音喪失證據效力。
二是時效的緣故。相當一些當事人對訴訟時效不甚瞭解,訴訟後才知已過時效,於是面臨兩種選擇,要麼撤訴,要麼敗訴;不瞭解一些具體法律法規規定的時效而耽誤起訴;瞭解訴訟時效的規定但沒有註意保留證明有關訴訟時效的相應證據。
三是法官法律意識的局限性。有些法官想公正辦案,卻由於其法律水平或其他因素(不包括不正之風)而難以實現。
四是對方當事人的緣故。一方當事人如果缺乏對對方當事人資信的瞭解和調查,而盲目與對方進行經濟交往,則風險就會不可避免地帶到訴訟活動中來。
首先,當事人要正確看待訴訟風險,不必“因噎廢食”。訴訟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但當事人不必因此喪失依法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信心。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後,可通過相互協商、仲裁、調解等方式解決,但在這些非訴訟方式不能奏效時,訴訟是惟一可行的途徑。當事人應當明白,訴訟風險並不是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主觀追求的結果,也不是人民法院一個部門所能解決的問題,很大程度上與當事人不規範的法律行為有關,且訴訟風險也是可以通過當事人積極的法律行為加以補救的。
其次,要註意固定和保全證據。對當事人來說,學習和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是在一個法制社會立足的基礎,在做任何事時都必須繃緊法律意識這根弦,在發生較大的法律行為時,必須註意固定和保全相應的證據。
第三,註意規範自己的民事法律行為。不規範的民事行為會使當事人在訴訟中處於不利地位。要規範自己的民事行為一是通過學習,使自己具備這方面的專業知識。二是由有關的中介機構提供咨詢,或作為自己的代理人進行相關的民事法律行為。
最後,可聘請一個好的法律顧問。一個好的法律顧問起碼會給當事人三方面的幫助:一是為當事人的日常生活提供法律咨詢,為可能發生的訴訟風險提供相應的預防措施等。二是在訴訟中充分運用法律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三是為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據理力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民事、行政案件在訴訟各階段可能存在和出現的主要風險及其責任承擔原則主要如下:
1、訴訟請求不當的風險。訴訟請求不完全,不恰當,會導致未請求部分視為棄權而得不到審理的後果。訴訟請求的增加、 變更或提出反訴,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逾期提出如無正 當理由,將導致法院對該請求不予審理的後果。
2、不按時交納訴訟費用的風險。原告起訴、增加訴訟請求 或被告反訴,當事人申請保全,不按時交納相應費用的,將承擔不利的後果。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當事人在法院訴訟時,應按爭議的數額交納一定比例的案件受理費;如果申請緩、減、免交案件受理費的,應當按照規定提出申請;如果需要公告、勘驗、鑒定的,需要另行交費;如果不服法院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的,需要交納與一審案件受理費相同數額的二審案件受理費;如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可以不預交執行費,但應墊付一定數額的實際支出費用。上述費用先由原告後由被執行人承擔,而一旦將來敗訴方不主動履行或案件無法執行或無法全部執行,上述費用可能會全部或部分由原告或申請人自己承擔。此外,聘請律師費用一般也由聘請方自行承擔。
3、不能充分提供證據的風險。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告起訴或被告反訴,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承擔不利甚至敗訴的後果。
4、超過舉證時限提供證據的風險。在訴訟階段,當事人應按本院《舉證通知書》的要求和時間向法院舉證。超過舉證期限提供證據的,除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41條、第4條規定的“新證據”外,法院不組織質證(對方同意質證的除外),而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證據,舉證方應承擔所主張事實不被法院認定的風險,甚至承擔敗訴的後果。
5、不能提供原始證據的風險。除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並經人民法院准許外,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證據在境外形成的,還應履行相應的證據效力證明手續,否則會導致證據無效的後果。提供證人證言的,證人須親自出庭作證(除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五種情形外),否則會導致法院不予採信證人證言的後果。
6、申請評估、鑒定的風險。申請評估、鑒定的各方當事人,不按舉證通知書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或不預交評估、鑒定費用或不提供相關材料的,將承擔不予委托評估、鑒定的後果。
7、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風險。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各方當事人,不按舉證通知書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和有關證據線索的,法院可不予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8、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的風險。不按時參加法庭審理活動的,原告承擔起訴被視為撤訴的後果;被告承擔缺席審理、缺席判決的後果。
9、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訴訟風險。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因為可能要公告送達,可能會使案件審理時間拖長,無法按照訴訟法規定的審理期限結案。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有可能導致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後果,債權人會白白支付訴訟費用。
10、一方沒有財產的訴訟風險。當事人應就對方當事人的財產提供證據或線索並向法院提出訴訟保全申請,以便法院在訴前或訴訟中採取保全措施。一方沒有財產,會導致財產保全不能實現而保全費及墊付的執行中實際支出費用不予退還的風險,還會導致無財產執行的風險。
11、無足夠財產提供執行的風險。執行申請人應按照本院《執行案件舉證通知書》的要求,向法院詳細提供被執行人的詳細地址,可供執行的財產情況或可供執行財產的線索。如果不能提供,執行申請人勝訴後裁判結果無法兌現的風險和後果由申請人承擔。被執行人沒有財產或雖有財產,但不足以抵償全部債務,會導致法院對剩餘債務中止執行,待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時,法院才恢復執行。
1.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02次會議通過
2.2003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
3.法發〔2003〕25號
4.自2003年12月24日起施行
為方便人民群眾訴訟,幫助當事人避免常見的訴訟風險,減少不必要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現將常見的民事訴訟風險提示如下:
一、起訴不符合條件
當事人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不會受理,即使受理也會駁回起訴。
當事人起訴不符合管轄規定的,案件將會被移送到有權管轄的人民法院審理。
二、訴訟請求不適當
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應明確、具體、完整,對未提出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會審理。
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要適當,不要隨意擴大訴訟請求範圍;無根據的訴訟請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當事人還要負擔相應的訴訟費用。
三、逾期改變訴訟請求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超過人民法院許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審理。
四、超過訴訟時效
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期間一般為二年(特殊的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後,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訴已超過法律保護期間的,如果原告沒有對超過法律保護期間的事實提供證據證明,其訴訟請求不會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授權不明
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等事項的,應在授權委托書中特別註明。沒有在授權委托書中明確、具體記明特別授權事項的,訴訟代理人就上述特別授權事項發表的意見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時交納訴訟費用
當事人起訴或者上訴,不按時預交訴訟費用,或者提出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申請未獲批准仍不交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將會裁定按自動撤回起訴、上訴處理。
當事人提出反訴,不按規定預交相應的案件受理費的,人民法院將不會審理。
七、申請財產保全不符合規定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按規定交納保全費用而沒有交納的,人民法院不會對申請保全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
當事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應財產擔保的,人民法院將依法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的,將要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受到的損失。
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證據
除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外,當事人提出訴訟請求或者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應提供證據證明。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證明不了有關事實的,可能面臨不利的裁判後果。
九、超過舉證時限提供證據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證據,應當在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完成。超過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視其放棄了舉證的權利,但屬於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新的證據除外。
十、不提供原始證據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提供的證據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可能影響證據的證明力,甚至可能不被採信。
十一、證人不出庭作證
除屬於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特殊情況外,當事人提供證人證言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並接受質詢。如果證人不出庭作證,可能影響該證人證言的證據效力,甚至不被採信。
十二、不按規定申請審計、評估、鑒定
當事人申請審計、評估、鑒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或者不預交審計、評估、鑒定費用,或者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審計、評估、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可能對申請人產生不利的裁判後果。
十三、不按時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將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被告反訴的,人民法院將對反訴的內容缺席審判。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將缺席判決。
十四、不准確提供送達地址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送達訴訟文書時,因當事人提供的己方送達地址不准確,或者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無法送達,造成訴訟文書被退回的,訴訟文書也視為送達。
十五、超過期限申請強制執行
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期限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超過上述期限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六、無財產或者無足夠財產可供執行
被執行人沒有財產或者沒有足夠財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人民法院可能對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執行,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權益將可能暫時無法實現或者不能完全實現。
十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被執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書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將要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雙倍債務利息。
被執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書指定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將要支付遲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