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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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達指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採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方式都無法送達時,法院將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登載在報紙上或張貼於法院的公告欄中,並要求受送達人在法定期間內到指定地點進行一定的訴訟行為。公告送達的規定,有效地保護了當事人的民事權益,也使得法院在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採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方式都無法送達的情況下,仍可以按照法定程式正常辦案,故各地法院在審判、執行中有較多的運用,具有很高的實踐、實用價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可見,合法的公告送達應當符合下列兩個要件:
首先,必須符合適用公告送達的條件。適用公告送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第一,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達人無固定的住址,也無法查明其現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法院無法採用直接送達的方式向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嚴格審查適用條件,慎用公告送達。首先,立案時應該要求當事人提供雙方當事人目前的詳細地址和聯絡方式。當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該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記機關的證明;其次,送達時未找到被送達人或者郵寄送達訴訟文書被退回的,不可徑行公告送達。應當查清被送達人是否因臨時外出或遷移新址無法送達到;再次,確認被送達人下落不明應該有公安部門或其單位、街道辦事處的證明材料予以證實,必要時要對被送達人的近親屬進行調查詢問。否則,我認為構成程式違法。
第二,用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該條件是對第一個條件的補充, 是指當事人雖然不構成下落不明,但是人民法院採取了《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二節規定的公告送達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包括: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等),最終無法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法院並未採取公告方式以外的任何其他送達方式,並不能證明用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在此情況下,就不符合該項條件規定的情形,即不能徑直採用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法律文書,否則必然構成程式違法。
其次,必須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是指法院在採取公告送達方式以後,必須在卷宗中將採用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記載明確,用於顯示符合適用公告送達條件及適用公告送達方式的經過。若原審卷宗中沒有這方面的記載,說明原審法院即未證實被告人下落不明,也沒有採取其他任何送達方式,顯系程式違法。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送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或規則:
(1)法院採取公告送達,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法律對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
(2)公告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當在公告中說明起訴或上訴的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的,應當說明出庭地點、時間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決書的,應當說明裁判主要內容;裁判是第一審法院作出的,還應當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審人民法院。
(3)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4)人民法院應當在案卷中說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
一、進入公告送達的“門檻”過低,審查不嚴,把關不緊,隨意採用公告的現象較多。
法律規定,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採取直接送達、留置送達、代收(轉交)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等其他方式仍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的,公告送達。可見,公告送達是有嚴格條件限制的,得基於兩種情形,一是當事人下落不明,二是窮盡其他送達方式。除此,筆者以為還應確證當事人身份信息或自然狀況,包括能證實當事人的客觀、真實存在。如果一個企業已經註銷,一個自然人已經死亡,或企業、自然人本來就不真實、不存在,就不具有法律主體身份,不具備訴訟資格,不能列為訴訟當事人並公告送達。另外,由於離婚案件缺乏糾錯機制,更須慎用公告送達。因為民訴法第181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實踐中,由於案多人少,法院採用郵寄送達方式的居多,其次才是法官電話通知(領取)或上門直接送達,但由於一些地方人口流動頻繁,一些當事人並不總是“守株待兔”式地等待郵遞員、審判人員上門送達訴訟文書,法院郵寄的信件常有退回,或家屬拒收。一些不負責任的郵遞員為應付差事,擅自在退回簽單上註明“長期外出,家中無人”字樣。一些審判人員據此就輕易採取公告送達方式。
二、隨意選擇媒體發佈公告。
公告送達可通過在法院公告欄或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在報紙刊登公告的方式進行。法院公告在程式、內容、格式上都有規範化要求,人民法院報是最高法院主管主辦刊物,面向全國發行,是最正規、權威、嚴肅、合法、有效的法院公告載體,法院公告一般均可通過人民法院報刊登。但一些法院或審判人員不嚴格按規範操作,隨意選擇其他報紙刊發公告,而這些媒體對法院公告的程式、內容、格式是否合乎規範並不關心。
公告送達不規範的原因,一是承辦人業務素質不高,責任心不強,疏於審查,把關不嚴,加上案多人少,審限考核較緊,且公告案件沒有對方質證抗辯程式,基本不存在上訴發改可能,承辦人為儘早結案,就力圖省事,一旦信件退回,不詳細查找信件退回的原因,不去實地送達調查,不滿足法定程式與條件,即輕易採用公告送達方式。二是審判人員對在人民法院報等權威媒體刊登公告的規範性意識不夠強,一些地方更是出於各種考慮,指令要求在本地或特定報紙刊登法院公告。三是一些媒體採用商業性不正當競爭手段,以許諾刊發稿件,甚至多開票少收款給回扣等方式謀取發佈法院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