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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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法院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登载在报纸上或张贴于法院的公告栏中,并要求受送达人在法定期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一定的诉讼行为。公告送达的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也使得法院在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正常办案,故各地法院在审判、执行中有较多的运用,具有很高的实践、实用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可见,合法的公告送达应当符合下列两个要件:
首先,必须符合适用公告送达的条件。适用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第一,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达人无固定的住址,也无法查明其现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法院无法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严格审查适用条件,慎用公告送达。首先,立案时应该要求当事人提供双方当事人目前的详细地址和联络方式。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该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记机关的证明;其次,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人或者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不可径行公告送达。应当查清被送达人是否因临时外出或迁移新址无法送达到;再次,确认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应该有公安部门或其单位、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必要时要对被送达人的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否则,我认为构成程序违法。
第二,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该条件是对第一个条件的补充, 是指当事人虽然不构成下落不明,但是人民法院采取了《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最终无法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法院并未采取公告方式以外的任何其他送达方式,并不能证明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在此情况下,就不符合该项条件规定的情形,即不能径直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否则必然构成程序违法。
其次,必须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是指法院在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以后,必须在卷宗中将采用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记载明确,用于显示符合适用公告送达条件及适用公告送达方式的经过。若原审卷宗中没有这方面的记载,说明原审法院即未证实被告人下落不明,也没有采取其他任何送达方式,显系程序违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或规则:
(1)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2)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起诉或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决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裁判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法院。
(3)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4)人民法院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一、进入公告送达的“门槛”过低,审查不严,把关不紧,随意采用公告的现象较多。
法律规定,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代收(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仍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的,公告送达。可见,公告送达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得基于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下落不明,二是穷尽其他送达方式。除此,笔者以为还应确证当事人身份信息或自然状况,包括能证实当事人的客观、真实存在。如果一个企业已经注销,一个自然人已经死亡,或企业、自然人本来就不真实、不存在,就不具有法律主体身份,不具备诉讼资格,不能列为诉讼当事人并公告送达。另外,由于离婚案件缺乏纠错机制,更须慎用公告送达。因为民诉法第18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实践中,由于案多人少,法院采用邮寄送达方式的居多,其次才是法官电话通知(领取)或上门直接送达,但由于一些地方人口流动频繁,一些当事人并不总是“守株待兔”式地等待邮递员、审判人员上门送达诉讼文书,法院邮寄的信件常有退回,或家属拒收。一些不负责任的邮递员为应付差事,擅自在退回签单上注明“长期外出,家中无人”字样。一些审判人员据此就轻易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二、随意选择媒体发布公告。
公告送达可通过在法院公告栏或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在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进行。法院公告在程序、内容、格式上都有规范化要求,人民法院报是最高法院主管主办刊物,面向全国发行,是最正规、权威、严肃、合法、有效的法院公告载体,法院公告一般均可通过人民法院报刊登。但一些法院或审判人员不严格按规范操作,随意选择其他报纸刊发公告,而这些媒体对法院公告的程序、内容、格式是否合乎规范并不关心。
公告送达不规范的原因,一是承办人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疏于审查,把关不严,加上案多人少,审限考核较紧,且公告案件没有对方质证抗辩程序,基本不存在上诉发改可能,承办人为尽早结案,就力图省事,一旦信件退回,不详细查找信件退回的原因,不去实地送达调查,不满足法定程序与条件,即轻易采用公告送达方式。二是审判人员对在人民法院报等权威媒体刊登公告的规范性意识不够强,一些地方更是出于各种考虑,指令要求在本地或特定报纸刊登法院公告。三是一些媒体采用商业性不正当竞争手段,以许诺刊发稿件,甚至多开票少收款给回扣等方式谋取发布法院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