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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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收費是指律師在接受委托辦理法律事務時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服務費(也稱“酬金”或“代理費”)和辦案費兩方面。服務費是律師為委托人辦理法律事務,付出勞動的報酬;辦案費是指除服務費以外的其他費用和開支。
(一)計時收費方式
計時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以時間為單位進行收費,具體每小時的收費標準則根據律師的資歷、聲望以及案件的複雜程度、案件的地區因素等綜合確定。該種收費方式一直在歐美國家得到較為廣泛的運用,律師事務所一般都嚴格遵守相應的計時收費規則,並有較為完善的收費爭議處理辦法。從利益驅動的角度講,計時收費方式驅動律師有較強的動力來保證其經辦案件的質量,以提高其聲望,來達到提高其小時費率的目的,客觀上也保證了委托人的利益,實現了律師與委托人利益的結合。
但同時,這種利益驅動也促使律師為案件準備的時間增加,因此亦可能增加委托人的費用。它的缺陷是個別律師為達到多收費的目的,可能會使用不規範的手段向法官套近乎以爭取更多利益,這勢必會影響到律師行業的整體聲譽以及司法公正。
(二)計件收費方式
計件收費方式,是我國目前律師實踐採用最廣泛的律師收費方式之一。計件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以案件(或法律事務)的件數為單位進行收費,具體收費標準則依據規定或協商的標準確定。這種收費方式存在固有缺陷,未能將委托人的利益與律師的利益結合起來。因其報酬一般是固定的,故不能有效激發律師為實現委托人利益而投入更多時間和採取更多有效措施,客觀上也降低了委托人取得有利結果的可能性。
(三)按比例收費方式
按比例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以爭議標的金額為單位進行收費,具體收費比例標準則按照法律規定或者與委托人協商確定的比例確定。按比例收費,是德、日等大陸法系國家所通行的律師收費方式。如德國律師收費系依照 1957 年《聯邦律師費條例》的規定採用硬性律師費制,而法院對此沒有多大自由裁量權。以德國採取的爭議金額比例制的收費方式來看,因律師費用通常與工作量及訴訟期間並無直接關係,故律師具有強烈的控制訴訟投資的動機以保證其合理的盈利。同時該方式還縮小了律師與委托人之間的利益衝突的範圍,消除了計時收費制下律師從訴訟的複雜性和拖延中獲益的狀況。
目前,我國按比例收費一般是適用於涉及財產關係的法律事務,如涉及財產關係的經濟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非訴訟案件事務以及涉及財產的肖像權、名譽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案件。從我國司法實踐來看,由於該種收費只與案件標的掛鉤,而實際上通常案件的難易程度與案件標的大小並不一定成正比,因而有時按比例收費並不能真實反映律師的工作量,進而在一定程度上驅使律師偏愛大標的案件而不願意辦理複雜的小標的案件。
(四)協商收費方式
協商收費,是指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自主協商確定律師服務費用標準的收費方式。該方式具有較強的適應性,實踐中律師與委托人通常是在計時及計件收費等的基礎上採用協商收費方式確定最後的收費金額。該方式充分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其他收費方式或法定收費標準的不足。
(五)風險代理收費方式
風險代理收費(又稱勝訴收費、勝訴酬金制),是將律師報酬與代理結果掛鉤的一種收費方式,一般來說,委托人不事先支付律師費用,而是待代理事務成功後從所得財物或利益中提取協議所規定的比例支付律師報酬,但如果敗訴或未能達成約定目標,則無需支付報酬。
該收費方式是目前國際上較流行的律師收費方式,近年來在我國也得到了有益的探索和實踐。該種方式通過引入風險報酬機制,將律師報酬與代理結果掛鉤,有效激發了律師辦案的積極性和責任心,但也易片面促使律師一切向“錢”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