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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持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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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持股會(Conference of Share Holding Employees)

目錄

什麼是職工持股會

  職工持股會是指依照本辦法設立的工會領導的從事內部職工股管理,代表持有內部職工股職工行使股東權利並以工會社團法人名義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簡單地說,就是內部職工持股的“代管人”。根據我國相關條例規定,職工持股會不能作為上市企業的股東,也就意味著,企業上市,必須解散職工持股會。

職工持股會的產生及其作用[1]

  職工持股會是由職工自願出資,依法設立,將職工出資投入本公司,並代表持股職工行使股東權力,以職工出資額為限承擔經濟責任的特殊的投資主體社團法人

  我國職工持股制度,是在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由企業和廣大職工在企業改製實踐中創造的。1978年我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在農村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後,創辦了“以資帶勞、技術入股”的辦法,興辦了一批鄉鎮集體企業,其股權基本上屬於企業員工

  20世紀80年代後期,企業職工持股試點伴隨著企業股份制改革而進行,到1991年底,全國有2751家各類試點企業實行企業職工持股制度。職工持股會是我國實現職工持股制度的主要組織形式,它在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國有企業的改革中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一,為我國經濟發展籌備了大量的資本金,盤活了國有資產,安置了富餘職工,提高了勞動生產力,促進了國企改革和發展。我國國有大中型企業在改製中有大多數都實行了職工入股形式,大部分職工持股會都占有公司35—49%的股份,為國家承擔了註資以緩解國企資金緊缺的任務。

  第二,改變了國有企業資本結構,為改善國有企業的激勵和監控機制提供了前提條件。

  第三,擴大了職工主人翁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了企業民主管理。職工通過投資入股,實現了勞動者與所有者的有機結合。

我國職工持股會的現狀[1]

  總的看來,目前我國職工持股會正處在有成果、不規範、缺管理的現實狀態。有成果是指從實際發揮的經濟和社會效果來看,職工持股會雖然出現了一定問題,但取得的成果是主要的。據有關部門多年來調查研究後測評,我國職工持股會的發展狀況,大體呈“352”態勢,即發展較好的、一般的和堪憂的分別占30%、50%和20%。不規範是指從公司治理方面來看,雖然公司資本結構改變了,但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在本質上卻未根本改變,普遍存在以下一些問題:職工持股會自身組織建設不健全;職工持股會不能有效行使股東權利;職工持股會不能形成有效監控。缺管理是指從管理層面來看,職工持股會處在“三無”狀態。即一無國家統一的政策和法規,二無行政登記機構,三無主管部門指導。目前職工持股會雖然依托工會,由企業工會托管,但有的企業不但把職工出資砸進去了,還把工會幾十年來積累的數百萬元工會經費也賠進去了,所以工會對改革中出現的職工持股會,也只能抱著不主張、不反對的態度。

完善職工持股會的法律思考[1]

  大量實踐證明,職工持股會是實現公有制經濟、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形式。但目前還沒有一個全國統一的關於職工持股會的法規,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儘快研究制定《職工持股法》或《職工持股管理條例》,通過明確職工持股會的法律地位和加強監管,進一步推動職工持股工作。

  (一)明確職工持股會的法律地位

  明確職工持股會的法律地位,是搞好職工持股工作、改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首要前提。2002年4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向民政部辦公廳復函,對外經貿企業內部員工持股會的法律地位問題進行了表述,即員工持股會是公司工會內部最高的專門從事本公司內部員工股管理組織,不必作專門的登記。筆者認為這隻是對職工持股會的一個過渡性定位。根據筆者幾年來從事職工持股會工作的實踐和思考,職工持股會不能依附於工會,應確定其獨立的法律地位:即職工持股會是特殊的投資主體,是特殊的社團法人。與一般投資主體相比,職工持股會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殊性:

  一是目的不同。一般的投資主體以盈利為目的,職工持股會是持股職工的代理機構,以調動職工積極性、激活國有企業、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為目的。

  二是投資範圍不同。一般的投資主體可以將其資金投入其他任何公司,職工持股會只能將其出資投入本公司或本集團所屬公司。

  三是投資限額不同。一般的投資主體向其他公司投資的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職工持股會則可將職工入股出資100%地投入本公司及本集團所屬公司。四是對註冊資金的要求不同。一般的投資主體其註冊資金必須在1000萬元以上,而職工持股會的註冊資金起點可以較低,可規定在10萬元或數十萬元以上。五是納稅要求不同。一般的投資主體,按現行稅法規定要交納所得稅,而職工持股會可以將所獲紅利完全發給持股職工,單位不必交納所得稅。

  職工持股會與企業工會社團法人相比,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一是更具獨立性。企業工會是依附於企業而存在,是企業內部黨群系統的一個職能機構,是企業的組成部分之一,其管理費用列入企業經營成本;而職工持股會是企業的出資者之一,是企業的股東,其人員可以由工會人員兼任,但其機構應該是企業之外的一個獨立的特殊的社團法人和獨立的特殊的投資者,不能列為企業內部編製序列,其管理費用也不能列入企業的經營成本,只能從職工持股會的投資收益中支付。二是權利的來源、性質和大小不同。企業工會的職權是由《工會法》規定的,其內容主要是政治權利,主要有監督權、評議權和對職工福利事項的決定權;而職工持股會的職權是由其投入的資本的性質決定的,其作為公司的股東,既有經濟權利,又有由資本決定的政治權利,權利的內容主要是對公司經營管理者的選擇權、公司重大問題決策權和投資收益分配權,同時,其對公司決策權和監控權的大小、多少還由其對公司的出資比例的大小而決定。三是行使職權的手段和對企業的監控形式不同。工會主要是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對企業行使民主權利;而職工持股會主要是通過按出資比例向公司委派股東代表、職工股董事監事,對公司直接行使決策和監督權。

  (二)加強職工持股會的組織機構建設

  1.對職工持股會進行社團法人登記。

  首先,應明確登記機構。由於職工持股會其組織性質的特殊性和獨立性,為了充分體現其社團法人的地位,建議明確規定政府民政部門為職工持股會的登記機構。其次,規定設立條件。職工持股會的設立,應具備以下條件:第一,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職工持股會章程;第二,符合法律規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第三,有2個以上符合經濟師、會計師等專業技術資格的管理人員,持股會理事會中,企業行政人員不得超過三分之一,理事長可由工會主席擔任;第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管理制度;第五,有單位名稱和符合要求的辦公場所。再次,規定登記程式。設立職工持股會,依照下列程式進行:第一,提供下列申請資料:設立職工持股會的申請書;可行性報告;政府主管部門的審批文件(僅適用已涉及部分國有資產轉讓或轉移時);職工持股會章程草案;擬任主任管理職務人員的資格證明;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等。第二,審查和批准設立。第三,發給社團法人資格證書。

  2.明確規定職工持股會內部機構和設立宗旨。

  職工持股會要建立會員代表大會制度,會員代表大會是持股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會員代表大會下設理事會,作為持股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會應配備具有經濟、會計專業資格的工作人員,負責處理職工持股會日常事務。職工持股會設監事組,負責對職工持股會股本運作進行監督。職工持股會的股東代表、董事、監事,經理事會提名,由職工持股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職工持股會負責。職工持股會設立的宗旨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通過向職工募資並投資於本企業,使職工具有勞動者與所有者雙重身份,引導職工關心企業發展,調動職工積極性,提高對企業管理的參與度,增強企業凝聚力。通過改變公司產權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引入新的動力和監控機制,激活國有企業,促進公司的穩定發展。

  3.規定設立職工持股會聯合會。

  為了加強職工持股會的專業管理,國家統一規定分級設立職工持股會聯合會。職工持股會聯合會可依托各級工會組織機構設立,由各級工會主要人員實行兼、專職管理。全國總工會設立職工持股會聯合總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產業工會設立職工持股會聯合會;各區、縣、總公司工會設立職工持股會聯合分會。職工持股會聯合會應承擔的主要職能是:開展職工持股會的理論與務實研究,指導職工持股會的設立、管理和運作;總結和推廣成功的先進典型,組織交流經驗,促進職工持股會的持續健康發展;向國家有關機構反映情況,依法維護職工持股會和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檢查監督和糾正職工持股會違法、違規行為等。

  (三)規範職工持股會的權利和義務

  職工持股會既有出資者的權利,又有內部管理職權,主要應具有以下權利:

  (1)對公司管理者的選擇權。即按投資比例自主向公司委派和調換職工股董事、監事;凡是投資占公司股本30%以上的,應委派副董事長、監事會副主席;凡是對公司絕對或相對控股的,應委派董事長監事會主席

  (2)公司重大問題的決策權。在股東會議上,按投資比例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重大問題行使表決權。

  (3)對公司運營的監控權。職工持股會通過委派股東代表、職工股董事、監事,對企業行使資本運作生產經營財務管理的監控權。

  (4)收益分配權。即按投資比例享有公司凈利潤的分配權,並對所分紅利有權自主地對會員進行二次分配。

  (5)投資比例決定權。在競爭性行業,國家應允許在某些條件下,可由職工持股會自主與有關股東協商後決定是否控股,沒有必要規定職工持股會只能持有公司49%以下的股份;對經營者和理事長持股的限制應適當放寬,由職工平均持股5倍的限制,放寬至可持公司10—30%的股份。

  (6)內部股份交易、強制收購和定價權。規定職工持股在入股一年後可在職工持股會內部流通;公司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職工退休或死亡,其股份應由職工持股會回購,當會員不向職工持股會申請回購時,職工持股會有進行強制回購的權利;回購價格由職工持股會參照公司上年每股凈資產盈利能力供求關係和其他權數後制定;回購退休職工的股份應設定一定的寬限期寬限期一般以不超過5年為妥。

  (7)減免稅收權。鑒於職工持股會在國企改製中發揮的重要作用和職工個人持股目的的特殊性,國家應立法規定減免職工持股分紅的個人所得稅

  (8)對職工持股會管理人員的保護權。保護職工持股會理事長、秘書長、理事會其他成員的政治權利和經濟權利,不受因履行職務的原因而遭非法侵害。職工持股會應履行以下主要義務:貫徹執行國家各項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引導持股職工關心企業發展,提高對企業管理的參與度;自覺維護持股職工的合法權益;選擇思想好、能力強、有群眾觀念、能為職工說話辦事的管理者進入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採取一切有效措施,促進職工持股會的投資不斷保值、增值;加強內部管理,保證職工持股會健康、有序地發展;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做到透明、公開、公正。

  (四)明確職工持股會受到侵害後的救濟辦法

  職工持股會作為特殊的投資主體和社團法人,其合法權益應受到法律保護,國家應在實體法和程式法中明確規定職工持股會在受到侵害後的救濟辦法。明確規定行政執法機關。黨的“十六大”提出要重視對私有產權的保護,這是我國法制思想建設的一大進步,職工持股會雖是一個特殊的投資主體,職工持股的分紅雖是非勞動性收入,但就其組成人員來講,職工持股會完全是一個勞動者的組織。因此,對職工持股法或管理條例的行政執法機關,由國家勞動保障部門承擔比較適宜。政府部門還應根據《職工持股法》或《職工持股管理條例》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對涉及職工持股行為和相關公司行為進行行政監察,並對違法行為給予一定的行政處罰。規定司法救濟程式和補償方式。職工持股會作為特殊的投資主體和社團法人,是一個合法的法律主體,需要藉助司法部門保護其特殊的合法權益。各級法院應當將職工持股會有關侵權的訴訟案件納入受案範圍。受理事由主要是相關股東、公司、其他法律主體侵犯其對所投資的公司的依投資份額應取得的控制權、從公司應取得的收益權、職工持股會的內部管理權以及對從事職工持股會工作的人員不受因履行職務的原因而受到打擊報複的權利等。救濟補償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經濟補償等。有人形容,企業員工持股,其意義不亞於農村的聯產承包責任制股權分配作為一種嶄新的激勵機制,可能是從源頭解決企業活力、真正調動企業經營者和員工積極性、智慧和無限創造力的必由之路。鑒於職工持股會在我國已經發揮的作用和所處的現狀,有關立法部門和管理機構,亟需對職工持股會進行立法規範和實施法律保護,以推動職工持股會健康運行。

職工持股會的設立程式

  建立職工持股會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照《公司法》規定條件設立或改組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近3年連續盈利;

  (三)企業發展符合產業政策,預測今後3年內經濟效益較好;

  (四)企業工會組織健全,能獨立負責開展工作,有承擔組建職工持股會能力,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五)原企業資產必須重新評估併到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股權重新確認手續。

  建立職工持股會的程式是:

  (一)由公司發起單位(已建公司由董事會)與企業工會共同提出和制定建立職工持股會的方案;

  (二)股東會、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並通過方案;

  (三)工會根據通過的方案組織籌備工作;

  (四)向政府有關部門上報、審批;

  (五)經審批同意後,由工會組織實施,正式建立職工持股會。

  企業申請設立職工持股會,由地方總工會會同體改委、經委、國資管理部門審批。

  企業上報送審的材料應包括:

  (一)關於建立職工持股會的申請報告;

  (二)關於建立持股會的方案(含職工股的發行方案、比例、範圍、價格、方式,持股會組織管理方式等內容及企業盈利情況的預測報告);

  (三)股東會、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建立職工持股會方案的決議;

  (四)工會社團法人資格證明;

  (五)持股會章程(草案);

  (六)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應對職工持股會的職能管理方式等重要內容做出規定)。

  《職工持股會章程》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持股會的性質、宗旨和職能;

  (二)組織機構和工作制度;

  (三)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四)股本構成;

  (五)股份管理的辦法;

  (六)紅利分配的辦法;

  (七)財務管理和審計

  (八)其它。

職工持股會的組織機構

  職工持股會應建立管理委員會,職工持股會管理委員會是內部職工股的管理機構,對持有內部職工股的職工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管委會設主任1名,幹事若幹名,根據需要可設副主任1名。

  持股會管委會主任由工會推薦並經職工持股會會議選舉產生。副主任、工作人員經管委會主任提名後由職工的持股會表決通過。

  管委會主任作為職工持股會的代表參加股東會,在股東會決策過程中,應充分代表持股職工利益,反映持股職工的意見和要求。職工持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決定以下事項:

  (一)審議通過《職工持股會章程》;

  (二)選舉職工持股會管理委員會成員;

  (三)聽取管理委員會主任就參與股東會決策及管委會工作的彙報;

  (四)討論決定職工持股會的其他重大問題。

  持股會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收集持有內部職工股的職工關於需提請股東會討論、決議的問題的意見;

  (二)召集召開職工持股會會議;

  (三)辦理和管理職工持股名冊和職工持股卡;

  (四)辦理職工入股、增股、減股、退股、內部轉讓等事宜。

  職工持股會管委會必要的人員編製、費用、辦公場地由公司負責提供,管委會的活動費用支出應定期公佈,接受職工監督。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吳秀義,王顯俊.論職工持股會的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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