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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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產權(Property Rights of Enterprises / Corporate Equ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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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產權是以財產所有權為基礎,反映投資主體對其財產權益、義務的法律形式。一般情況下,產權往往與經營性資產相聯繫,相對於投資主體向企業註入的資本金,投資主體向企業註入資本金,就在法律上擁有該企業相應的產權,成為該企業的產權主體。
企業產權的形態,即通常所講的產權的實物形態、產權的股權形態、產權的債權形態。
產權的實物形態表現為對資產直接的實物占有。以實物占有形態存在的產權關係一旦發生變化極易導致公司財產的分裂,從而可能使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難以正常進行。
產權的股權形態表現為對資產通過持有股權的形式來占有。以股權形態存在的產權具有相對獨立性,股東作為公司的所有者雖然可以依法處置他擁有的作為公司產權憑證的股份,但卻無權自作主張地處置公司的財產。因此,股權關係的變動往往並不影響公司財產的完整。
產權的債權形態表現為經濟主體將資產放貸出去之後對這部分資產形成的債權占有。
公司所有權這種特殊的產權制度是所有權制度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由法律和公司制度創新、市場交易而產生的結果。
首先,公司享有資產所有權是適應社會化、市場化經濟發展的結果。正如後面在公司責任制度中所分析的,在資本籌集與使用、風險與責任分擔、經營與管理專業化等方面,現代公司制度比獨資企業、合同或合伙企業、政府等組織形式具有強大的經濟優勢,現代公司因此而逐漸演化產生了。
其次,公司產權制度是市場交易和合同的結果。法律和政府當然對公司制度的發展和規範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公司制度本質是市場交易和合同的產物。公正平等(權利平等)、自由交易、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禁止越權侵權等是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原則,也是現代民法確立的基本原則。遵循這些原則,市場主體通過對信息、決策、交易、代理、風險等經濟活動環節或方法的分析,對經濟活動中的生產、管理、交易等方面的成本和收益的權衡,以長期但不完全的生產要素合同的形式替代一次性的市場交易和合同,企業及公司從而產生了。事實上,以科斯為代表的新制度經濟學正是這樣分析經濟活動中的企業主體的。
市場交易從錶面看是產品和服務的交易,其實質是經濟主體對其享有產權的資源在市場上的相互讓渡。公司如果沒有獨立人格,沒有可供其獨立支配、自由處置的財產上的所有權,就不可能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並參與市場交易。因此,要使公司成為市場主體,必須使公司成為法人實體;而公司被賦予法人資格的前提條件和物質基礎就是公司具有獨立的財產並且對其財產依法享有獨立支配的權利,這種依法獨立支配財產的權利就是公司財產所有權。否認公司享有財產所有權即否認公司的獨立人格,否認公司的法人地位。
從歷史上看,公司享有財產所有權是公司法人制度發展的必然結果。隨著商品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以自然人或家庭為基本單位的商品交換模式已不能滿足需要,共有形式的合伙也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於是出現了財產歸團體所有的產權形式,併進而產生了團體財產和團體法人。真正的現代公司的發展以及公司獨立財產制的正式確立是在19世紀中期以後。19世紀的工業革命,進一步促進了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市場化程度日漸提高,為了減少和分散投資風險,增強投資效益,迫切要求公司作為獨立的產權主體。正是在這種要求下,公司在合伙企業的基礎上,將合伙人的財產共有權分解成股東的股權和公司的財產所有權,公司獨立財產權隨著公司制度的發展而逐漸形成,法律也通過立法和判例,將現代公司的重要原則確立下來,其中包括公司獨立財產的原則。英國1844年的合股公司法,就明確規定了公司的登記註冊制度,對公司成立的特許制度構成了重大衝擊。1897年薩洛蒙訴薩洛蒙有限公司案確立了公司的獨立人格原則,明確了公司的財產屬於公司所有而不屬於公司成員所有。德國也於1896年頒佈《民法典》,1897年頒佈《商法典》,分別對法人制度和公司制度作了系統的規定,從法律上確認了公司享有公司財產所有權,股東享有股權的公司產權結構。
弄清楚了產權概念的內涵和公司產權的產生過程,對公司產權以及股東權利即股權的性質和內容就容易理解了。
公司產權的性質,是指公司對公司資產所享有的權利的性質。那麼,公司產權的性質到底是什麼,是所有權還是經營權或控制權,公司產權的內容是什麼,對於這一問題回答,不僅決定著公司享有的資產權利的範圍,決定著公司與股東之間的關係,而且是制約我國企業改革的首要的和核心問題,因為這一定性涉及到國家與國有企業、國有資產與公司之間的資產關係,觸及國家所有權這一敏感問題。
其實,公司產權的具體形成過程如下:股東出資形成公司資本,股東資產轉換為公司資產後,股東與公司之間就形成了新的權利關係。其中,股東對公司出資的所有權(自物權)就轉變為股東權(股權),股權已經不是所有權,可以說股權是股東把原先對出資的所有權轉移給公司的結果;由股東出資所形成的公司資產,其所有權屬於公司,公司作為人格獨立的法人,依法獨立享有公司法人產權。因此,儘管從公司資產的來源和最終分配對象看,股東或全體股東還是公司的所有者,但在公司成立後的整個存續期間,股東對其出資在法律上已經讓渡或失去了所有權,物權法上的“一物一權”原則也不承認同一個公司資產同時存在股東和公司兩個所有權主體,只承認公司是所有權主體。我國《公司法》第4條最後一款規定的“公司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於國家”,實際上於理於法都說不通,應當改為“公司中的國有股股權屬於國家”。
這樣,對公司產權的性質和內容就容易分析了。首先可以把公司產權定義為:公司產權是公司為了使用和收益的目的,在股東出資上設定的屬於公司的權利;股東出資的總和形成了公司資產,公司根據法定或約定,實際和獨立地占有、使用、處分公司資產,並對公司資產收益依法分配,公司對公司資產所擁有的各種權利就是所謂的公司產權。公司因股東出資而成為法人組織,公司法人具有獨立的人格,享有獨立權利並承擔獨立責任。
這樣,股東雖然從最終意義上還對公司資產擁有所有權,如股東出席股東會並選舉產生公司的董事會組織機構,公司向股東分配盈利,股東享有剩餘資產分配權即股東對公司清算時的剩餘資產有分配的權利。而在公司存續期間,股東出資構成公司資本,公司資產由公司法人依法獨立支配,股東事實上將其所有權的大部分權能統一交由公司法人擁有和控制。這種公司產權雖然由他物權、用益物權演化而來,但公司依據法律和公司章程等方面的規定,由公司獨立掌握的占有、使用、處分、收益等方面的權利,構成了公司法人的相對獨立完整的產權,公司產權在形式和實質上已經大大不同於因租賃、承包而形成的用益物權。如果承認公司的獨立人格和獨立責任,公司是一種自治(自主)性的法人組織,那麼就可以說公司資產(財產)就是獨立的資產,公司擁有法人資產的所有權,當然這種所有權是限定的、不完整的、有期限的、相對的所有權。
公司資產所有權包含以下四層涵義:一是股東出資形成的公司的全部財產屬於公司所有。二是股東的出資一旦投入公司即成為公司的財產,由公司自主支配並使用,股東不得再行直接支配其出資財產。三是公司可以自主處置其財產,並以其全部財產承擔債務責任。四是公司以營業所得擁有收益的權利,並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和公司機關的意思決定分配其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