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銀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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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銀行制度(Universal Ban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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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銀行制度是商業銀行突破分業銀行制度規定的業務界限或超越傳統業務範圍在金融領域進行經營活動的正式和非正式規則的總稱。
綜合銀行制度的內容分為兩類。一類是商業銀行本身在自主性業務創新活動中形成的規則和業務慣例,其中既有正式的規則,又有非正式的規則。這是商業銀行根據市場的需要在開發新的金融產品,改變組織形式與管理方法並繞過現有的制度約束而形成的、其內容非常廣泛,涉及制度、技術,觀念、理論、人力資源等各個方面。另一類是由政府頒佈放鬆金融管制的法律制度。這些由國家實施的正式制度安排,使金融創新從商業銀行個體行為轉變為國家金融制度整體的創新。從20世紀80年代初以來,西方發達國家頒佈了一系列這類法律制度,使商業銀行的創新活動合法化,加速了商業銀行朝著綜合化方向發展。這類法律制度主要是針對分業銀行制度實施的,這些法律制度出台後,分業銀行制度在這些國家也即告取消。這類制度構成了綜合銀行制度的核心內容。
綜合銀行制度形成和發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從商業銀行角度,總括起來可以有以下幾點:
(一)商業銀行利益決定下的銀行制度變革要求
分業銀行制度是與資本主義國家的商業銀行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目標相違背的-商業銀行作為一種特殊的企業就是要無限地追求最大利潤。早在1933年美國修改《銀行法》,準備加強聯邦對銀行的集中控制時,就受到銀行業和金融家的普遍反對-特別是將投資銀行與商業銀行分離的條款,被美國銀行家協會認為是“不健全、不科學,不公平,甚至是危險的”,並組織銀行界阻止該法律的通過和實施。j·P·摩根則預言,使投資和儲蓄銀行分離的作法會最大限度地損害其公司在將來為“這個國家的發展”提供資本的能力。最後在1933年金融危機的形勢迫使下,該法案才勉強通過+3935年再次修改銀行法也是同樣情況,特別是在參議院遭到強烈反對,最後該修案做了折衷修改後,在羅斯福的敦促和協調下,才予以通過;在後來美國實施分業銀行制度幾十年中,美國銀行界、證券界,甚至企業界從未停止過打破分業銀行制度的努力:20世紀80年代初以來的美國銀行制度綜合化就是在銀行、證券公司,企業一致推進下進行的。
(二)商業銀行出於重新分割市場和擴大利潤的需要
在金融市場化條件下,商業銀行作為不斷追求利潤的企業,不能夠滿足於限定市場範圍內的獲利,特別是在同業競爭異常激烈的情況下,傳統業務中的獲利空間越來越少,像國際大銀行在傳統的信貸業務方面獲得的利潤占比一般都下降到整個銀行利潤的40%以下,並且仍有逐年下降的趨勢。因此也迫使商業銀行突破原有的業務界限尋找新的利潤來源,向其他金融領域滲透,進而要求進行銀行制度改革,為重新分割市場爭取制度保障。
(三)銀行安全的需要
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對銀行制度綜合化的要求,出於利潤、重新分割市場等利益以及客戶特別是工商企業的要求之外,還有一個重要目的,就是出於安全的考慮?實行綜合化銀行制度後,商業銀行會迅速龐大起來。一方面銀行自身抗風險能力增強,而另一方面銀行越大對社會經濟穩定的影響就越大。大銀行出現問題容易爭取國家力量的庇護,便於銀行從外界獲取銀行安全生存和發展的力量。一般認為,國家會幫助大銀行解除危機,而對小銀行則不然,造成一種對銀行監護的“雙重標準”。美國1984年大陸伊利諾伊銀行清算危機後,美聯儲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提供巨額資金救助,使“太大以至於不能破產(Toobigtofall)”的觀念被現實化。事實上,綜合銀行制度使金融壟斷與國家壟斷力量更加緊密地結合在一起。外部競爭的加劇,經濟環境惡劣,使銀行自身產生提高“抗震”能力和外在保護的要求。從風險的角度看,銀行通過綜合化向大型化發展,並不是經濟繁榮的表現,而是出於銀行自身抵禦風險的需要。
(四)實行綜合銀行制度符合資本主義國家的利益
綜合銀行制度不僅使利潤和市場在銀行等金融機構之間分配、分割,而且使利潤和市場在各資本主義國家之間重新瓜分。20世紀90年代以來,歐美銀行取代日本的銀行稱雄世界,重新瓜分世界貨幣和資本市場就是鮮明的一例。當前銀行間的競爭已變成了國家間的競爭,各國推行綜合銀行制度也是著眼於國際競爭。推行綜合銀行制度,壯大銀行競爭實力,在競爭中獲得優勢,擴大和增強資本主義國家在世界各個市場中的勢力範圍和滲透力,這是資本主義國家的最大利益。從這一角度看,綜合銀行制度是為各國的國家利益服務的。
(五)各國金融監管能力加強
綜合銀行制度的推行不是對早期混營銀行制度的“復古”和回歸,經過20世紀30年代到80年代近半個世紀的分業銀行制度的實施,各國完善了金融監管體系,強化了金融監管的能力,主動地打破金融各業際的界限,推動銀行業整體提高競爭力和經營效益。放鬆管制,銀行實行綜合化經營制度是監管當局有能力在更複雜的條件下管理金融秩序,控制金融運行的體現。綜合銀行制度的推行,也標志著金融監管由穩定目標轉移到效率目標上釆。20世紀90年代以來,各國在已有的中央銀行制度和各種監管制度基礎上,不斷進行重大改革,以提高監管效率,當前,英國、日本、澳大利亞、新加坡、南韓、愛爾蘭、丹麥和瑞典等國都開始實行單一監管體制,即由一個機構來監管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的體制。金融業的監管也以效率為本,朝著綜合化方向發展。綜合化在金融領域已成為一種潮流。
(六)綜合銀行制度的實質是金融資本壟斷制度
馬克思主義理論認為,在壟斷資本主義階段,金融資本壟斷是壟斷的核心內容。開始於20世紀80年代初的綜合銀行制度推行,不僅表現為銀行資本的進一步高度集中,而且表現為已經更加集中的工業資本與銀行資本的迅速融合,在資本主義國家形成了前所未有的超大型公司,他們在經濟和上層建築領域以及國際經濟中的控制力更加強大。綜合銀行制度在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普遍實施,標志著資本主義壟斷走向更高級的形式。這是資本主義國家邁向21世紀的一個重大變化。這一變化,使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發展尤其是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地位和國內民族產業發展等方面,面臨更嚴峻的挑戰。
一般的綜合銀行制度存在如下優點:
(1)由於綜合化的商業銀行同時經營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業務,保險業務等,可以使多種業務相互促進、相互支持,做到優勢互補,形成全能銀行。就投資銀行而言,它首先可以利用全能型銀行通過辦理商業銀行業務而形成資金優勢?開展投資銀行業務,尤其是在全球範圍內開展投資銀行業務,需要耗費巨額資金,而綜合化的商業銀行通過存款等負債業務很容易集聚大量資金,這就為投資銀行業務的開展提供了堅強的資金後盾。其次,投資銀行業務的開展還可以利用商業銀行所具有的網點優勢,全能銀行通過其商業銀行業務已經形成的全球性的分支機構網路,為其開展投資銀行業務提供便利條件。同樣,全能銀行通過投資銀行業務進一步密切同企業的聯繫,爭取更多的客戶,促進其商業銀行業務的發展、保險業務也同樣可以依托商業銀行業務和投資銀行業務,擴大展業的菹圍。
(2)正如前幾章的分析,商業銀行綜合經營有利於銀行吸引客戶,占據更大的市場份額。綜合經營模式下的全能銀行就是以提供全面廣泛的服務見長,從而增加市場份額,有利於發揮銀行規模經濟和範圍經濟的優勢。
(3)綜合經營模式具有風險分散性。銀行的風險包括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前者是指整個銀行系統可能遭受的風險,這種風險單個銀行自身無法規避;而後者則是單個銀行通過資產組合的多樣化可以降低或抵消的風險。綜合經營模式的風險分散性是就非系統風險而言的。
(4)銀行在綜合經營模式下,可以通過對工商企業的投資來加強對它們的滲透,這有助於銀行獲取有關工商企業的充分信息,增加對企業經營狀況和投資行為的瞭解,提高投資的準確性。
(5)銀行綜合經營有利於銀行增加盈利,因為它使銀行在存貸利差之外又獲得了證券發行差價、佣金等利潤來源的新渠道,尤其是在隨著競爭加劇銀行傳統存貸業務的利差不斷縮小的情況下,實行投資銀行業務和商業銀行業務綜合經營肘銀行增加盈利更具有重要意義。
但銀行實行綜合銀行制度也存在以下幾方面的顯著缺點:
(1)由綜合型大銀行同時經營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業務,容易形成金融業務的壟斷,產生非公乎競爭:
(2)過大的綜合性銀行集團還會產生集團內競爭和內部協調困難的問題,如在企業兼併收購活動中,當集團中的一員作為收購與兼併一方的顧問時,其成員便可能不參與被收購與兼併方的融資活動。
(3)銀行綜合化經營模式可以通過資產的多元化分散風險,但由於各種業務間消除了風險的“隔火牆”,業務的某個方面出現風險可能會波及其他業務。
一般來說,傳統商業銀行面臨的基本風險有三個,即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和利率風險,而綜合型銀行由於走出了傳統的短期融資業務的範圍,因而其風險的外延也相應擴大:從貸款風險到投資風險,從利率風險到匯率風險再到金融衍生工具風險,從國內金融風險到國際金融風險等。綜合銀行制度的有利作用和不利影響同時共存:這就要求各國在綜合銀行制度選擇上結合本國的銀行競爭實力,金融管理當局金融監管能力、金融人才以及金融市場化程度等條件來發揮綜合銀行制度的優勢,控制綜合銀行制度的不利影響。
綜合銀行制度不同於混營銀行制度。混營銀行制度源於商業銀行自發性的經營活動;而綜合銀行制度則是由市場力量和國家力量相調和而有目的地突破分業銀行制度而出現的。混營銀行制度是經濟自由放任的產物;而綜合銀行制度是市場力量和國家干預力量相結合的產物。從歷史上看混營銀行制度下的商業銀行一般並沒有清晰的業際界限,較少有程式化的規則確定銀行和非銀行的業務活動範圍;而綜合銀行制度是清晰地在法律上界定了商業銀行的業務界限後而推動的,這種制度目的就在於打破所規範的業務界限。從形式上看,同是商業銀行的兼業行為,但是兩種制度下的商業銀行兼業內容已發生了較大變化。混營銀行制度下的商業銀行兼業除了證券、信托等內容外還直接向工商實業領域滲透;而綜合銀行制度下商業銀行兼業主要是向證券、投資銀行業和保險業擴展。由於專業化經營管理的複雜性,當今已很少有銀行能夠在直接的實業經營領域發揮出優勢。從制度結構上來看,混營銀行制度主要以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為主;而綜合銀行制度主要以正式的制度安排為主。混營銀行制度和綜合銀行制度是兩個具有不同特定歷史含義的概念,混營銀行制度與綜合銀行制度分別是銀行制度發展中的特定階段。因此,這兩個概念不僅所依托的歷史條件不同,其內容也有較大區別。
當然,綜合銀行制度是銀行制度發展歷史的延續,綜合銀行制度的完善得益於混營銀行制度的歷史經驗和教訓。人們總結了混營銀行制度的經驗和教訓,在新的起點上更安全、有效地推進綜合銀行制度。混營銀行制度下商業銀行的一些兼業經營方式,如持股公司、控股公司、代理經營等都在綜合銀行制度下的商業銀行中繼續延用。混營銀行制度下商業銀行的創新機制和創新精神也是當代商業銀行汲取的寶貴財富。在制度的激勵下,使商業銀行不斷創新,在內部經營和外部競爭中取得最大效益,是綜合銀行制度和混營銀行制度的共同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