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银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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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银行制度(Universal Ban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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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银行制度是商业银行突破分业银行制度规定的业务界限或超越传统业务范围在金融领域进行经营活动的正式和非正式规则的总称。
综合银行制度的内容分为两类。一类是商业银行本身在自主性业务创新活动中形成的规则和业务惯例,其中既有正式的规则,又有非正式的规则。这是商业银行根据市场的需要在开发新的金融产品,改变组织形式与管理方法并绕过现有的制度约束而形成的、其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制度、技术,观念、理论、人力资源等各个方面。另一类是由政府颁布放松金融管制的法律制度。这些由国家实施的正式制度安排,使金融创新从商业银行个体行为转变为国家金融制度整体的创新。从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西方发达国家颁布了一系列这类法律制度,使商业银行的创新活动合法化,加速了商业银行朝着综合化方向发展。这类法律制度主要是针对分业银行制度实施的,这些法律制度出台后,分业银行制度在这些国家也即告取消。这类制度构成了综合银行制度的核心内容。
综合银行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从商业银行角度,总括起来可以有以下几点:
(一)商业银行利益决定下的银行制度变革要求
分业银行制度是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商业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相违背的-商业银行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就是要无限地追求最大利润。早在1933年美国修改《银行法》,准备加强联邦对银行的集中控制时,就受到银行业和金融家的普遍反对-特别是将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分离的条款,被美国银行家协会认为是“不健全、不科学,不公平,甚至是危险的”,并组织银行界阻止该法律的通过和实施。j·P·摩根则预言,使投资和储蓄银行分离的作法会最大限度地损害其公司在将来为“这个国家的发展”提供资本的能力。最后在1933年金融危机的形势迫使下,该法案才勉强通过+3935年再次修改银行法也是同样情况,特别是在参议院遭到强烈反对,最后该修案做了折衷修改后,在罗斯福的敦促和协调下,才予以通过;在后来美国实施分业银行制度几十年中,美国银行界、证券界,甚至企业界从未停止过打破分业银行制度的努力: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的美国银行制度综合化就是在银行、证券公司,企业一致推进下进行的。
(二)商业银行出于重新分割市场和扩大利润的需要
在金融市场化条件下,商业银行作为不断追求利润的企业,不能够满足于限定市场范围内的获利,特别是在同业竞争异常激烈的情况下,传统业务中的获利空间越来越少,像国际大银行在传统的信贷业务方面获得的利润占比一般都下降到整个银行利润的40%以下,并且仍有逐年下降的趋势。因此也迫使商业银行突破原有的业务界限寻找新的利润来源,向其他金融领域渗透,进而要求进行银行制度改革,为重新分割市场争取制度保障。
(三)银行安全的需要
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银行制度综合化的要求,出于利润、重新分割市场等利益以及客户特别是工商企业的要求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出于安全的考虑?实行综合化银行制度后,商业银行会迅速庞大起来。一方面银行自身抗风险能力增强,而另一方面银行越大对社会经济稳定的影响就越大。大银行出现问题容易争取国家力量的庇护,便于银行从外界获取银行安全生存和发展的力量。一般认为,国家会帮助大银行解除危机,而对小银行则不然,造成一种对银行监护的“双重标准”。美国1984年大陆伊利诺伊银行清算危机后,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提供巨额资金救助,使“太大以至于不能破产(Toobigtofall)”的观念被现实化。事实上,综合银行制度使金融垄断与国家垄断力量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外部竞争的加剧,经济环境恶劣,使银行自身产生提高“抗震”能力和外在保护的要求。从风险的角度看,银行通过综合化向大型化发展,并不是经济繁荣的表现,而是出于银行自身抵御风险的需要。
(四)实行综合银行制度符合资本主义国家的利益
综合银行制度不仅使利润和市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分配、分割,而且使利润和市场在各资本主义国家之间重新瓜分。20世纪90年代以来,欧美银行取代日本的银行称雄世界,重新瓜分世界货币和资本市场就是鲜明的一例。当前银行间的竞争已变成了国家间的竞争,各国推行综合银行制度也是着眼于国际竞争。推行综合银行制度,壮大银行竞争实力,在竞争中获得优势,扩大和增强资本主义国家在世界各个市场中的势力范围和渗透力,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最大利益。从这一角度看,综合银行制度是为各国的国家利益服务的。
(五)各国金融监管能力加强
综合银行制度的推行不是对早期混营银行制度的“复古”和回归,经过20世纪30年代到80年代近半个世纪的分业银行制度的实施,各国完善了金融监管体系,强化了金融监管的能力,主动地打破金融各业际的界限,推动银行业整体提高竞争力和经营效益。放松管制,银行实行综合化经营制度是监管当局有能力在更复杂的条件下管理金融秩序,控制金融运行的体现。综合银行制度的推行,也标志着金融监管由稳定目标转移到效率目标上釆。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在已有的中央银行制度和各种监管制度基础上,不断进行重大改革,以提高监管效率,当前,英国、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韩国、爱尔兰、丹麦和瑞典等国都开始实行单一监管体制,即由一个机构来监管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体制。金融业的监管也以效率为本,朝着综合化方向发展。综合化在金融领域已成为一种潮流。
(六)综合银行制度的实质是金融资本垄断制度
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在垄断资本主义阶段,金融资本垄断是垄断的核心内容。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综合银行制度推行,不仅表现为银行资本的进一步高度集中,而且表现为已经更加集中的工业资本与银行资本的迅速融合,在资本主义国家形成了前所未有的超大型公司,他们在经济和上层建筑领域以及国际经济中的控制力更加强大。综合银行制度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施,标志着资本主义垄断走向更高级的形式。这是资本主义国家迈向21世纪的一个重大变化。这一变化,使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尤其是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和国内民族产业发展等方面,面临更严峻的挑战。
一般的综合银行制度存在如下优点:
(1)由于综合化的商业银行同时经营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保险业务等,可以使多种业务相互促进、相互支持,做到优势互补,形成全能银行。就投资银行而言,它首先可以利用全能型银行通过办理商业银行业务而形成资金优势?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尤其是在全球范围内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需要耗费巨额资金,而综合化的商业银行通过存款等负债业务很容易集聚大量资金,这就为投资银行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坚强的资金后盾。其次,投资银行业务的开展还可以利用商业银行所具有的网点优势,全能银行通过其商业银行业务已经形成的全球性的分支机构网络,为其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提供便利条件。同样,全能银行通过投资银行业务进一步密切同企业的联系,争取更多的客户,促进其商业银行业务的发展、保险业务也同样可以依托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扩大展业的菹围。
(2)正如前几章的分析,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有利于银行吸引客户,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综合经营模式下的全能银行就是以提供全面广泛的服务见长,从而增加市场份额,有利于发挥银行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优势。
(3)综合经营模式具有风险分散性。银行的风险包括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前者是指整个银行系统可能遭受的风险,这种风险单个银行自身无法规避;而后者则是单个银行通过资产组合的多样化可以降低或抵消的风险。综合经营模式的风险分散性是就非系统风险而言的。
(4)银行在综合经营模式下,可以通过对工商企业的投资来加强对它们的渗透,这有助于银行获取有关工商企业的充分信息,增加对企业经营状况和投资行为的了解,提高投资的准确性。
(5)银行综合经营有利于银行增加盈利,因为它使银行在存贷利差之外又获得了证券发行差价、佣金等利润来源的新渠道,尤其是在随着竞争加剧银行传统存贷业务的利差不断缩小的情况下,实行投资银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综合经营肘银行增加盈利更具有重要意义。
但银行实行综合银行制度也存在以下几方面的显著缺点:
(1)由综合型大银行同时经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业务,容易形成金融业务的垄断,产生非公乎竞争:
(2)过大的综合性银行集团还会产生集团内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的问题,如在企业兼并收购活动中,当集团中的一员作为收购与兼并一方的顾问时,其成员便可能不参与被收购与兼并方的融资活动。
(3)银行综合化经营模式可以通过资产的多元化分散风险,但由于各种业务间消除了风险的“隔火墙”,业务的某个方面出现风险可能会波及其他业务。
一般来说,传统商业银行面临的基本风险有三个,即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而综合型银行由于走出了传统的短期融资业务的范围,因而其风险的外延也相应扩大:从贷款风险到投资风险,从利率风险到汇率风险再到金融衍生工具风险,从国内金融风险到国际金融风险等。综合银行制度的有利作用和不利影响同时共存:这就要求各国在综合银行制度选择上结合本国的银行竞争实力,金融管理当局金融监管能力、金融人才以及金融市场化程度等条件来发挥综合银行制度的优势,控制综合银行制度的不利影响。
综合银行制度不同于混营银行制度。混营银行制度源于商业银行自发性的经营活动;而综合银行制度则是由市场力量和国家力量相调和而有目的地突破分业银行制度而出现的。混营银行制度是经济自由放任的产物;而综合银行制度是市场力量和国家干预力量相结合的产物。从历史上看混营银行制度下的商业银行一般并没有清晰的业际界限,较少有程式化的规则确定银行和非银行的业务活动范围;而综合银行制度是清晰地在法律上界定了商业银行的业务界限后而推动的,这种制度目的就在于打破所规范的业务界限。从形式上看,同是商业银行的兼业行为,但是两种制度下的商业银行兼业内容已发生了较大变化。混营银行制度下的商业银行兼业除了证券、信托等内容外还直接向工商实业领域渗透;而综合银行制度下商业银行兼业主要是向证券、投资银行业和保险业扩展。由于专业化经营管理的复杂性,当今已很少有银行能够在直接的实业经营领域发挥出优势。从制度结构上来看,混营银行制度主要以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为主;而综合银行制度主要以正式的制度安排为主。混营银行制度和综合银行制度是两个具有不同特定历史含义的概念,混营银行制度与综合银行制度分别是银行制度发展中的特定阶段。因此,这两个概念不仅所依托的历史条件不同,其内容也有较大区别。
当然,综合银行制度是银行制度发展历史的延续,综合银行制度的完善得益于混营银行制度的历史经验和教训。人们总结了混营银行制度的经验和教训,在新的起点上更安全、有效地推进综合银行制度。混营银行制度下商业银行的一些兼业经营方式,如持股公司、控股公司、代理经营等都在综合银行制度下的商业银行中继续延用。混营银行制度下商业银行的创新机制和创新精神也是当代商业银行汲取的宝贵财富。在制度的激励下,使商业银行不断创新,在内部经营和外部竞争中取得最大效益,是综合银行制度和混营银行制度的共同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