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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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负债业务[1]
负债业务,是指银行通过吸收和借入等形式来筹集经营资金的活动。它是商业银行最基本、最主要的业务,构成银行经营的基础。
负债业务的内容[1]
- 1.自有资金
商业银行的自有资金是指其拥有所有权的资本金。主要包括股本金、储备资金以及未分配利润。其中,股本金是银行成立时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股份资本;储备资本即公积金,主要是从经营的税后利润提成而形成的,用于弥补经营亏损的准备金;未分配利润是指经营利润尚未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提取公积金和向投资者分利处置的部分。
在商业银行的全部信贷资金来源中,自有资金所占比重很小,一般为全部负债业务总额的10%左右,但是自有资金在商业银行经营活动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它是商业银行开业并从事银行业务的前提;其次,它是银行承受资产风险损失的物质基础,为银行债权人提供保障;再次,它构成了提高银行竞争力的物质保证。
- 2.存款负债
存款是银行负债业务中最重要的业务,是商业银行经营资金的主要来源。吸收存款足商业银行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一般占到负债总额的70%以上。“对银行来说具有重要意义的始终是存款”,马克思的这一论断清楚地揭示了存款业务在经营中的地位。
商业银行的存款种类可以按不同的标准来划分:按存款的性质可划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储蓄存款和通知存款等;按期限长短可划分为短期、中期、长期存款;按存款的经济来源不同可划分为工商业、农业、财政性、同业存款等。
- 3.借款负债
借款负债是商业银行通过票据的再抵押、再贴现等方式向中央银行融人资金和通过同业拆借市场向其他银行借人短期资金的活动。
(1)向中央银行借款,是商业银行为了解决临时性或季节性的资金需要进行的一种融资业务。向中央银行借款的方式有票据再贴现、再抵押和再贷款等3种。
(2)同业借款,是商业银行向往来银行或通过同业拆借市场
向其他金融机构借人短期资金的活动。同业借款的用途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为了填补法定存款准备金的不足,这一类借款大都属于日拆借行为;二是为了满足银行季节性资金的需求,一般需要通过同业拆借市场来进行。同业借款在方式上比向中央银行借款灵活,手续也比较简便。
- 4.其他负债
其他负债是指商业银行利用除存款负债和借款负债以外的其他方式形成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代理行的同业存款负债、金融债券负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负债、买卖有价证券、占用客户资金、境外负债等。
在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中,自有资金是基础,标志着商业银行的资金实力;存款负债是其主要业务,标志着商业银行的经营实力;借款负债和其他负债是商业银行资金的重要调剂和补充,体现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力。
负债业务的意义[2]
由于商业银行以经营货币和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为主,商业经营业务的特性,就决定了商业银行的负债与一般企业的负债相比,具有更强的特殊性。商业银行的负债是商业银行在经营货币信用业务过程中所形成的各项债务的统称,它是指各社会集团、各企事业单位以及城乡个人对商业银行所持有的债权。所以,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的核算范围主要包括:各项存款、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和联行存放款项、同业和金融性公司拆入,以及应解汇款、应付利息、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发行债券和外汇买卖等项。
存款是商业银行吸收社会闲置货币资金的信用活动,是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吸收存款是发放贷款的基础,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越多,信贷资金就越充裕,用来发放贷款的资金就越多。
负债业务核算的要求[2]
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核算是商业银行会计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贯彻国家政策,正确地组织会计核算,对负债业务的核算,应按照下列基本要求进行。
- 1.正确、及时地办理负债业务
要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认真审查凭证的合法性,正确使用相关会计科目及其帐户,及时地进行帐务处理,做到不错不乱不误,充分保证负债业务的核算质量,为反映国民经济各部门的资金动态,提供正确数据。
- 2.维护存款单位的合法权益
存款单位对自己在商业银行的存款,享有自主支配权,商业银行必须坚持“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的结算原则,保障存款单位的合法权益。除了根据国家法令、法律、政策和司法机关的明文规定以及商业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可以由商业银行代扣款项或冻结存款外,商业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扣款,也不得随意停止存款单位对存款的正常支付。
- 3.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的借款以及商业银行同业拆入等款项,应严格按政策的要求归还借款,并按规定计付利息。
- 4.商业银行不代垫款项
各单位在商业银行的存款帐户上应保持一定的余额,支用存款时,不得超过存款余额发生透支。商业银行不代任何单位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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