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物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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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物流是物流現代化發展的主要趨勢,而第三方物流服務的法律表現形式就是第三方物流合同,第三方物流合同在物流實踐中大量存在。然而第三方物流合同具有什麼樣的法律特征呢?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到底如何?進而如何使用法律來解決第三方物流合同的爭議與糾紛呢?
所謂第三方物流,按照國家標準,是指由供方與需方以外的物流企業提供物流服務的業務模式。由於第三方物流具有節省費用、減少資本積壓和庫存、實現企業資源的優化配置、服務更專業、提升企業形象等諸多優點,是物流現代化發展的主要趨勢。
第三方物流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物流服務關係的合同化,第三方物流通過合同的形式來規範物流經營者和物流消費者之間的關係。物流經營者根據合同的要求,提供多功能直至全方位一體化的物流服務並依照合同來管理其提供的所有物流服務活動及過程。因此第三方物流又叫合同制物流或契約物流,開展第三方物流活動就需要訂立第三方物流合同所謂第三方物流合同,就是第三方物流服務活動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第三方物流合同所涉及的運輸、儲存、包裝、裝卸、搬運、配送等物流服務合同,本質上屬於民商事合同,但與一般的民商事合同相比,第三方物流合同又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第三方物流合同的主體相對較為複雜
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的主體包括以下幾類:
(1)物流服務提供者。是物流合同中主要的一方,一般是第三方物流的專業經營者。
(2)物流服務需求者。是物流合同中的另一方,主要包括各種工業企業、批發零售企業及貿易商等。(3)物流活動的實際履行者。物流服務需求者和提供者是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基本主體,但物流服務提供者有時會把海運、陸運、通關、倉儲、裝卸等環節的一部分或全部分包給他人,委托他們完成相關業務,使其參與物流合同的實際履行,如運輸企業、港口作業企業、倉儲企業、加工企業等,物流合同的實際履行方成為第三方物流法律關係不可或缺的主體。
2、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內容具有廣泛性和複雜性
在物流現代化發展過程中,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務的企業從簡單的存儲、運輸等單項活動轉為提供全面的物流服務,其中包括物流活動的組織、協調和管理,設計最優物流方案,物流全程信息的搜集、管理等。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務的企業大體上又可以分為資產型物流公司和非資產型物流公司。資產型物流公司又有以提供運輸服務為主和提供倉儲服務為主等不同類型;非資產型物流公司又有以提供貨物代理為主、提供信息和系統服務為主、提供增值服務為主等不同類型。fl業務的專業化和多樣化使得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內容涉及運輸、儲存、裝卸、搬運、包裝、流通加工、配送、信息處理等諸多環節,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因此呈現出多樣性、廣泛性和複雜性等特點。
第三方物流合同涉及環節眾多,合同的內容具有廣泛性和複雜性。那麼,從合同內容約定和實踐來看,雙方的權利義務到底屬於何種合同法律關係?物流合同是不是一個獨立的合同?單一的物流服務合同在性質上容易確定,如純粹的運輸合同法律關係或倉儲合同法律關係,其合同名稱就是運輸合同或者是倉儲合同,屬於合同法上的有名合同。然而,第三方物流合同往往是綜合的物流服務合同,是集運輸合同、委托合同、倉儲合同、加工合同等各種合同於一身的混合合同。因而,物流經營者的法律地位也是集存貨人、托運人、委托人、代理人等各種身份於一身的混合地位。然而,我國《合同法》並沒有物流合同的概念和相關規定,在《合同法》分則中,分別對15類有名合同作了規定,包括涉及物流服務關係的運輸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承攬合同等。而且在物流活動實踐中,也很少把合同稱為物流合同,因為物流活動大多還是體現為運輸合同,物流企業與客戶簽訂的合同大多數是運輸合同。但物流合同往往又超出運輸合同的範圍,如合同中要求物流企業對委托托運的貨物進行包裝修補、集裝箱拼箱、裝箱或者拆箱,這時物流企業與客戶的合同就有了加工承攬的性質與特點,遠不是一個運輸合同所能涵蓋的。因此,把這種綜合的物流服務合同稱為運輸合同就是不准確的。綜上所述,通常來說,第三方物流合同特別是綜合的物流服務合同,其法律性質應該是具有混合合同特征的無名合同。
如前所述,物流合同的內容具有廣泛性和複雜性,物流合同涉及運輸、儲存、裝卸、搬運、包裝、流通加工、配送、信息處理等諸多環節,同時由於第三方物流經營者擁有的資源不同,經營特色和經營方式也多樣化,第三方物流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也變得複雜起來。
從第三方物流合同主體來看,一方面是物流服務提供者(物流經營者)與物流服務需求者(物流客戶)的關係。雙方基於物流服務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同時也必須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另一方面是物流經營者與物流活動實際履行者的關係。當物流經營者利用自身的物流經營資源獨立完成物流服務的全部過程時,物流經營者與物流活動的實際履行者是相同的,法律關係相對較為簡單,但第三方物流合同的主體往往是綜合的物流服務合同,每個物流經營者擁有的資源不同。因此,實踐中物流經營者在接受物流客戶的委托後,往往與一個或多個實際履約方分別簽訂合同,委托他們從事具體的運輸、倉儲、加工、包裝、裝卸等服務。
從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內容和性質來看,不管是物流服務提供者(物流經營者)與物流服務需求者(物流客戶)的關係,還是物流經營者與物流活動實際履行者的關係,根據不同的合同約定和物流實踐,比較常見的幾種法律關係是:
1、運輸(倉儲、加工)等一般物流服務法律關係
物流最主要目的是通過運輸鏈的順利銜接,實現物質資料從供給者到需求者的物理移動最優化,所以運輸、倉儲、裝卸、搬運等活動仍然是整個物流活動的核心要素。當第三方物流企業接受客戶的委托,自己進行運輸、倉儲、裝卸、搬運等物流作業活動,自己完成物流合同所約定的內容時,這種經營模式與傳統運輸業、倉儲業等區別不大,當事人雙方形成相應的法律關係,如運輸法律關係、倉儲法律關係等。在物流實踐中,物流倉庫及相關設施可以通過自建或租賃取得,如果租賃取得,其實質是一種租賃行為。如果物流經營者在經營物流服務時接受貨主的委托,根據運輸、銷售或消費使用的需要進行包裝、分割、計量、分揀、刷標誌、組裝等簡單作業,或者對委托托運的貨物進行包裝、集裝箱拼箱、裝箱或者拆箱,這種行為具有加工承攬的性質,物流經營人此時具有承攬人的法律地位,則形成相應的加工承攬法律關係。
2、委托代理法律關係
物流企業不可能擁有履行物流合同的所有資源,因此不可避免地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約定物流經營者在一定許可權內可以物流需求者的名義委托第三方完成物流業務,這時物流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就形成了委托代理關係,即第三方物流經營者以物流需求者的名義同第三人簽訂分合同,履行物流合同的部分內容,對該分合同的權利、義務物流需求者也應享有和承擔。另外,物流經營者也常常接受貨主的委托,以貨主的名義辦理貨物的報關、報驗、保險、結匯等業務。此時物流經營者除了和物流需求者之外,還以貨主的名義與海關、商檢、動植物檢疫、保險公司、銀行或其他有關第三方發生法律關係。
3、居間或者行紀法律關係
在實際業務操作中,物流經營者可能提供與運輸有關的信息、機會等服務,促成物流需求方與物流提供方(如貨主與承運人、港口經營者等)之間的交易,從中收取一定的費用和報酬,並協調有關當事方的利益,而自己並沒有同任何一方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或向任何一方提供實體物流服務。此時,物流經營者處於居間人的法律地位。
實踐中,也有物流經營者在為貨主提供運輸代辦服務時,由於沒有運輸工具,就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簽訂運輸合同或者租用第三方的運輸工具;由於沒有倉庫,就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簽訂倉儲合同或者租用第三方的倉庫,此時,物流經營者處於行紀人的法律地位。
需要指出的是,實踐中許多物流活動的當事人並不能清楚區分委托代理、居間、行紀的不同,這幾種法律關係具有一定的相似之處,都是一方為他方辦理事務、提供服務或勞務性質的合同,但他們在《合同法》中各自屬於獨立的有名合同,有其不同的地方。其主要區別是在代理關係中代理人只能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交易活動,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居間人則僅僅為他人提供交易機會和信息媒介服務,並不參與他人的合同交易行為;行紀則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進行交易活動。
分析第三方物流合同特征和法律關係的目的,在於分清物流活動中的各種法律關係,準確適用物流相關法律、法規來妥善處理各種物流活動爭議和糾紛,從而推動現代物流業的順利發展,保障物流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下麵主要分析以下幾個問題:
1、調整第三方物流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據
目前,從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現狀來看,還沒有一部專門、統一的物流法。現行有關物流服務活動的法律法規,從法律效力角度來看,主要可分為以下三類:一是法律。如《合同法》、商法》等。這類規範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最高,往往是物流某一領域的基本法。二是行政法規。如《海港管理暫行條例》、《航道管理條例》等。這類規範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僅次於法律,數量眾多,在我國的物流立法中占有重要地位。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頒佈的規章。如《關於商品包裝的暫行規定》、《鐵路貨物運輸規程》等。這類規範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次於法律、行政法規,帶有強烈的部門色彩。除此之外,還有部分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地方性法規以及物流技術規範等形式。
從法律的內容上看,調整物流環節中物流經營活動的法律規範也比較複雜。首先,廣泛適用於物流活動各環節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等。其中,由於物流合同實質上是民商事合同,所以《合同法》是調整整個物流活動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其次是適用於物流某一環節的法律規範,包括運輸環節的法律規範、搬運配送環節的法律規範、包裝環節的法律規範、倉儲環節的法律規範、流通加工環節的法律規範等,如《海商法》、《鐵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港口貨物作業規則》等。如果是涉外物流活動,還有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來調整,如《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統一國際航空運輸的某些規則的公約》(華沙公約)等。除此之外,還有調整物流作業的技術規範。
2、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適用具有特殊性
由於第三方物流活動涉及運輸、倉儲、包裝、配送、搬運、流通加工和信息管理等各個方面。同時,第三方物流活動的參與者涉及不同行業與部門,如倉儲經營者、包裝服務商、各種運輸方式下的承運人、裝卸業者、承攬加工業者、配送商、信息服務供應商等,因此物流服務提供者經常處於多重法律關係中,這導致物流活動中法律的適用呈現出複雜性。所以,就物流活動整體而言,其法律適用具有內容的綜合性、層次的多樣性等特點。如以運輸這一主要物流功能為例,它包含水路、公路、鐵路、航空和管道等運輸方式,而水路運輸又分為國際海運、沿海運輸和內河運輸,相應地,這些不同領域的法律關係又有各自相應的法律調整。
3、《合同法》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的具體適用
如前所述,第三方物流合同實質上是民商事合同,所以《合同法》是調整整個物流活動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廣泛適用於物流活動的各個環節和整個過程。在具體適用《合同法》的過程中,應註意以下問題:
首先,在不同的物流合同法律關係下,《合同法》總則和分則的適用問題。我國《合同法》第124條規定:“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也就是說,如果《合同法》分則對某類有名合同作了具體的法律規定,則可以直接適用該規定;如果《合同法》分則對某些合同(即無名合同)沒有作具體的法律規定,則適用總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根據前文對第三方物流合同特征和法律關係的分析,第三方物流合同在適用《合同法》時的基本原則和方法是:
(1)第三方物流經營者自己完成物流合同所約定的內容,如運輸、倉儲、對托運的貨物進行流通加工等,則當事人雙方形成相應的法律關係,如運輸法律關係、倉儲法律關係、加工法律關係等。這時,物流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就可以直接適用《合同法》分則的具體規定來調整。如《合同法》第十五章“承攬合同”、第十七章“運輸合同”、第二十章“倉儲合同”等。
(2)第三方物流經營者提供的是綜合物流服務,在這種合同中,第三方物流企業提供的是一攬子服務,既可能為物流需求者設計並管理物流系統,也可能提供具體的物流作業服務。在這種情況下,很難為這種物流合同在《合同法》分則中找到對應的有名合同,在簽訂合同、解決糾紛時如單純依據《合同法》規定的有名合同來解決,可能會感到茫然而無所適從。這種綜合的物流服務合同,其法律性質應該是具有混合合同特征的無名合同,可以在適用《合同法》總則規定的基礎上,以物流系統的設計部分適用技術合同和技術開發合同的規定,而對提供的具體物流作業服務部分則根據服務的具體內容分別適用貨物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倉儲合同、保管合同的規定。同時,該合同還具有委托合同的性質,因此,相關規範沒有規定的部分,也可以參照有關委托合同的規定。
(3)如果第三方物流經營者通過某種方式將物流作業分包給他人或者僅僅提供媒介信息服務,則如前文所述,第三方物流經營者可能處於代理人、居間人或行紀人的法律地位,其法律的調整則適用《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紀合同”以及《民法通則》關於代理與《合同法》關於委托合同的規定。
其次,《合同法》與其他法律的適用關係問題。在物流服務合同法律關係下,《合同法》與其他法律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係。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當特別法與一般法規定相衝突時,適用特別法,當特別法沒有規定時適用一般法。《合同法》第123條規定:“其他法律對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所以當其他法律對第三方物流合同有特別規定的,適用該特別規定。比如我國《航空法》中對國際航空貨物運輸的部分事項作了特別的規定,《海商法》則專門調整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物流企業在辦理相關運輸業務時要遵守這些特殊規定。
總之,第三方物流合同有其不同於一般民商事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的當事人之問可能形成不同的法律關係,形成不同的權利、義務關係,受到《合同法》、《海商法》等不同法律的調整,而不同法律調整的結果可能使發生物流爭議時其處理結果大為不同。以貨物運輸合同為例,對於貨物的滅失和損壞,在承運人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問題上,我國《合同法》、《鐵路法》、《民用航空法》規定的是嚴格責任,而《海商法》規定的則是不完全過錯責任,此外,關於賠償限額、責任期間、免責事由等方面的規定也存在較大差異。因此,作為第三方物流合同當事人,首先要註意簽訂好物流服務合同,明確有關合同不同的法律關係和法律性質,確定責任分擔,控制合同風險。其次,要註意提高物流法律意識,僅僅有物流專業知識還不夠,也要對物流法律進行深入的瞭解。這樣才能準確使用物流相關法律來妥善處理各種物流活動爭議和糾紛,保障物流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