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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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行紀人[1]
行紀人是指接受委托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一定行為的人;委托人是指委托別人為自己利益進行行紀行為的人。
行紀人的權利[2]
(1)報酬請求權。行紀合同是有償合同。因此,行紀人的首要權利就是請求委托人支付報酬。行紀人請求支付報酬的前提是已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務。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標準,一般在於行紀人已完成或部分完成與第三人的交易。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亦即委托人應當依據行紀人所完成的委托事務支付全部或部分報酬。報酬的數額應當依照約定,沒有約定的,依照合同法第6l條規定確定。
(2)對委托物的留置權。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行紀人享有留置權的委托物,既可以是從委托人處收取的,例如在賣出委托中,行紀人留置未賣出的部分委托物;也可以是從第三人處收取的,應轉交給委托人的物,例如在買人委托中留置從第三人處買入的貨物。
(3)對委托物的提存權。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托物,委托人應當及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托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依照合同法第101條的規定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賣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依照合同法第101條規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4)行紀人的介入權。行紀人賣出或者買人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行紀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所謂有市場定價,指交易的標的在市場上有公示的統一的價格,單個交易者之間不能通過個別的磋商在此市場價格之外另行確定交易價格。例如,股票在證券交易所內的交易價格即是。
行紀人的義務[2]
(1)費用負擔義務。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行紀是一種營業行為,行紀人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行紀活動,因此行紀人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相當於為獲取利潤而支付的成本,原則上應由行紀人自行負擔,而行紀人可以通過向委托人收取報酬來彌補。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不僅包括行紀人向第三人實際支付或應支付的費用,例如購貨款、場地租金等,也包括行紀人利用自有的保管和運輸設備對委托物加以保管,運送時所為之物的消耗。不僅包括必要的費用,有益的費用亦屬之,例如保險費、電話費、自助拍賣費等。
(2)對委托物的保管義務。行紀人占有委托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托物。委托物是指行紀人為處理委托事務而收取的動產,金錢和有價證券不包括在內。它既包括行紀人從委托人處收取的用於交易的物,又包括為委托人的利益從第三人處買入的物。
(3)對委托物的處分義務。委托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繫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處分是指變更、消滅委托物的原有形狀,包括事實處分與法律處分。事實處分指變更或消滅委托物的物質實體而實現物質利益,例如,將物加以加工改造,在客觀上改變物的形狀;法律處分指變更或消滅物上權利的行為,例如,將物予以出賣使所有權轉移,同時通過收取價款而實現物的價值.或者以租賃的方式轉讓對物所有權的部分權能。行紀人對委托物進行處分,原則上需委托人事先同意。若未經委托人同意而行紀人擅自處分者,委托人可請求損害賠償。但如果行紀人無法及時與委托入取得聯繫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所謂“合理”,行紀人應儘可能地選擇最有利於委托人的方式處分委托物,同時應儘可能地保持委托物的原狀,以待委托人的指示。
(4)對委托人之買賣價格指示的忠實義務。行紀人低於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未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生效力。行紀人高於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l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於委托人。委托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5)行紀人的擔保履行義務。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行紀人接受委托,按行紀合同的約定與第三人進行交易的行為稱之為實行行為。行紀人的實行行為,一方面是對行紀合同的履行,另一方面也是與第三人訂立並履行交易合同的行為。行紀人與第三人的關係和行紀人與委托人的關係存在本質的聯繫,委托人出於對行紀人的信用和經驗的信賴而訂立行紀合同,將自己的事務交給行紀人處理。因此,法律特別規定,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此即行紀人的擔保履行義務。但是,行紀人承擔擔保履行義務並非法律的強行性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約定減輕或者免除行紀人的擔保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