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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略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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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战略环境评价)

戰略環評(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戰略環境影響評價)

目錄

戰略環評的產生和發展

  戰略環評(SEA)中一個全新的概念,主要由英國的N.Lee、C.Wood 和F.Walsh 等數位學者於1970 年代提出,是指對政策(Policies)、計劃(Plans)、規劃(Programs)(簡稱3P)及其替代方案的環境影響進行系統的和綜合的評價過程。它是在3P 層次上及早協調環境與發展關係的一種決策和規劃手段,也是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有效工具和手段。

  此類環境影響評價是緊緊圍繞可持續發展、以決策研究為核心、高度綜合的新興科學研究。SEA 的研究對象的界定為:①部門政策,即能源、自然資源、土地利用、交通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專門政策;②區域政策,如區域發展計劃、市政計劃、農村發展計劃等;③間接政策,如科學技術政策、財政金融政策等。可以看出,戰略環境影響評價的突出特點是具有高層次性,這是單個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所不具備的。戰略環境評價正是為了彌補目前單個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缺陷而提出的發展方向,通過SEA 消除或降低因戰略失誤造成的環境影響,從戰略源頭上控制環境問題的產生。

  1940 年代以來,隨著世界範圍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速度加快,工業發達國家不斷發生大規模環境污染事件,並由此出現了兩次環境問題高潮。正是由於環境問題的出現及其嚴重危害性,推動了環境影響評價技術研究的興起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確立,促進了環境影響評價事業的全面發展。

  第一次環境問題高潮出現在1940~1960 年代,主要是隨著全球工業化進程的加速,以工業發達國家出現的環境污染越來越嚴重,以及嚴重的環境污染所釀成的震驚世界的污染公害事件頻頻發生為代表,使人們認識到在發展經濟的過程中不能再走“先污染、後治理”的老路,必須尋求一種積極的方法和途徑,在發展經濟的同時保護環境,使經濟與環境同步發展。並藉助其他學科的研究成果預測和估計開發建設活動可能會給環境帶來的影響和危害,有針對性地提出相應的防治措施。從1950 年代起,許多環境科學家研究和編製出各種環境指數,如最早的格林(M.H.Green)大氣污染綜合指數和豪頓(R.K.Horton)水質指數等。在發展中國家,自1960 年代起除了存在環境污染外,生態環境破壞亦日趨嚴重。要預防環境污染與破壞,人類應該在開發行動前預測和評價其後果,事前採取消除和減輕影響的措施。這樣,在1964 年加拿大召開的國際環境質量評價會議上,學者們首先提出了“環境影響評價”的概念。隨後美國於1969 年通過立法建立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這項制度的建立標志著環境保護工作開始由被動治理向積極防治的轉變,是人類在環境問題認識上一次質的飛躍。由於本階段環境污染及公害事件的出現主要是局部地區的污染問題,都是由局部和單個工業項目的排污所致,所以當時環境影響評價的重點均放在單個建設項目的評價上,並形成了以單個項目為核心的傳統環境影響評價(EnvironmentalImpact Assessment,簡稱EIA)方法,並被世界各國廣泛採用。迄今為止,世界上已有100 多個國家和地區在開發建設活動中推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第二次環境問題高潮出現在1980 年代初至現階段。隨著開發步伐的加快,開發規模的擴大以及經濟發展速度的迅猛增長,出現了大範圍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主要以大氣污染物的越界傳輸、流域水污染、酸雨、溫室效應、臭氧層破壞、生態破壞、土地荒漠化和瀕危物種等區域性和全球性的環境問題為代表。這一階段環境問題的特點是由過去的短時期、高濃度的急性傷害,向長時期、低濃度的慢性傷害轉變,由局部地區污染向區域性污染轉變。與第一次相比,這個階37段環境問題對人類的生存和發展上的危害性更為可怕和嚴重。也正是由於這些環境問題的出現,使人類開始由局部地區環境問題的關註擴展到區域性或全球性環境問題的關註,環境影響評價的範圍開始由項目層次的環境影響評價逐步上升和擴展到區域規劃和政策層次的環境影響評價,由此區域開發性的SEA 便應運而生。隨著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SEA 正作為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一個重要手段,日益受到各國政府的重視和關註。

  目前,國外現行的戰略環境影響評價都是由制訂戰略的機構來準備,同時由一個獨立的環境機構負責審議的。

  美國的SEA 始於1969 年的《國家環境政策法案》,並於1970 年1 月1 日正式實施。法案要求對聯邦機構的所有立法建議和大多數嚴重影響環境質量的聯邦行為進行詳細的環境影響評價。30 多年來,美國的環境影響評價方法和程式以及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過程都有了許多修改和發展,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實施的範圍也從聯邦政府機構擴大到各個州的機構和私人公司。其中加利福尼亞州擁有全世界最先進和最具操作性的SEA 系統。美國實施SEA 的典型實例包括煤炭技術實施規劃、環境恢復和廢物管理規劃、水資源管理規劃、大氣質量法規、交通計劃等許多方面。

  加拿大聯邦政府於1973 年12 月規定了第一個EIA 程式,並要求在最終決策前的規划過程中評價聯邦計劃對環境潛在的不利影響。1990 年,加政府以內閣決議的形式要求所有聯邦部門對其提交內閣審查的可能產生環境影響的政策與規劃議案實施SEA。1993 年初,《加拿大環境影響法》正式實施。

  歐盟於1985 年6 月頒佈了85/337/EEC 法令,規定了公共和私營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範圍、行業和要求。為了預防歐盟各國工業發展的畸形競爭需要協調歐洲立法,不給日趨流動的歐洲企業轉移到立法較松的地方以機會。同時,多數成員國要求最大限度保留其自主性。法令中規定除了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項目外,各成員國還可規定其他類型項目,制定相應的標準和閾值。事實上,在1970 年代,歐盟中的英、法等國就已制定了與環境影響評價相關的條例和規定。1997 年,歐盟發佈了《戰略環境評價導則(草案)》,要求其成員國最遲在1999 年底以前開始執行戰略環評。

  原蘇聯部長會議於1972 年底通過了《關於加強環境保護和改善自然資源利用》的決議,提出了對建設項目進行系統的環境研究的要求。1988 年初又制定了《關於國家環境保護活動的根本重組》的決議,要求所有組織企業的擬議經濟活動均應開展環境影響評價,並與公眾討論。俄羅斯成立後,公佈了《聯邦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將環境影響評價的範圍確定為5 大類,環境影響評價的對象不僅包括具體的建設項目,而且包括規劃、計劃等經濟技術決策。

  日本在1970 年代初建立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之後許多都、道、縣、市結合本地情況也都建立了環境影響評價的程式。

  此外,包括世界銀行在內的許多國際組織對戰略環境影響評價的研究與實踐也給予了高度重視,並啟動了相應的研究計劃及探索性實踐。

實施戰略環評的必要性

  1、是提高環境影響評價有效性的客觀要求

  我國的項目環評經過20多年的發展完善,已成為我國環境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在控制和減少環境污染、保護生態環境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目前環評局限於具體的建設項目,而沒有考慮多個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區域累積效應或區域範圍內的間接負面環境影響。但與這類具體項目相比,國家的重大經濟、技術和產業政策、區域和資源開發規劃、城市和行業發展規劃、重大基礎設施建等對環境的影響更大。其原因在於:建設項目處於整個決策鏈(戰略—政策—規劃—計劃—項目)的末端,因此項目環評只能對具體項目表示認同或否決,並不能指導政策或規劃的發展方向,無法從源頭上保護環境,也不能解決開發建設活動中產生的巨集觀影響、間接影響、和累積影響。而環境問題在人們著手制定政策、規劃和計劃時就已經潛在地產生了。

  正是由於現有環評工作出現的這些局限性,戰略環評應運而生,它能在決策過程的早期執行,並包含某一類型或某一地區的所有項目,因而能確保充分評價替代方案,考慮到累積影響,全面咨詢公眾,在實施前而不是實施後做出與某一項目相關的決策。

  2、是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要求

  1992 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以後,可持續發展的思想已成為各國制定經濟發展戰略的重要指導思想。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作為政策的核心和本質,應通過規劃、計劃和最終的建設項目逐步分解和貫徹。這就要求在戰略實施的不同層次上充分考慮其環境影響,把環境保護問題與社會經濟發展有機地結合起來,客觀地衡量與評價每一項發展戰略的社會經濟價值和對環境造成的影響,以期實現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的統一。也就是說,實施戰略環評有助於從政策到計劃、規劃,以至最後的項目遵循可持續發展目標,從而使環境問題在政策、規劃、計劃和項目的各個決策層次上都得到充分的考慮。

  3、戰略環評是科學生態補償的重要前提

  所謂生態補償機制,既生態收益者在合法利用自然資源的過程中,對自然資源所有人或為生態保護付出代價者付相應費用的做法。戰略環評的對象側重於制定政策和規劃本身,要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戰略環評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前提。 戰略環評能對生態補償政策的有效性做出客觀評價,生態補償往往是跨區域、跨流域的補償,涉及到主客體的分配問題,可能會由於利益格局的變化,造成新的生態問題,而戰略環評可以通過對生態補償主客體之間的利益分配變化等多種因素的分析,對這種利益格局的變化做出客觀的評價,進而對生態補償本身做出評價。以江河上下游生態補償為例,如果將下游地區的部分收益用於補償上游地區,那麼下游地區是否會過度使用生態資源,上游地區是否會將補償的費用真正用在生態保護上,這些都需要做具體分析,而這些分析是依賴於戰略環評的。

  生態補償的標準和原則是生態補償政策的重要環節,因此對生態補償標準和原則做出評價,是生態補償政策能否達到目的的關鍵。針對特定區域,採取什麼樣的生態補償政策,不僅要涉及補償原則和標準的選擇,還要考慮該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而戰略環評就是要對這些細節做出分析、判斷。

實施戰略環評的可行性

  1、項目環評的成功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79年)首次確立了建設項目環評制度。經20餘年實踐,我國項目環評進步很大:“九五”期間環評實施比例超過90%;1981~1992年完成區域環評181項,占同期區域開發項目的31%。項目環評的成功實施,對於控制建設項目環境污染,改善環保部門環境管理工作起到積極作用,為戰略環評的實施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

  2、戰略環評理論與方法的研究

  早在70年代美國環保局就開發了“戰略環境評價系統”,它是由若幹電腦運行模型和資料庫組成的一個系統,其目的是為說明人類活動如何影響和依賴自然環境,在經濟、人口、能源需求預測等輸入假設的基礎上,提供經濟活動、資源利用和環境污染的中期預測(15~20年)以及這些預測部門構成、空間分佈信息等。

  我國的戰略環評起步較晚。80年代後期,中國學者才意識到戰略環評的重要性,開始介紹國外基本概念、相關方法、實施經驗;1995年以後,研究重點轉向結合中國實際情況建立戰略環評理論、方法與制度體系,並嘗試性地開展了戰略環評的實證研究。近年來,許多學者就提高環境影響有效性和開發戰略環評進行了研究和探討,並對“山西煤電並重發展戰略”及“國家有毒化學品立法”嘗試性地進行了環評,為開展戰略環評作理論與實踐經驗準備。

  3、制度體系建設

  《中國21世紀議程》等文件明確規定實施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開展重大經濟與社會發展決策環評;“三定”方案規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首要職責是“受國務院委托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划進行環境影響評價”;2003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確定了戰略環評的地位,明確要求對土地利用規劃,區域、流域、海域開發規劃和十類專項規划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與之相應的實施細則、工作指南、地方性與部門性法規也將要出台;上述共同構成中國實施戰略環評的制度體系。

開展戰略環評工作的建議

  1、以環境容量為基礎開展戰略環評

  環境容量是國家或地區在一定的時期內,為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目標而規定某一環境單元範圍內所能容納的污染物的最大負荷量。它是可持續發展的內涵之一,也是生態學的規律之一。可持續發展要求發展以環境和自然資源為基礎,同環境容量相協調。在推行迴圈經濟清潔生產,從源頭削減污染物總量的基礎上,使環境容量逐步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是我們的目標。所以,面對我國人口眾多、資源短缺,要解決快速發展經濟和儘量減少環境污染及生態破壞的矛盾,在制定政策、規劃和計劃時,為了使社會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發展,使之符合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更應加重視環境容量的問題。在戰略環評當中應加強對環境容量的研究。影響環境容量主要有兩個因素,第一要各地的資源結構與地理特征;第二區域發展和環境質量目標。可是,對於一個地區的環境容量,現在沒有現成的評估方法可以提出來,只能加強研究,特別是從理論、方法、配套的法規及各部門合作的機制上進行研究。然後再在研究的基礎上,根據環境容量對政策、規劃和計划進行戰略環評。

  2、規劃環評是戰略環評的切入點

  從理論上講,政策戰略環評應先行之,區域與行業的規劃環評次之,而建設項目的環評則再次之。規劃環評是在政策法規制定之後,項目實施之前,對有關規劃的資源環境容量進行科學評價。相比項目環評,規劃環評真正開始實現了從微觀到巨集觀,從尾部到源頭,從枝節到主幹,從操作到決策的轉變和飛躍,是環評制度的一次根本性改革。由於我國環評法中只規定了規劃環評,因此只能將規劃環評作為進行全面戰略環評切入點,推進規劃環評就是推進戰略環評。

  規劃環評能保證規劃與環境政策、法規的協調性。長期僵化的計劃經濟體制,導致條塊和部門分割,地方和部門關起門來閉門造車,使得各種規劃之間矛盾重疊。而規劃環評最提倡開發活動全過程中的迴圈經濟理念,考慮規劃區域內的環境累積影響和間接連帶性的環境影響,註重分析規劃中對環境資源的需求。由此規劃環評能夠搭建一個平臺,即是將社會、環境和經濟作為一個整體綜合性地考慮,強調各地和各部門發展規劃的協調性、公平性和均衡性,從而減少不同部門和地區間在資源環境方面的矛盾和衝突,打破行業壟斷行政區劃,對資源總量與環境容量進行優化配置,使資源分佈和生態功能區域的劃分更加科學有機地結合起來。

  3、建立戰略環評的公眾參與制度

  公眾參與是戰略環評過程的基本組成內容之一,在提高戰略環評的質量和有效性,從而完善決策、實現決策科學化方面有著重要意義。雖然我國在環評法肯定了公眾參與,對公眾參與也作一些程式上的規定,但這些規定仍然相當原則性,缺乏可操作性,如對公眾的範圍、參與的具體程式,參與的效果等沒有進行明確規定,公眾參與工作不僅深度不夠廣度,存在著建設單位和審批機關對公眾意見重視不夠,公眾參與缺乏司法保障的問題。探討戰略環評中公眾參與的可行方法和程式,對加強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公眾參與工作以及在我國全面開展戰略環評具有迫切的現實意義。

  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公眾參與工作相比,戰略環評中的公眾參與具有廣泛性、受限性、敏感性、複雜性等特點,因此建議在實際工作中應妥善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1)戰略環評中公眾參與者

  《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並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專項規劃,應當在規劃草案報批前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但對公眾的範圍沒有詳細界定。由於戰略是巨集觀的、全局性的,影響的人員和範圍並不特定,很難確定誰是具體的受影響者。在這種情況下,公眾參與者主要有3類:(1)可能受到戰略決策活動影響的群體和個人,如有關政府部門或機構、企事業單位、居委會、普通群眾等;(2)與戰略決策有利益關係的群體和個人,如相關金融機構、某些資金持有者等;(3)可為戰略環評提供知識和信息的群體和個人,如各種環境組織、相關的管理機構、有關專家和學者、對此感興趣的團體和個人等。他們常常可根據其知識背景和專業特長提供擬定政策、規劃或計劃對環境可能產生的影響等有關方面的信息,戰略環評中的公眾參與要充分考慮到這3類對象。值得註意的是,在征求對戰略環評報告意見書時,應當重視環境保護非政府組織的參與 ,由於它們更加關心環境,往往更能從有利於環境的角度出發,提出符合生態效益的建議。

  (2)戰略環評中公眾參與的方式、程式

  《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採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公眾”的意見, 事實上, 公眾參與的主要方式是聽證。由於我國沒有對聽證會制度進行統一的規定,環境影響評價聽證會制度只能單獨建立。首先由於聽證會目的是集思廣益,避免決策失誤,損害公眾利益,所以應堅持“公開、公正、客觀”的原則; 其次《環境影響評價法》將組織公眾聽證會的任務交給專項規劃的編製者,顯然不符合聽證制度的精神,應參考國外的做法,由編製專項規劃部門的上級主管部門和環保組織共同組織,把聽證會的地點選擇在中立的地方,並由有一定素質和專業的中立人士擔任主持人;再次聽證的程式應包括兩個階段:一准備,包括確定代表及人數並將聽證材料送達代表、公告舉行的時間、地點、主要內容、旁聽席位等;二舉行聽證,首先由主持人宣佈聽證會紀律,介紹聽證會代表;然後由有關部門說明擬行動概況及其對環境的影響;環評機構陳述評價意見及依據;聽證會代表對擬行動及其環評報告書發表意見及論證;最後主持人總結、聽證代表對會議記錄予以審閱並簽名。

  (3)公眾參與的司法保障

  《環境影響評價法》雖然要求行政主管部門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並直接涉及公眾利益的規劃,在報批前征求公眾的意見,但卻沒有對在沒有實施相關義務的情況下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作規定,這將不利於從根本上鼓勵公眾參與。因此應借鑒美國的公民訴訟制度,確立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機制,賦予公眾環境監督權。我國《環境保護法》第6條的規定與美國《清潔空氣法》等法律規定的公民訴訟十分近似,屬於目前我國所有立法中對公益訴訟較為典型的規定。但是,該條規定沒有起到其應有的作用,這是由於我國尚沒有形成公益訴訟的基本機制,公民環境意識還不夠高,環境保護社團發展不夠,另外就該條規定而言,它只針對排污行為,並不針對行政機關,“檢舉、控告”所指向的具體含義不明確,控告是否等同與訴訟?立法本身的缺陷限制了其作用的發揮。

  基於公益訴訟制度對彌補國家在維護公共利益方面不足的事實,以及為維護環境法律的權威,監督環境執法,確立我國環境公民訴訟制度是一項必須認真研究和解決的重要課題。可以進行有關環境公益訴訟的巨集觀立法,將環境公益訴訟與傳統民訴、行政、刑事訴訟併列的訴訟類型;對環境領域的公民訴訟結合國情進行具體規定,確立對政府非自由裁量行政行為的公民訴訟制度;大力發展環境保護社團,全面推動公眾參與;完善對政府抽象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等。

戰略環評、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的比較

  1.戰略環境影響評價。

戰略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國家和地方在制定政策、規劃、立法、國民經濟發展和資源開發之前對擬議中的人為活動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研究、預測和估計,論證擬議活動的環境可行性,為國家和地方的產業結構調整、工農業佈局和環境保護、環境管理提供科學依據,為政府的重大決策服務。戰略環境評價的目的是在政策、計劃、規劃被提出時或至少在其執行前的評估中提供給有關當局一種工具,使其能充分覺察出有關政策、規劃、計劃對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產生的影響。

  2.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是戰略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戰略環評和綜合決策的落腳點,是在政策法規制定之後,項目實施之前,對有關規劃的資源環境可承載能力進行科學評價。這是一個重大的戰略措施。如果可以得到切實的實施,環境保護可以從根本上、從全局上、從發展的源頭上註重環境影響、控制污染、保護生態環境,及時採取措施,減少後患。可以用環境保護和發展雙贏的眼光,正確選擇工業結構、工業技術和排放標準,合理佈置工業企業,組建工業生態園區,使很多的環境問題從源頭得到根治。

   3.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建設項目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進行分析、預測估計,提出應對不利影響的措施和對策的評價過程。它包括項目地址的選擇,生產工藝、生產管理、污染治理、施工期的環境保護等方面提出具體建議。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作為一項預測性和參考性的環境管理手段,在提高鮮明決策質量方面被廣泛接受。

三種環境評價的關係

  1.主要區別。

  (1)工作內容不同。項目環境評價一般是對單個項目進行的環境影響評價,涉及面和評價範圍都較小,一般通過資料收集,環境現狀調查、監測與評價,掌握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規劃環境評價一般是對新經濟開發區的建設、老工業基地的改造、城市發展等開展的環境影響評價,涉及面和評價範圍都較建設項目環境評價大。戰略環境影響評價是國家或地區在擬定立法議案、重大方針政策、戰略發展規劃和戰略行動前開展的環境影響評價。涉及面廣,評價範圍大,往往是一個地區、一個流域、一個省或幾個省,引進什麼項目,項目或開發區建在什麼地方一般都是不明確的,因此,不能按建設項目進行的環境影響評價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方法開展戰略環境影響評價。

  (2)評價對象及評價工作的複雜程度不同。項目環境評價的對象一般是單個建設項目,環境評價工作相對較為簡單;規劃環境評價的對象是一個區域,相對較為複雜;戰略環境影響評價的對象是一個地區、一個流域、一個省或幾個省,工作最為複雜。

  (3)評價工作程式不同。項目環評工作大體可分為三個階段:準備階段;正式工作階段;報告書編寫階段。規劃環評大體可分為8個階段:區域開發建設規劃和開發、改造項目分析階段;開發區和周圍地區環境狀況調查評價階段;確定評價區功能和環境保護目標階段;區域開發環境影響預測階段;環境保護綜合對策階段;公眾參與階段;環境保護投資能力分析階段;區域環境管理和環境監測系統建設方案階段。戰略環評大體可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為環境現狀調查;第二部分為社會環境調查;第三部分為環境影響分析預測;第四部分為環境保護對策研究。

  (4)評價的目的不同。戰略環境影響評價的目的在於把環境保護納入發展活動的計劃、決策和實施中,避免或降低由於決策失誤給環境帶來的消極影響;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主要目的是為進行科學決策,即在決策過程中充分考慮環境和生態的支撐能力和保護需求,因而在評價中以追求科學合理性為主,當然也不違背法規要求。換句話說,科學性是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靈魂所在。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是為了分析、預測污染因數對環境可能產生的污染以及污染程度,找出防治對策,使環境可以接受。其主要依據是依法評價、依法管理,或者說基本依法為主,以科學合理性評價為輔。

  2.主要聯繫。

  戰略環境影響評價是一個地區、一個流域、一個省或幾個省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分析和預測結果提出的污染防治對策和環境治理目標起著巨集觀控制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作用。規劃環評和項目環評範圍較小,含於戰略環評範圍內,區域內的建設項目環評又含於區域規劃環評範圍內,它們之間的關係如同國家、集體和個人,構成了完整的環境影響評價體系。按照個體服從總體的原則,開發建設項目環評和區域規劃環評必須服從戰略環評的要求,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又必須服從區域規劃環評的要求,建設項目的主要污染物也必須控制在區域規劃環評或戰略環評下達的指標內。從這個角度講,他們是整體和個體之間的關係。儘管建設項目環評、區域環評和戰略環評的對象、範圍不同,評價方法也有差異,但評價的目的都是為了對擬議中可能對環境產生影響的人為活動進行的環境影響分析和預測,在此基礎上提出擬採取的防治措施和對策,使經濟建設和環境保護協調發展,達到既發展經濟又保護環境的目的,這是它們要達到的同一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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