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債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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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外債管理機構[1]
外債管理機構是由政府授權履行外債管理職能的機構。根據外債管理部門設立的不同方式,世界各國的外債管理部門大致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在中央銀行或財政部內設立外債管理機構代表國家行使外債管理的職能;
(2)由中央銀行、財政部或者其他經濟管理部門聯合設立外債管理機構來專門行使外債管理的職能;
(3)由中央銀行、財政部或者其他經濟管理部門聯合成立獨立的外資管理部門,兼司外債管理的職能;
(4)沒有統一的外債管理機構,外債管理工作由各經濟管理部門專設機構負責。我國在外債管理方面屬於第四種類型。
外債管理的對象和內容[1]
外債管理的對象是指外債管理的法規和政策措施所作用的對象,包括人、物和地區三個方面。外債管理中作為對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外債管理中作為對象的物,是指各種類型的外債;外債管理中作為對象的地區,一方面指外債管理法律作用的區域範圍,另一方面指一國針對不同國家和不同地區的外債採用不同的外債管理政策。
外債管理的內容是指外債管理的具體工作,即對外債的借、用、還等每一個環節進行監督和管理。對外債借用的管理包括:對外債總體規模的管理,對外債類型結構的管理,對外債貨幣結構的管理,對外債期限結構的管理,對外債利率的管理。對外債利用管理包括:對外債資金投向的管理,對外債資金效益的管理。對外債償還管理包括:對外債資金本金償還的管理。對外債資金利息償還的管理。
外債管理機構的職能[2]
1.制定和執行外債政策的職能
根據國家經濟建設的需要,制定出一定時期的對外借款總體的發展戰略與目標,以及具體的方針政策,使之與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外貿政策等相互配合,並負責督促執行。
2.制定和執行外債計劃的職能
我國中長期和年度利用國外貸款的外債計劃由國家計委負責制定,經批准的外債計劃要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有關計劃。有關部門應按批准的計劃嚴格執行。由國家統借統還的貸款,要納入國家財政收支計劃。
3.制定和執行外債法規的職能
有關外債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由國務院法制局組織有關部門草擬,區別不同情況履行立法手續,經批准對外公佈執行。有關審計工作,按照《國務院關於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條例》辦理。
4.審批和協調對外借款的職能
投資兩億元以上的借款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需經國家計委組織審查後,報國務院批准。凡限額以下的項目,在貸款總額度內,按隸屬關係由國務院主管部門或省審批下達。簽定國際金融機構及政府間貸款協定和協議,必須按國務院授權辦理。
5.管理和監督對外債務的職能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執行外債政策、計劃及法令,對外債借入、使用及償付等進行檢查監督,負責對外債的外匯管理及其監督檢查等。
6.統計和監測對外債務的職能
國家統計局、經貿部負責制定、健全利用外資的統計報告制度,由經貿部彙總。各部門和地方要按照統計規定,按時向上級報送報表。國家外匯管理局於1987年8月公佈了《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並建立了全國外債統計監測系統,力求做到準確、及時、全面地掌握全國外債信息,統一負責對外公佈我國的外債數字,並向國務院和有關部門、‘地方及時反映情況和提出建議,為國家巨集觀經濟決策提供依據。
財政部負責建立和健全統一的利用國外貸款的財務、會計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和財政監督;負責編製國家統借外債的預、決算,制定有關轉貸辦法,編製向世界銀行提供的債務報告。
中國的外債管理機構及其職能[3]
外債管理機構及其職能具體包括如下。
(一)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作為國民經濟的綜合管理部門,在利用外資計劃中也對外債實行計劃管理:擬訂全國利用外資的總規模,確定外資的投向;審查限額(2億美元以上)利用外資項目,提出國家統借外資的備選項目,並做好外債的巨集觀管理;瞭解掌握國際金融機構、市場的動態和信息,研究我國利用外資的戰略和方針政策;研究編製借用世界銀行及其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雙邊政府貸款和商業貸款的計劃。上述工作具體由國家計委的國外資金利用司執行。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外債管理方面執行國家和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能。具體負責:包括
(1)研究我國外債管理的理論、政策,擬訂有關外債(國際商業貸款、發行外幣有價證券、外債統計監測、外匯擔保等)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
(2)就外債問題向國務院提出建議,參與國際收支計劃和利用外資計劃的編製;
(3)負責有關國外借款的外匯管理;負責登記、統計和監測全國對外負債,對地方、部門和企業使用的外債進行監督檢查,並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4)分析和預測對外負債的形勢,並定期公佈外債情況。
中國的外債管理機構的類型[2]
根據我國國情和借用外債利用外資的需要,我國外債管理機構目前可劃分為兩種類型。
1.外債決策機構
我國的外債決策機構主要是國務院領導下的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對外經貿部等部門。它們根據國家經濟建設的需要,研究制定出一個時期的對外借款總體的發展戰略目標與規劃,提出國際金融機構貸款、政府貸款、商業貸款和發行債券等中長期和年度利用國外貸款的項目,進行綜合平衡後,納入國家利用外資汁劃,並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審批。
2.對外視窗管理機構
我國通過對外視窗進行對外借款和管理對外借款,可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對外經濟貿易部、財政部、農牧漁業部、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五大視窗,主要負責籌集和管理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的官方優惠貸款。第二個層次是中國銀行、交通銀行、中國投資銀行、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福建投資企業公司、海南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上海市信托投資公司、天津市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大連市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主要是負責對外借用商業貸款和發行外幣借款。
3.其他非視窗的金融機構或國內大企業經人民銀行批准也可以對外籌借外債資金
以上這些部門和機構在國務院的領導下,按各自分工負責的業務範圍履行職責。人民銀行還負責審批十大視窗及其他非視窗單位的國際商業貸款和對外發行債券,國務院授權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有關國際商業貸款和發行外幣債券的管理工作。
地方外債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能[4]
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並根據中國的基本國情,將中國的外債管理劃分為中央巨集觀管理和地方微觀管理兩大層次,即將限額以下的外債交由地方管理,並限期上報國家外債委備案。這是完全必要的,有利於因地制宜規劃外債使用,充分調動地方的積極性。
地方外債管理委員會作為地方性外債管理權力機構應設置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一級的財政廳(局)內,與中央外債委上下對口。地方外債委受中央外債委和地方政府雙重領導,其中以中央外債委的直接對口領導為主。地方外債委的主要職能及其內部機構設置如下:
(1)地方外債的計劃決策機構。負責制定地方外債的長、中、短期發展戰略及其外債的借人、使用和償還計劃;審批地方利用外債資金的項目(限額以下項目),並報中央外債委備案;負責向中央申報年度外債借用計劃指標,經中央外債委綜合平衡後,批准下達:等等。
(2)地方外債的信息研究中心。負責地方外債的登記、統計,監測工作,對地方外債信息,進行搜集整理,並及時上報中央外債委;測定地方外債規模,結構及其外債償還能力和外債使用情況,並上報中央;對國際金融市場作出針對性、專題性預測分析,提供可靠的信息依據,減少地方借債的旨目性;等等。
(3)地方外債的籌(融)資機構。負責確定地方用債的貸款種類和借債代理視窗,並報經中央外債委批准後,指定代理視窗負責根據地方經濟發展所需適時適量地向中央申請外匯轉貸款;等等。
(4)地方外債資金管理機構。負責地方借人外債資金及中央轉貸款資金的使用情況;負責地方外債資金使用效益分析與評價;負責對地方用債項目的具體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等等。
(5)地方外債的償債管理機構。負責對到期地方外債進行償還,對未到期但可能存在匯率風險損失的地方外債進行防範;負責設立並經營管理地方償債基金,以緩解償債高峰時對地方經濟發展町能造成的壓力,保持地方政府良好的債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