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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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銀行(Bank For Medium-Scale Enterprises; Business 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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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論,它具有兩方面的特點:
一是它自身的規模比較小,從資產及其他方面來說,都難以與大型商業銀行進行競爭;
二是它們主要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及其他金融服務。
中小企業銀行雖然也可以承辦某些政策性業務,但它們本身不屬於政策性銀行。在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大多設有大量的中小企業銀行,為中小企業提供相關銀行服務。例如美國全國即設有約7000多家中小銀行,政府還對它們實行某些特殊政策給予扶持。德國、日本、南韓等國家都設有一批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的中小銀行。這些中小企業銀行有的還在中國設有分支機構,為其到我國投資的企業提供相關服務。
中小企業銀行專門為中小企業服務的性質決定了它們必然要以這種風險較高但數量龐大的中小企業群提供其他商業銀行不能提供的金融服務,而這種銀行的專款專用機制和專業經營經驗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其本身的經營風險。同時,這種銀行由於規模小,資產實力弱,它們與中小企業間具有不可替代的親和與血緣關係,其產權設置要以中小企業和一些個人投資為主,它們與一般中小企業的發展背景類似,經營目標相互銜接,經營方式上互為上下游關係,而且它們的經營成本較小,科技含量相對較低,運營規則既要在實踐中逐步完善,又要比較靈活,這些特點構成它們與中小企業雙方建立和發展業務的基礎。由此可以說,它們與中小企業間是天然的利益共同體,它們之間進行的“資金”聯姻可以說是是“門當戶對”。
中小企業銀行融資的影響因素[1]
(一)利率管制
商業銀行對每筆貸款的審核程式一樣,無論貸款金額多少,都需經過信用評估、企業財務分析、提出調查報告和貸款委員會審查等一系列程式,這就使得商業銀行向中小企業貸款的單位成本相對較高;加上中小企業一般比國有企業規模小,其信息披露也遠不如國有企業完善,如果銀行的收入不足以抵補這些成本,就可能對中小企業“惜貸”,因此,更高的利息收入能夠鼓勵商業銀行更多地考慮中小企業的貸款申請。
目前許多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的貸款利率在7-8%,利率浮動幅度雖然不大,但能獲得貸款的中小企業並不多。在交易費用存在的情況下,銀行更偏好貸款給大企業,做“批發業務”,而放棄向小企業貸款,不願做“零售業務”。在交易費用存在的情況下,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超額準備金支付的利息是商業銀行向企業貸款的機會利率,若貸款利率與機會利率之間的差額很小,則商業銀行會停止向企業貸款;若貸款利率與機會利率之間的差額比較小,則商業銀行只向大企業貸款,不向中小企業貸款;若貸款利率與機會利率之間的差額相當大,則商業銀行就既向大企業貸款,又向小企業貸款。因此,要從根源上治理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放寬利率管制、實行利率市場化是一個標本兼治的良策。
(二)融資體制的國有經濟導向
二十多年的經濟改革並沒有改變融資體制的國有經濟導向。商業銀行與國有企業之間的依存關係在現行的融資體制中仍具有不可拆解的性質,國有企業的社會地位和責任事實上鎖定了商業銀行的地位和責任,同時也決定了改革過程中金融資源的配置結構。這種融資體制對於民營性質的中小企業而言是“外生”的而很難與之相兼容。
體制的排斥性一方面表現為商業銀行不願意給中小企業放貸而承擔額外的風險;另一方面表現為商業銀行寧願將錢放在中央銀行的超額準備金賬戶上,也不願意貸給有效率的民營企業。目前,由於商業銀行的精力主要集中在如何規避風險上,因此,它們對那些預期的高回報、高風險的項目已經失去興趣。央行要求各大專業銀行推行個人貸款負責制後,更沒有銀行願意向民營企業提供貸款了。
(三)信用擔保機構
我國企業信用制度尚在建立中,個人信用更為落後,全社會有信用危機感。在信用缺失的情況下,銀行為了減少呆壞賬,保障本金迴流和增值,從1998年起,普遍推行了貸款抵押、擔保制度,純粹的信用貸款己經很少。中小企業普遍存在固定資產少,土地、房屋等抵押物不足等特點,因而向銀行申請貸款時需要第三方提供保證,這就有賴於信用擔保制度的完善。
信用擔保是一種信譽證明和資產責任保證結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務活動,它介於企業和銀行之間,擔保人對銀行做出承諾,對企業提供擔保,從而提高企業的資信等級,幫助企業獲取發展資金。但是,目前信用擔保機構在數量上的匾乏、運作方式上的不規範不僅無法滿足眾多中小企業的貸款需求,而且也阻礙其自身的進一步發展。
(四)信貸歧視
儘管許多中小企業逐漸呈現出經營績效較好、產權結構較為完善、資本結構因依托於內源融資機制也較為完備的優勢,它們卻很難與商業銀行建立普遍的金融聯繫。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歧視所產生的不利影響。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是所有制歧視。在我國為數眾多的中小企業中,國有中小企業僅占總數的
24%左右,民營中小企業成為其主流,因此,國有商業銀行與中小企業存在所有制“不兼容”問題,影響銀行授信。國有銀行不願也沒有必要因為給民營中小企業發放貸款而承擔額外的風險。即便是民生銀行這樣的純粹的民營銀行,主要客戶也是大企業(包括民營大企業)和大項目。二是客戶評價標準歧視。商業銀行現行的信用等級評定辦法是針對較大型企業制定的,中小企業與大企業使用的是同一種信用等級評定辦法,而大企業的各項信用指標是中小企業無法相比的,該評定辦法過於強調企業資產規模,從而造成中小企業的信用等級相對較低。這種狀況客觀上對中小企業形成了信用標準歧視,影響中小企業的融資信心。
(五)企業自身
現實中,中小企業違約行為已給銀行造成巨大損失。隨著銀行信貸業務趨於謹慎,銀行從自身利益出發更加不願意貸款給信用度低、風險度高的中小企業。據權威部門統計,在沒有獲得貸款的中小企業中有22.5%是由於自身信用不佳造成的,這就是常說的“道德風險”。
我國中小企業銀行信貸融資困難的原因[2]
中小企業銀行信貸融資困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中小企業自身難以剋服的缺陷我國中小企業在經濟結構上,以民營經濟為主體,呈現多元化的特點。
雖然改革開放後發展迅猛,但是與國有大型企業相比,一直處於國有經濟的補充地位,其本身仍有許多缺陷,直接導致融資困難。
第一,中小企業財務狀況差。
大多數中小企業採取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形式, 多數情況下企業的所有者與經營者為同一人,企業財務核算隨意性大,財務信息透明度低,財務報表普遍不實。致使銀行難以正確估測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的風險。據統計,我國中小企業50%以上的財務管理不健全,許多中小企業缺乏足夠的經審計部門承認的財務報表和良好的連續經營記錄;
第二,中小企業群體信用缺失。
目前我國中小企業普遍存在信用意識淡薄的情況,當企業經營出現問題後,經營者不是從改變產品結構、加強經營管理等方面想辦法,而是靠拖欠貸款及其利息度日,這不僅給銀行信貸資金的安全造成了風險,而且極大毀壞了企業的信譽度,加大了中小企業的貸款難度。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調查顯示,在當前我國中小企業中, 僅有39%參加過資信評估,這其中的大部分企業資信度較低,更有61%的中小企業沒有參加過資信評估,沒有任何資信記錄。而資信度又是銀行發放貸款的重要參考標準之一;
第三,中小企業破產率高。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進一步推進,我國進入相對過剩的經濟時期,中小企業的創業成本、市場競爭的激烈程度都大大提高,中小企業創業失敗率也提高很多。並且中小企業因其資金、技術等實力弱,抗風險能力不足,壽命普遍較短。有數據表明,約有50%的中小企業在創立的3 年內破產,在剩下的50%企業中又有一半企業熬不到5年就消失了,即使剩下的1/4企業也只有少數能挨過經濟蕭條的時期。總而言之,這種不穩定的狀態極大的制約了中小企業的還貸能力,使得銀行貸款面臨極大的風險,銀行在對中小企業發放貸款時更加謹慎;
第四,中小企業抵押、擔保難。
根據我國《銀行法》、《擔保法》等有關法律規定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必須提供抵押、質押等擔保。而在具體操作中,銀行一般就只接受土地和房屋等固定資產做抵押物。很多中小企業自身財力薄弱,沒有可用於抵押的土地或房屋,不具備銀行貸款的基本條件,不能從銀行獲得貸款。從現行法律制度來看,貸款人無力提供抵押物可尋找符合條件又願意擔保的擔保人。擔保人應對擔保的債務承擔連帶無限責任。目前企業的風險責任意識普遍增強,符合擔保條件要求的企業多不願意為其他企業作擔保,不符合擔保條件的企業銀行又不允許其作擔保人。中小企業抵押、擔保都難。
2.法律制度的缺失
雖然我國法律肯定了中小企業的地位,並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優惠政策,但在法律法規保護體繫上不健全,相關政策落實不到位,沒有建立專門的中小企業銀行,信用擔保機構也不完善。外部制度的缺失也給我國中小企業獲得銀行貸款帶來了困難。
第一,我國法律、法規保護體系嚴重滯後。我國於2003 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小企業促進法》十四條、十五條的規定推動中小企業向銀行的融資。但這些規定比較籠統,並沒有對具體實施進行規制,因此缺乏可操作性。我國出台的各項支持中小企業銀行信貸融資的措施,多為巨集觀指導性意見,缺乏相關法規的配套、銜接,中小企業向銀行融資很難得到法律的可靠保障。
第二,信用擔保制度不健全。《中小企業促進法》在十八條、十九條、二十條對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問題加以了規定,鼓勵積極為中小企業提供信用擔保,試圖破解中小企業抵押、擔保難的困局,但在實踐中擔保公司對申請擔保的中小企業審查偏嚴,中小企業很難獲得擔保公司的擔保。《中小企業促進法》在十九條規定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許多年過去了信用擔保方面配套立法還處於空白。與此同時,全國或區域性再擔保機構尚未建立,擔保機構的經營風險難以有效分散和化解。
3.銀行基於風險考慮的擔憂
目前,我國銀行業的所有制形式有國有獨資、股份制、合作制、外資銀行等多種形式,但不管是哪種都藉口防範風險,降低不良貸款率,紛紛把業務重點放在大企業,歧視對中小企業的貸款。特別是受傳統意識的影響,國有商業銀行“恐私”心理十分普遍,對中小企業的所有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歧視。近期在國家政策的推動下,國有商業銀行都設立了中小企業信貸部門,改進了信貸考核辦法和獎懲機制,開發適應中小企業特點的金融品種、保險產品等,提高對中小企業的服務水平。但總體上講,同等條件下,國有商業銀行的投放天平是傾向大型企業的。與此同時,我國與中小企業匹配的中小金融機構不僅數量嚴重不足,而且向中小企業融資的實力也非常弱小,根本無力滿足中小企業的需求。
中小企業銀行信貸融資問題解決的法律對策[2]
1. 健全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中小企業自身的問題,除需要中小企業自己通過自我積累能力,改善經營方式及管理、財務制度來解決外,更需要外部的政策、法律法規的支持。尤其是中小企業群體信用缺失的問題需要通過專門的信用擔保體系———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支撐。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是指由政府出資或政策引導的民間資本出資建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專門機構,與債權人(包括銀行等金融機構)約定,當中小企業不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主合同約定債務時,由擔保機構承擔約定的責任或履行債務的行為[5]。通過信用擔保機構的設立,提高中小企業的信用等級,分散商業銀行貸款的風險,提高中小企業的貸款的成功率,在一定程度上滿足其資金需求。這一體系在國外已有幾十年的發展史,在大多數經濟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如美國、日本、法國以及臺灣地區等都建立了政府參與的多層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
借鑒發達國家經驗,經過幾年的擔保實踐,我國逐步摸索出具有中國特色的“一體兩翼四層”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模式。“一體”指以政策性擔保為主體,實行“多元化資金、市場化運作、企業化管理、績優者扶持”;“兩翼”指商業性擔保和民間互助擔保作為必要補充;“四層”指中央、省、市、縣4級擔保機構。
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主要由政策性擔保機構、中小企業互助擔保機構和商業性擔保機構構成。
最初這一體系以政策性擔保機構為主,考慮到我國國情,僅靠政府財政力量來構建好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是遠遠不足的,難以滿足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的需求。因此,經過幾年的實踐,我國已經逐漸由政府主導型向市場主導、政府引導型轉變。投資主體朝著多元化方向發展,企業、民間組織、個人等社會出資的擔保機構越來越多。據統計在全國3 366家擔保機構中,公司制擔保機構已達2 863家,占總數的85.14%。在全國擔保機構的出資總額1 232.58億元中,非政府出資已達875.12億元,占擔保資金總額的71%[6]。政府的扶持方式已由初期的一次性資金投入到機制建立上來。
儘管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已經初具規模,相關法律制度也基本同步得到發展,從制度上為中小企業提供了支持。我國1999年發佈了《關於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指導意見》。2004年國家發改委和國家開發銀行聯合下發《關於合作開展小企業貸款和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工作的通知》。2006年又聯合下發了《關於深化中小企業貸款和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工作的指導意見》,這些規範性文件有力地促進了中小企業的發展。但與發達國家和地區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方面的法律環境相比,我國仍處於相當初級的階段,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如我國《擔保法》由於在制定之時,擔保行業自身規模也相對較小,專業擔保機構數量極少,該法律僅側重普通的擔保行為,對特殊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信用擔保機構基本上都沒有涉及,缺乏專門的信用擔保法。
對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法律規範大體有2種立法模式:一是以日韓為代表,以單行法律法規形式加以規範。如日本的《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協會法》、《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法》《信用保證協會法施行令》和《信用保證協會施行規則》;二是以美國、加拿大為代表,在中小企業法中直接體現。如美國《小企業法》對信用擔保計劃的對象、用途、擔保金額和保費標準等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鑒於我國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方面還未出台相應的法律法規,因此有必要完善和補充專門的信用擔保法具體規範行業活動、行業機構以及行業監管。我國可以借鑒日本的做法在現行的《中小企業促進法》之外製定有關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法律法規,積極推動和促進中小企業向銀行的融資。
2.建立專門的政策性中小企業銀行從銀行等金融機構角度來看,有利於中小企業的貸款的措施,大多是在國家政策的推動下採取的,尤其是國有商業銀行更是倚重於政策的影響。近年來,我國政府也推出了許多支持鼓勵商業銀行向中小企業貸款的信貸支持政策。但這些政策始終是對中小企業特殊時期的臨時性的扶持,仍無法化解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的顧慮和擔憂。
各國政府針對小企業的重要地位和自身存在的缺陷與不足,往往成立專門面向小企業的政策性中小企業銀行,執行國家對中小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為小企業提供金融支持和保護。如德國的中小企業融資主要由兩大政策性銀行———德國復興信貸銀行和德國平衡清算銀行來帶動,2002年德國平衡清算銀行併入德國復興信貸銀行作為“中小企業銀行”,這家中小企業銀行由聯邦完全控股,在所有中小企業促進問題上它是中小企業和往來銀行的唯一聯繫伙伴。通過建立中小企業銀行,還簡化了申請程式和提高透明度,並實現協同效應。在日本,為中小企業提供資金的主要有3家政府金融機構———國民生活金融公庫、中小企業金融公庫和工商組合中央金庫,這3家金融機構由日本政府提供資金或由政府提供債務擔保,原則上不接受存款的非盈利性金融機構,它們根據企業規模和行業的不同提供不同的類型的貸款。我國臺灣地區的金融機構也有中小企業專業金融機構和一般金融機構之分,中小企業專業金融機構又分2種,全臺灣性的中小企業專業金融機構———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和地區性的中小企業專業金融機構———地區中小企業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1998年頒發了《關於進一步改善對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和《關於擴大對小企業貸款利率浮動幅度的通知》,1999年下發了《關於加強和改進對小企業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2005年7月,銀監會發佈了《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指導意見》。2008銀監會下發《關於在從緊貨幣政策形勢下進一步做好小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這些規定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快和改善了中小企業向銀行融資的環境,但是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針對中小企業融資的政策性中小企業銀行,不能從制度上保證銀行貸款向中小企業傾斜。我國有必要建立專門中小企業銀行,並制定有關的法律法規,中小企業銀行的企業屬性、資金來源、風險防範、激勵機制及約束機制等內容。同時以中小企業銀行為基礎,建立區域性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中小金融機構多種類型金融機構並存並補充的多層級的中小企業金融體系,為中小企業向金融機構融資提供可靠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