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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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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審計概述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中央銀行在整個金融體系中居於領導地位。”

  中央銀行的主要職責是: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按照規定審批、監督管理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監督管理金融市場;發佈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和業務的命令和規章;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經理國庫;維持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報;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等。

  中國人民銀行實行獨立的財務預算管理制度。中國人民銀行的預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中央預算,接受國務院財政部門的預算執行監督。

  中國人民銀行每一會計年度的收入減去該年度的支出,並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核定的比例提取總準備金後的凈利潤,全部上繳中央財政。中國人民銀行的虧損由中央財政撥款彌補。

  中國人民銀行的財務收支和會計事務,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接受國務院審計機關和財政部門依法分別進行的審計和監督。

  《審計法》第十八條規定:審計署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中央銀行財務審計,是指審計署對中央銀行(含國家外匯管理局)及所屬企事業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的審計監督。

  審計署對中央銀行財務收支進行審計,應當有利於充分發揮中央銀行金融巨集觀調控作用,維護金融秩序;有利於促進中央銀行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促進廉政建設;有利於促進中央銀行保障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對中央銀行的審計監督工作,由審計署統一組織,審計署及其派出機構具體實施。而且按照《審計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中央銀行的審計不可授權下級審計機關審計,只能由審計署及其派出機構直接進行審計。

中央銀行審計的內容[1]

  根據《審計署關於中央銀行財務審計實施辦法》的規定,中央銀行審計包括下列內容。

  1.中央銀行會計憑證賬簿報表情況審計。其主要內容包括:

  (1)自製記賬憑證與所附原始憑證金額一致性的情況;

  (2)賬簿反映的各項業務達到賬賬、賬據、賬實、賬款、賬表和內外賬六相符的情況;

  (3)合併報表編製時遵守一致性原則的情況;

  (4)系統會計決算彙總報表真實性的情況。

  2.中央銀行內部管理與控制制度情況測評。其主要內容包括:

  (1)總體內控制度與部門管理控制制度的健全性、相關性、制約性和有效性的情況;

  (2)各項內控制度執行的情況。

  3.中央銀行財務收支審計。其主要內容包括:

  (1)按照財政部批准的財務收支計劃向所屬分支機構批覆財務收支計劃的情況、財務收支計劃執行中調整的情況和財務收支變化情況;

  (2)各項業務收入和各項利息收入的計算、反映和入賬情況;

  (3)各項利息支出的計息範圍、利率和按實列支情況,各項業務支出的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情況,各項管理費的開支範圍和提取標準情況,各項專項支出在限額內使用和專款專用情況,以及是否有以預提、攤銷等名義虛列支出的情況;

  (4)總準備金提取和使用的情況;

  (5)所屬事業單位年終利潤併入財務決算情況;

  (6)系統彙總決算反映的財務收支計劃執行情況;

  (7)盈利解繳或虧損撥補情況。

  4.中央銀行其他財務收支審計。其主要內容包括:

  (1)專項貸款的財務收支情況;

  (2)專項資金基金的財務收支情況;

  (3)所屬企業單位的各項資產形成和運用,各項負債形成和償還,所有者權益各項目增減變化,以及由此產生的財務收支情況;

  (4)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

中央銀行審計的基本事項[1]

  根據《審計署關於中央銀行財務審計實施辦法》的規定,中央銀行審計的基本事項包括:

  1.審計署按照審計程式進行審計監督,對查出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審計署發現中央銀行制定的財務會計規章、制度和辦法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或有不當之處的,應向中央銀行提出糾正或完善的建議。

  2.審計署對中央銀行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主要採取行業審計的方式,對重要審計事項進行專項審計。實施審計時,以抽樣審計為主,並可運用電腦輔助審計技術

  3.審計署應當要求中央銀行按照規定提供以下資料:

  (1)財政機關批准的年度財務計劃和調整財務計劃的批件;對本級和各分支行核批的年度財務計劃和調整財務計劃的批件;

  (2)彙總和本級年度財務報告

  (3)信貸、現金統計月報表、金融情況簡報;

  (4)信貸、外匯財務和會計等規章制度與辦法;

  (5)賬簿、憑證及其他有關會計資料

  4.對中央銀行違反《審計法》的有關規定,拒絕或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拒絕、阻礙審計檢查的,由審計署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中央銀行審計的重點[2]

  第一,要按審計程式進行審計監督,對查出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主要採取行業審計的方式,對重要審計事項進行專項審計。實施審計時以抽樣審計為主,並可運用電腦輔助審計技術。

  第三,審計中央銀行時可以按規定要求其提供相關財務資料。

  第四,中央銀行審計只能由審計署統一組織,由審計署及其派出機構具體實施,而且不能授權給下級審計機關審計。

  第五,對中央銀行違反《審計法》的規定,拒絕或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或者拒絕、阻礙審計檢查的,可以由審計署作出相應的處理。

中央銀行審計與國家審計、其他金融機構審計的關係[3]

  1.中央銀行審計與國家審計的關係

  中央銀行審計是金融審計最高審計,對其他金融機構來講,它具有權威性、客觀性和終端審計性質。但對國家審計而言,它是一個部門的內部審計。它要服從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要按國家審計機關規定的方針、政策、制度辦事,要在其他金融機構對其審計不服時,聽從國家審計機關的覆審、仲裁

  2.中央銀行審計與其他金融機構審計的關係

  中央銀行審計與其他金融機構審計的關係既有監督的一面,又有服務的一面。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一是中央銀行審計在金融審計中起著主導作用,領導或指導其他金融機構審計部門工作;二是審計監督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財務活動;三是經常為其他金融機構審計部門提供必要的審計依據:國家法規、中央銀行有關制度,並負責培訓幹部。

  中央銀行審計監督的內容是:業務經營合法性、資本金的充足性,信貸規模的執行情況,盈利及其分配狀況和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等。

參考文獻

  1. 1.0 1.1 莊盛主編.審計工作實務指導 上.中國大地出版社,2001.07
  2. 劉倫偉,黃祥明編著.審計法實例說[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版
  3. 魏盛鴻等主編.銀行法全書[M].宇航出版社,1995年06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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