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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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中央银行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居于领导地位。”
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持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报;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等。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去该年度的支出,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
《审计法》第十八条规定: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中央银行财务审计,是指审计署对中央银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充分发挥中央银行金融宏观调控作用,维护金融秩序;有利于促进中央银行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促进廉政建设;有利于促进中央银行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对中央银行的审计监督工作,由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而且按照《审计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中央银行的审计不可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只能由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直接进行审计。
中央银行审计的内容[1]
根据《审计署关于中央银行财务审计实施办法》的规定,中央银行审计包括下列内容。
(1)自制记账凭证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一致性的情况;
(2)账簿反映的各项业务达到账账、账据、账实、账款、账表和内外账六相符的情况;
(3)合并报表编制时遵守一致性原则的情况;
(4)系统会计决算汇总报表真实性的情况。
- 2.中央银行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情况测评。其主要内容包括:
(1)总体内控制度与部门管理控制制度的健全性、相关性、制约性和有效性的情况;
(2)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情况。
- 3.中央银行财务收支审计。其主要内容包括:
(1)按照财政部批准的财务收支计划向所属分支机构批复财务收支计划的情况、财务收支计划执行中调整的情况和财务收支变化情况;
(2)各项业务收入和各项利息收入的计算、反映和入账情况;
(3)各项利息支出的计息范围、利率和按实列支情况,各项业务支出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情况,各项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和提取标准情况,各项专项支出在限额内使用和专款专用情况,以及是否有以预提、摊销等名义虚列支出的情况;
(4)总准备金提取和使用的情况;
(5)所属事业单位年终利润并入财务决算情况;
(6)系统汇总决算反映的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7)盈利解缴或亏损拨补情况。
- 4.中央银行其他财务收支审计。其主要内容包括:
(1)专项贷款的财务收支情况;
(3)所属企业单位的各项资产形成和运用,各项负债形成和偿还,所有者权益各项目增减变化,以及由此产生的财务收支情况;
(4)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
中央银行审计的基本事项[1]
根据《审计署关于中央银行财务审计实施办法》的规定,中央银行审计的基本事项包括:
1.审计署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对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审计署发现中央银行制定的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和办法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有不当之处的,应向中央银行提出纠正或完善的建议。
2.审计署对中央银行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主要采取行业审计的方式,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实施审计时,以抽样审计为主,并可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
3.审计署应当要求中央银行按照规定提供以下资料:
(1)财政机关批准的年度财务计划和调整财务计划的批件;对本级和各分支行核批的年度财务计划和调整财务计划的批件;
(2)汇总和本级年度财务报告;
(3)信贷、现金统计月报表、金融情况简报;
(5)账簿、凭证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
4.对中央银行违反《审计法》的有关规定,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署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中央银行审计的重点[2]
第一,要按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对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主要采取行业审计的方式,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实施审计时以抽样审计为主,并可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
第三,审计中央银行时可以按规定要求其提供相关财务资料。
第四,中央银行审计只能由审计署统一组织,由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而且不能授权给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第五,对中央银行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可以由审计署作出相应的处理。
中央银行审计与国家审计、其他金融机构审计的关系[3]
- 1.中央银行审计与国家审计的关系
中央银行审计是金融审计最高审计,对其他金融机构来讲,它具有权威性、客观性和终端审计性质。但对国家审计而言,它是一个部门的内部审计。它要服从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要按国家审计机关规定的方针、政策、制度办事,要在其他金融机构对其审计不服时,听从国家审计机关的复审、仲裁。
- 2.中央银行审计与其他金融机构审计的关系
中央银行审计与其他金融机构审计的关系既有监督的一面,又有服务的一面。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中央银行审计在金融审计中起着主导作用,领导或指导其他金融机构审计部门工作;二是审计监督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财务活动;三是经常为其他金融机构审计部门提供必要的审计依据:国家法规、中央银行有关制度,并负责培训干部。
中央银行审计监督的内容是:业务经营合法性、资本金的充足性,信贷规模的执行情况,盈利及其分配状况和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