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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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准备金又称为自由准备金又或者为保险总准备金。它是用来满足风险损失超过损失期望以上部分的责任准备金。总准备金是保险人从决算后的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并逐年积累,用以应付巨大赔款时弥补亏损的资金。 它是保险公司支付赔款的最根本保证。保险公司的资本越大,承受亏损的能力就越强,其偿付能力也越强。对于总准备金,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些人认为保险总准备金从属于保险基金.具体地说.这些人认为保险基金具有多种形态,除未满期责任准备金、赔款准备金(已决和未决)、寿险责任准备金等形态外,还包括保险总准备金。另一些人却认为保险总准备金并不归属保险基金,亦即保险基金不以保险总准备金为其中一种具体形态。从资产与负债关系分析,保险总准备金应归属负债方的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0。并且不论其在权益中所占比重的大小,总准备金与权益的其余构成.共同维系保险公司有足够的偿付能力0。
以上两种总准备金归属分析.具有的共性即视保险总准备金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负债。但 是.前种分类将保险总准备金视为负债中对被保险人的一种债务.而后种分类将保险总准备金 视为负债中对所有者的权益。
总准备金包括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
1.法定准备金
法定准备金是指指商业银行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存在中央银行里的自身所吸收存款的一个最低限度的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比例通常是由中央银行决定的,被称为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超额存款准备金是金融机构存放在中央银行、超出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部分,主要用于支付清算、头寸调拨或作为资产运用的备用资金。
2.超额准备金
超额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及存款性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存款帐户上的实际准备金超过法定准备金的部分。
作为应付保险公司遭受巨灾和巨损风险损失,造成正常技术责任准备金不足赔款,而建立的一种准备金,在我国名日保险总准备金。在其他一些国家,有诸如特别危险准备金,巨灾准备金,非常损失准备金等称呼。但是这些对同一性质准备金的不同名词描述,并不影响问题的实质。保险总准备金归属构思路、应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中讨论。按通行做法,与保险公司资产对应的负债,包括两项基本的内容:一项内容为技术条款规定的各种责任准备金和其他债务项目。
在此项内容下,最基本的债务项目包括未满期保费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等;也可能包括为应付年度内赔款与收入的波动而建立的慵差准备金;对于一些特殊风险,如核风险、航空风险等设立的专项风险准备金,也可列入债务类;视不同的国家规定不同,如为维护被保险入利益,一些国家还将保费结余的一部分.停办险种未动用的保费的一部分等,归为一种债务。另一项内容为所有者权益,除资本金外,通常还包括自由或任意准备金。各国对自由准备金或任意准备金所含具体内容规定一致。在美国,在欧共体保险市场上,所有权权益包括已缴资本、会员基金、国家法定准备金、协会或团体规定法定准备金、未分配利润等。尽管如此,设立任意或自 准备金最根本的目标,却是任何国家相同的,即维持保险公司财务稳定、缓减财务危机、确保对被保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尽管保险总准备金通行做法将其归属所有者权益,但是如前已述,所有者权益与保险公司对被保险入债务不存在严格的界限。由于各国风险状况的差异性和随机性,所有者权益可在债务不足转向债务的补偿,责任准备金在责任了结,又无法定提留时,原有债务结余也可转向所有者权益 因此,两项内容所含项目视规定不同而缺乏一劳永逸的划定。如法国便将年度内赔付与收入的结余,以及巨灾损失准备金归属于债务,而非所有者权益。在英国,保险公司本无责任建立年度风险偏差准备金,但政府管理部门鼓励保险公司建立之,这种年度赔付与收入偏差准备金,一部分归属债务,一部分归属所有者权益。
在我国,保险总准备金不宜归属保险基金。严格地说,保险基金与保险总准备金概念不 同,用途有别;其次,按国内一些观点的描述,保险总准备金为保险基金的一种形态.产生混淆和矛盾,第三,如果坚持将总准备金归属保险基金,就应作如下修正,或者改变现行总准备金计提方式,为从纯保费中考虑巨灾巨损风险因素后的一定比例的直接扣除。这种办法。加大保险成本、导致保险费提高。在我国不太可行;再一种办法.就是扩大保险基金的含义、增加其外延.看总准备金为一种形态,保持现行计提方式。这样做虽然理论上不难办到,但是我国长期形成的保险基金内涵和外延.难于从人们认识中重新抹去,重构保险基金概念适应总准备金既无必要.又易引起新的混淆。
综合上述,我们将保险总准备金归属所有者权益。作出这种结论,我们应明确归属所有者权益下的保险总准备金,应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保险公司经营各项业务总体而言的,不论何种业务出现或超预损失.技术准备不足赔付均可动用总准备金。一旦保险公司对风险较为明确的细分,并依风陵细分而设立的准备金。宜归属负债方的债务项目下.这有利于专项准备金与总准备金的区别,避免在使用上相互混用,影响所有者权益或者被保险人利益,进一步,确立了保险总准备金归属,保险总准备金从税后利润中提留。便理论上有根据.实务上可操作了。
设置总准备金,既是保持保险人业务经营稳定和组织经济补偿的需要,也是巨型灾害和特大事故的发生在年度间不平衡的必然结果。
根据《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其他国营公司每年在缴纳各项税款并扣除规定的提留后, 全部盈余留存总堆备金。” 这就规定了保险总准备金的来源 是按会计年度, 在年终决算时, 从年度利润中提存。这种提存办法通俗易懂, 便于掌握, 在我国保险业刚刚恢复和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的情况下是比较有利的, 促进了我国保险事业的发 展。但随着我国保险事业飞速发展, 这种提存办法已越来越不适应了, 主要表现在:
保险企业是经营不确定性风险的, 它是通过集合个别不确定性风险使之达到大量化, 把这种不确定性转化为规律性的 一种经济机制。但成本核算仍受不确定性风险损失的影响而不够稳定, 这就造成了保险企业利润的不稳定性。利润不稳定也就导致从利润中扣除税款和留成后的余额转为的保险总谁备 金不够稳定。这样, 就造成了保险总准备金的积累参差不齐。
保险利润是保费收入扣除赔款、费用和税金后的余额。保费率是以不确定性风险损失的数学均值及在此基础上附加的费用、利税率厘订的, 这就使以费率为基础的保费收入必须按固定结 构进行分配。在这个固定结构中, 用于补偿经济损失的资金是以不确定性风险损失的数学均值为基础收取的, 因而其支出也必须是一个确定的值 。由于从利润中提存保险总准备金, 就破坏了这种固定结构。在实际赔款支出不足于这一确定值的情况下, 其余额就被转化为利润。 这部今由被保险人利益转化为利润, 一部分提存为保险总准备金, 返还给被保险人! 而另一部分则转化为保险人的所得税, 上缴国家财政, 无形中使得被保险人的利益充入了国家财 政。
由于从利润中提存保险总堆备金, 保险人经营不善时, 费用突破附加在费率中的费用基数, 就会相应增大成本, 减少利润, 实质 上是保险人以费用形式挤占了应返还给被保险人的总准备金。这也是一种侵犯被保险人的利益的行为。
从利润中提存保险总准备金, 要先有利润, 后有总准备金。有利润就有总淮备金, 利润多就多提总准备金, 利润少就少提总准备金。 客观上使保险总准备金处于可有可无的境地, 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 易成为保险人挤占被保险人资金后无祛处理的口实。这就不能不引起社会的怀疑。
总准备金的算法是:总准备金=原始存款×(法定准备率+超额准备金率)
比如,活期存款为10000,法定准备金率为7%,超额准备金率为3%,那总准备金为。
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