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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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1]
第一條 為了完善權力制約機制,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監督和管理,規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部內部審計工作規定(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工業和信息化部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是指法定代表人因其所任職務而對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國有資產管理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義務。
第四條 法定代表人離開所任職崗位,應當依法接受經濟責任審計。根據工作需要,經濟責任審計也可以在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進行。
第五條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作為任免、獎懲被審計法定代表人的依據。
第六條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所需的機構、人員、經費應當予以保證,經費列入財務預算。
第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人事教育司(以下簡稱人事教育司)負責經濟責任審計的組織工作,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委托。
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財務司(以下簡稱財務司)負責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工作,根據工作委托,對被審計法定代表人開展經濟責任審計。
第九條 部內有關部門根據責任分工,對經濟責任審計發現的問題和線索,依法依規進行追究和處理。
第十條 經濟責任審計應當有計劃地進行。人事教育司、財務司根據工作需要研究確定年度審計計劃。
第十一條 經濟責任審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被審計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單位的事業發展和經營發展情況;
(四)重大經濟決策情況;
(六)與經濟活動相關的內部管理控制情況;
(七)被審計法定代表人遵守有關廉政規定情況;
(八)其他與被審計法定代表人履行經濟責任相關的情況。
第十二條 被審計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單位組織結構、資本結構、重要資產產權證明、重要投資合同、貸款合同目錄、主管部門有關政策的批准文件等;
(二)單位的管理情況,包括單位內部決策程式以及執行情況、內控制度以及執行情況等;
(三)任職期間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統計資料、單位外部審計報告和管理建議書等;
(四)任職期間單位重大事項,包括重大投資決策、重大訴訟、重大資產損失等;
(六)任職期間的決策機構辦公會會議紀要以及紀錄;
(七)其他經濟監督部門對本單位檢查後提出的工作報告和處理意見;
(八)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被審計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須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並簽字確認。
第十四條 審計工作需向其他部門或單位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被審計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被審計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審計的依據、方法、內容和範圍;
(四)對外投資管理以及收益情況;
(五)任期記憶體在的主要經濟問題;
(六)審計評價;
(七)審計意見或建議;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六條 人事教育司依據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進行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委托,明確被審計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起止時間,原則上審計起止時間不超過五年。
第十七條 財務司接受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委托後,組成審計組,制定審計方案,確定審計重點,配置審計資源。
第十八條 財務司應當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前3個工作日,向被審計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可以在召開進點會議時送達。
第十九條 財務司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會同人事教育司組織召開有被審計法定代表人以及有關人員參加的進點會議。被審計法定代表人應當在會議上報告任職期間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
第二十條 審計人員在現場審計過程中,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有關信息系統以及電子數據,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並取得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審計人員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遇有重大問題可以提請被審計單位有關部門協助,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二十二條 審計人員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發現被審計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存在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財務司報告。
第二十三條 經濟責任現場審計工作完成後,審計組應當及時向財務司提交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報送財務司前應當書面征求被審計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的意見。被審計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應當在收到審計報告初稿後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審計組應當將審計報告連同被審計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的書面意見一併報送財務司。
第二十四條 財務司在對審計報告、被審計法人代表經濟責任履職報告、被審計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對審計報告提出的書面反饋意見進行審議和研究的基礎上,向人事教育司提交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並將報告送被審計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
被審計法定代表人對審計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有關部門申訴。
第二十五條 審計評價應當以審計查證或認可的事實、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標準等為依據,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對被審計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方面的決策能力、管理水平、經營效果,以及遵守法律法規、國家政策情況,作出經濟責任審計評價,。
第二十六條 責任界定是指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被審計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進行界定,包括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直接責任,是指法定代表人對其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一)直接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單位內部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單位內部管理規定的行為;
(三)失職、瀆職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責任,是指除直接責任外,法定代表人對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領導責任,是指除直接責任外,法定代表人對其非直接主管的職責範圍內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條 審計人員依法獨立實施經濟責任審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不得打擊報複。
第三十一條 審計人員對在審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被審計法定代表人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被審計法定代表人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 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本辦法規定的被審計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可由有關部門或者其所任職單位參照本辦法的規定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 部主管的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務司和人事教育司依據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