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rtal: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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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是國有監獄企業的依法破產。其特點是:(1)企業在未按規定進行年檢,被工商局吊銷法人營業執照後,由主管部門決定成立清算組進行解散清算。在清算過程中發現企業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由清算組申請企業破產還債;(2)根據清理、審計、評估的最終結果 ,因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由破產清算組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程式終結; (3)破產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由監獄負責;(4)該集團公司的破產包括了下屬的8家企業法人。 湖南重型汽車製造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於2001年10月26日進入破產程式,2002年2月9日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下達破產終結裁定,集團公司破產工作圓滿完成。現將破產工作的情況簡述如下:
集團公司是經衡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隸屬於湖南省監獄管理局的全民所有制企業 。集團公司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中遭遇了汽車市場疲軟的突變,承受著合作項目因受諸多因素的限制而形成的巨大潛虧困難,企業長期負債經營且嚴重的資金缺乏制約了其發展。企業經過多次的結構調整也未能改變朝不保夕的局面,致使嚴重資不抵債,無法清償到期債務。集團公司1994年開始虧損,到2001年8月底,負債62.8萬元,資產負債率達343.9% ,企業經營陷於停頓。在此期間,省局、雁南監獄、雁北監獄都採取了多種措施,力圖擺脫困境,均未奏效。2001年3月在赤山監獄召開的"企業改製"研討會上,在對國家政策和企業現狀進行實事求是的分析研討的基礎上,根據國務院4號文件提出的"對於長期虧損,資不抵債,難以扭虧為盈的單位,應實行關、停、並、轉"的精神,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第一百九十九條之規定,省局作出了將監獄系統難以為繼的企業進行破產重組的決策,集團公司是會上明確選擇破產 的企業之一。
鑒於集團公司因到期未按規定進行工商年檢,於2000年11月被衡陽市工商局吊銷企業法人營 業執照,因此,集團公司不能採取由債務人自身提出破產申請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 省監獄管理局2001年9月24日作出對集團公司進行解散清算的決定,併成立了清算組。為保證工作順利進行,聘請了專業的,有資質、有經驗從事破產事務的專業中介機構湖北長江產權流動破產清算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江公司")、湖南湘資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湘資所)參與工作。 湖南重型汽車製造集團公司清算組(以下簡稱"清算組")於2001年9月24日在《衡陽日報》刊登了《清算公告》。經過認真清理,查明:公司帳面總資產4555.10萬元,帳面總債務15662.80萬元,資產負債率高達343.9%。清算組根據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清算結果和省 局湘監管[2001]156號文件精神,於2001年10月12日召開清算組會議形成決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之規定,決定向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集團公司(含分支機構)破產還債。並於當日將集團公司破產還債申請資料報人民法院。 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嚴格、認真審查,通知清算組補充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方案及主要債權人對企業破產的書面意見。由雁南監獄負責分管破產工作的周乾副監獄長帶領清算組人員到有關單位進行協調、溝通,取得了雁南、雁北監獄負責破產企業職工分流安置的承諾及衡陽市工行城北支行支持企業依法破產的書面意見。清算組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準時補齊全部申報資料,保證了集團公司順利進入破產法律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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