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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l: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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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定义

  清算,是终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的程序。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清算的几种解释

  一、证券交易所的清算业务。证券交易所的清算业务是指将买卖股票的数量和金额分别予以抵消,然后通过证券交易所交割净差额股票或价款的一种程序。

  二、公司清算公司清算是企业在终止过程中,为终结企业现存的各种经济关系,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查、估价、变现、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

  三、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在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或无力清偿其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一种司法偿债程序。...>>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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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微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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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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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原因

《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而解散的应进行清算:
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③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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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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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程序

1.确定清算人员、设立清算组
2.公告通知债权人
3.清理公司财产
4.分配公司财产
5.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
6.注销登记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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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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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

  清算人是清算义务人依法成立的,负责进行公司债权债务清算的一个组织,是清算中公司行为能力的实施机构,具体执行公司的清算事务。
清算人主要有四种产生方式
一是由法律规定。
二是由公司章程指定。
三是由股东选任。
四是由法院或行政机关选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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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

  清算组是指依法对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等执行清算任务的临时性机构。在清算期间,原公司的法人机关董事会停止行使职权,公司的财产管理权、必要的业务经营权由清算组行使,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也由清算组行使。
各国清算组产生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任产生;
第二种由法院任命产生;
第三种原则上由债权人会议选任,但当债权人会议未能选出时,则由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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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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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清算财产是指用于清偿企业无担保债务和分配给投资者的财产,包括:(1)宣布清算时企业所拥有的可用于清偿无担保债务和向投资者分配的全部账内和账外财产。(2)企业清算期间按法律规定追回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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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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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价格

  清算价格是指企业由于破产或其他原因,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将企业或资产变现,于是在企业清算之日预期出卖资产可收回的快速变现价格。

清算价格形式
强制清算价格有序清算价格续用清算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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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审计

清算审计是指企业由于各种原因终止,对其清算期间的债权债务清偿情况,资产变现情况, 清算期间的收益、损失,费用支出情况及清算截止日净资产分配情况进行的审计,以确认清算企业是否合法、公开、公正进行全部清算活动,对清算结果发表合法、公允的审计意见
清算审计内容:
1、应收账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确,呆账坏账的核销有无依据。
2、实物资产的处置及变价收入情况,有无隐匿、私分、非正常压价出售等违法行为
3、对待处理损失的报批、核销转账情况。
4、资产评估增值(减值)的核算是否正确。
5、抵押资产、福利设施资产、借入资产、取回资产的核算依据是否有力,核算是否正确。
6、破产债权申报时间限制及金额与账面有无差异,清算调整的依据是否充足,逾期未申报的是否作了依法处理。
7、清算费用的开支范围是否符合标准及有关规定。
8、第一顺序破产债务核算是否合法。
9、清算损益的核算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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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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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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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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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案例解析

  本案例是国有监狱企业的依法破产。其特点是:(1)企业在未按规定进行年检,被工商局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后,由主管部门决定成立清算组进行解散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由清算组申请企业破产还债;(2)根据清理、审计、评估的最终结果 ,因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由破产清算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3)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由监狱负责;(4)该集团公司的破产包括了下属的8家企业法人。

  湖南重型汽车制造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于2001年10月26日进入破产程序,2002年2月9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下达破产终结裁定,集团公司破产工作圆满完成。现将破产工作的情况简述如下:

  一、破产的选择

  集团公司是经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隶属于湖南省监狱管理局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集团公司在计划经济市场经济转轨中遭遇了汽车市场疲软的突变,承受着合作项目因受诸多因素的限制而形成的巨大潜亏困难,企业长期负债经营且严重的资金缺乏制约了其发展。企业经过多次的结构调整也未能改变朝不保夕的局面,致使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集团公司1994年开始亏损,到2001年8月底,负债62.8万元,资产负债率达343.9% ,企业经营陷于停顿。在此期间,省局、雁南监狱、雁北监狱都采取了多种措施,力图摆脱困境,均未奏效。2001年3月在赤山监狱召开的"企业改制"研讨会上,在对国家政策和企业现状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研讨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4号文件提出的"对于长期亏损,资不抵债,难以扭亏为盈的单位,应实行关、停、并、转"的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省局作出了将监狱系统难以为继的企业进行破产重组的决策,集团公司是会上明确选择破产 的企业之一。

  二、破产前的准备

  鉴于集团公司因到期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于2000年11月被衡阳市工商局吊销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因此,集团公司不能采取由债务人自身提出破产申请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 省监狱管理局2001年9月24日作出对集团公司进行解散清算的决定,并成立了清算组。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聘请了专业的,有资质、有经验从事破产事务的专业中介机构湖北长江产权流动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湖南湘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湘资所)参与工作。

  湖南重型汽车制造集团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于2001年9月24日在《衡阳日报》刊登了《清算公告》。经过认真清理,查明:公司帐面总资产4555.10万元,帐面总债务15662.80万元,资产负债率高达343.9%。清算组根据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清算结果和省 局湘监管[2001]156号文件精神,于2001年10月12日召开清算组会议形成决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集团公司(含分支机构)破产还债。并于当日将集团公司破产还债申请资料报人民法院。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严格、认真审查,通知清算组补充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及主要债权人对企业破产的书面意见。由雁南监狱负责分管破产工作的周乾副监狱长带领清算组人员到有关单位进行协调沟通,取得了雁南、雁北监狱负责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的承诺及衡阳市工行城北支行支持企业依法破产的书面意见。清算组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准时补齐全部申报资料,保证了集团公司顺利进入破产法律程序。

  三、破产法定程序的实施过程
  (一)立案。(二)成立破产清算组及召开第一次清算组大会,全面开展破产清算工作。(三)开展破产资产的清理、审计、评估工作。(四)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清收工作。(五)确认抵押财产所有权。(六)召开主要债权人会议。(七)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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