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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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清算价格是指企业由于破产或其他原因,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将企业或资产变现,于是在企业清算之日预期出卖资产可收回的快速变现价格,即清算价格。
清算价格标准[1]
由于资产清偿变现的原因不同,变现时限不同,资产变现的自身条件也不同,从而使清算价格又有了强制清算价格、有序清算价格和续用清算价格三种不同的形式。
强制清算价格是指资产所有者在短期内就会失去对资产的控制和支配权,按快速迫售变现的办法清偿债务。这种强制既有来自法律和合同的强制约束力要求变现清偿的压力,又有快速变现的时间压力。在快速变现条件下,资产公平市场是不存在的,因而,强制清算价格与现行市价有很大的数量差距。
有序清算价格,指资产所有者允许有一个适当的时限,将资产进行清算整理,宣传推销,选择买主变现资产的价格。因此其资产价格可能比强制迫售条件下的清算价格略高些。但同样低于资产公平市场的现行市价。
续用清算价格是指整体资产完整保存下来,作为生产盈利能力出售的清算价格。这是由于整体资产本身具有继续使用的价值,清算出售的原因并不是因为整体资产不具有适当的盈利潜力,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如因失去融资支持和暂时经济困难而破产,因管理不力造成经营失败等。这时的清算价格实际上是整体资产处于本金市场的价格,因而在本质上与收益现值概念有一致之处。但是由于清算本身具有某种强制性,本金流动的公平市场条件不具备,因而续用清算价格明显低于收益现值,但通常高于有序清算价格。
清算价格适用的资产业务范围[1]
企业破产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以其全部财产依法清偿其所欠的各种债务,不足部分不再清偿。我国《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细则》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资产评估,适用清算价格法。
抵押是以所有资产作抵押物进行融资的一种经济行为,合同当事人一方用自己特定的财产向对方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形式。提供财产的一方为抵押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抵押权人,抵押人不履行合同时,抵押权人有权将抵押财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变卖,从变卖抵押物价款中优先受偿。在这种情况下,要对资产进行评估时,也适用清算价格法。
清理是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严重亏损,已临近破产的边缘或因其他原因将无法继续经营下去,为弄清企业财务现状,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点,整理和查核,为经营决策(破产清算或继续经营)提供依据,以及因资产损毁、报废而进行清理、拆除等的经济行为,为清理资产的目的而进行的资产评估,其资产价格同样适用清算价格法。
但值得提出的是,不同的资产业务可能适用的清算价格类型不同,有的适用强制清算价格,而有的则可能适用的是续用清算价格。由于不同的价格类型在量上有差距,因而使用不同价格类型的评估值会很不一样。有时,也有可能在同种资产业务中混合使用三种价格类型。如某公司破产迫售,其中有部分资产是可以继续生产经营且有利可图的,则这部分资产可按续用清算价格评估,其价格依据可以是现行市价·也可以是收益现值。而有些专用设备或建筑物,则随着企业清理或破产而失去使用价值,这些资产只能按迫售清算价格估价。还有些是可以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市场的,其评估值可参照类似资产的变现价格来确定。
影响清算价格的主要因素[1]
(一)破产形式
1.丧失资产处置权,。此时出售资产一方无讨价还价的可能,即以买方出价决定售价。
2.未丧失资产处置权。此时出售资产一方尚有讨价还价余地,即以双方议价决定售价。
(二)债权人处置资产的方式
按抵押时的合同契约规定执行,如公开拍卖或收回已有。
(三)清理费用
在破产等评估资产价格时应对清理费用及其他费用给予充分的考虑。
(四)拍卖时限
一般说时限长售价高些,时限短售价低些,这是快速成变现原则的作用所决定的。
(五)公平市价
指资产成交价格以方都满意的价格。
(六)参照物价格
在市场上出售相同或类似资产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