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現收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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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現收入法(liquidation income 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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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變現收入法[1]
變現收入法是指以清算財產出售和處理時的成交價格或變現收人為依據對清算財產進行估價的一種方法。一般來說,清算財產的成交價格低於正常的市場價格,有時甚至接近於它的殘值變賣價格。這是因為清算拍賣財產受到時間的限制,而且有些財產失去了部分或大部分使用功能。變現收入法主要適用於功能低下、數量零星、價值較低的清算財產的估價。
變現收入法的帳務處理[2]
變現收入法是企業完全解散形式下的一種清算方式。這種清算方式下帳務處理的具體步驟如下:
1. 編製解散日資產負債表;
2. 核算清算費用;
4. 收回債權,清償債務;
5. 彌補虧損額;
6. 核實剩餘資本、折股;
7. 編製清算損益表、清算期內現金、銀行存款收支表、盈虧分配資本凈額表、清算結束日資產負債表;
8. 歸還投資各方資本凈額。
變現收入法的使用[3]
清算財產的變現:
為了清償債務和分配剩餘財產,企業的清算財產一般都要售出,以收回現款。除下述各項外,其餘清算財產都要變現:
(1)現金和各種存款。
(2)抵銷財產。抵銷財產是指兩個互為債權、債務的關係人之間,對等抵銷應收款項所減少的債權人的應收款。這部分財產在清算企業已經註銷了賬麵價值,不需要變現。
(3)直接轉給債權人的擔保財產。在徵得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擔保財產可以直接轉給債權人而不需要變現。若擔保財產估價大於債務人的擔保債務,債權人應將其差額以現金(或實物)退還給清算企業,併入清算財產一起進行清算。
(4)不能變現或不需要變現的無形資產。為了保守技術秘密、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利,或因清算時間的限制,非破產清算過程中的無形資產可按估計價格分配給原投資者或其他投資者,不用變現。
(5)直接以實物形式分配給投資者的財產。在投資者同意的情況下,企業清算債務以後的剩餘財產可直接以實物形式分配給投資者而不必變現。
清算財產的變現方式:
整體變現和單項變現。整體變現就是將整個企業或整套機器設備一起出售,單項變現則是將整體財產逐個變現i整體變現與單項變現比較來看,有以下優點:
(1)整體變現有利於發揮整體財產的效率,收回的現款比單項變現也多;
(2)整體變現有利於購買者錄用清算企業的職工就業。
清算財產的變現原則:
(1)凡是能整體變現的財產應儘量整體變現。由於整體變現有以上優點,所以清算財產應儘量採用整體變現方式。只有在整體變現有困難或那些不能形成整體的單項財產才採用單項變現方式。
(2)法律禁止或限制自由買賣的財產不得上市出售。如炸葯、雷管等,這些財產應由政府指定的部門收購處理,企業不得上市出售。
(3)應採用多種方式以儘可能高的售價變現財產。除了特殊財產以外,一般財產可以採用拍賣、招標等公開形式變現,其價格以出價最高者為準。
(4)清算企業對外投資的實物形式財產不得要求退還原物。清算企業如有對外投資,清算時可依法轉讓,但不宜要求收回原物,以免影響被投資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