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rtal:外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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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債的舉借
國家根據外債類型、償還責任和債務人性質,對舉借外債實行分類管理。 (1)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由國家統一對外舉借。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會同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制定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聯合國農業發展基金會和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財政部根據規劃組織對外談判、磋商、簽訂借款協議和對國內債務人直接貸款或通過有關金融機構轉貸。 (2)財政部代表國家在境外發行債券由財政部報國務院審批,並納入國家借用外債計劃。其他任何境內機構在境外發行中長期債券均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在境外發行短期債券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其中設定滾動發行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 (3)國家對國有商業銀行舉借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實行餘額管理,餘額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 (4)境內中資企業等機構舉借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須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准。國家對境內中資機構舉借短期國際商業貸款實行餘額管理,餘額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定。 (5)國家對境內外資金融機構舉借外債實行總量控制。 (6)外商投資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和短期外債餘額之和應當控制在審批部門批准的項目總投資和註冊資本之間的差額以內。在差額範圍內,外商投資企業可白行舉借外債。超出差額的,須經原審批部門重新核定項目總投資。
境內機構對外擔保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外匯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境內機構不得為非經營性質的境外機構提供擔保。未經國務院批准,任何政府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不得舉借外債或對外擔保。境內機構對外簽訂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後,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國際商業貸款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須經登記後方能生效。
外債資金應當主要用於經濟發展和存量外債的結構調整。在外債的使用途徑方面,國家對不同種類的外債的使用作了不同的規定。使用外債資金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由項目法人對外債資金的使用效益負責。外債管理部門負責對外債資金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依據《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查辦法》的規定,向使用外債資金的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派出稽查特派員,對項目的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