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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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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company)

目錄

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全部資本股東出資構成,以營利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公司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股東以其出資額或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企業法人。

  公司的這一定義,主要對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進行了強調:

  1.公司依法設立

  所謂公司依法成立有三個含義,意思是說:

  ⑴ 公司成立應依據專門的法律,即公司法和其他有關的特別法律、行政法規; 如依本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依其他法設立。比如,經營煙草製品批發的公司,要依《煙草專賣法》,取得許可證才行。

  ⑵ 公司成立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實質要件;

  ⑶ 公司成立須遵循公司法規定的程式,履行規定的申請和審批登記手續。

  2.公司以營利為目的

  所謂營利,就是獲取經濟上的利益。以營利為目的是公司與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的主要區別所在。也就是說,公司是一個營業實體:

  首先,公司擁有營業財產,即人們為營利目的而通過投資、借貸、積累等方式形成的屬於公司的有組織財產;

  其次,公司從事營業活動,即公司以營利為目的而運用營業財產所從事的各種生產經營活動。

  3.公司是法人

  ⑴ 公司的法人屬性使公司財產與公司成員的個人財產完全區別開來,從而使公司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地從事民事活動、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⑵ 公司有自己獨立的組織機構,公司的主體身份是法人,法人是法律上擬制的人格;主體需要一定的人格才能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⑶ 公司的財產是公司擁有信用的基礎,也是公司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所以,公司可以用自己的資產對外承擔責任。

  ⑷ 由於公司在人格上和財產上的獨立性,股東不必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無限責任

  ⑸公司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由其法定代表人和授權代表人代為行使,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長,公司的授權代表人是由公司的董事會和董事長授權的公司職員。法定代表人和授權代表人的行為就構成了公司的行為,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均由公司承受,也就是公司職員的任何職務行為均由公司的資產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與企業的區別

  企業是指把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結合起來的、自主地從事經濟活動的、具有營利性的經濟組織。這一定義的基本含義是:企業是經濟組織;企業是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的結合;企業具有經營自主權;企業具有營利性。根據實踐的需要,可以按照不同的屬性對企業進行多種不同的劃分。例如:按照企業組織形式的不同,可以分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企業;按照企業法律屬性的不同,可以分為法人企業非法人企業;按照企業所屬行業的不同,可以分為工業企業、農業企業建築企業、交通運輸企業、郵電企業、商業企業、外貿企業等。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公司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企業的所有屬性,因此公司是企業。但是企業與公司又不是同一概念,公司與企業是從屬關係,凡公司均為企業,但企業未必都是公司。公司只是企業的一種組織形態。

公司的起源與發展

  關於公司的起源有種說法,一是古羅馬起源說。當時,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人們開始合伙經營,在合伙的基礎上建立船夫協會等組織,是最原始的公司形式。另一種說法是,公司起源於中世紀的歐洲,這是比較通行的說法。又分為大陸起源說、海上起源說和綜合起源說。

  大陸起源說認為,中世紀時,陸地貿易繁榮地中海沿岸的個體業主經營的商業在社會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巨大的家產,往往由繼承人經營。有幾個繼承人,為了巨大的經濟利益,又不願意分家,隨後發展為無限公司

  公司的形成與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的產生有著密切的聯繫。從14、15世紀地中海沿岸一些城市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的萌芽,到16世紀西歐封建制度迅速解體、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統治地位的確立,都需要龐大的資本積累。16世紀,國際貿易的重心逐步由地中海移至大西洋,使英格蘭成為國際貿易中心。之後,西歐國家的資產階級在爭奪政治、經濟權力的過程中,採取了一系列重商主義政策和對外殖民擴張政策。在這一背景下,出於殘民擴張、對外貿易、進行資本原始積累的目的,英國、荷蘭、法國等國出現了一批政府特許建立的以股份集資經營為主的貿易公司企業。這些公司企業分為兩類:

  一是合組公司,即公司沒有共同資本,入伙各方雖加入組織但經營各自的資本、承擔各自的貿易風險,而對公司只承擔遵守公司規約的義務;

  二是合股公司,即以共同資本進行貿易,出資各方按出資比例分享收益和分擔經營風險。合股公司可以募集巨額資金,能夠分散經營風險,其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開。在英、美等國政府特准股份公司建立的同時,德、法等國的家族營業團體逐步向無限公司和有限公司的方向發展,並逐步取得法律的認可。此後,公司企業的形式逐步在歐美被法律認可。在現代社會中,由於公司企業產權關係明晰、組織結構合理、管理科學,它已成為最重要的企業組織形式。

公司的特征

  1.公司是獨立於其成員的法律實體。

  公司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從而能夠成為一個法律上的實體,並與其成員的人格相互獨立。這是公司最重要的特征,也正是這一特征決定了公司具有獨立於其成員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具有獨立於其成員(股東)的財產,具有相應的民事責任能力 ;也正是由於法人具有獨立於其成員的法律人格,才使得作為公司成員的股東得以享受有限責任制度的優惠。 公司的獨立人格外在化的結果表現為:

  (1)公司具有獨立的名稱。公司的名稱獨立於其成員的名稱,而且,公司的名稱一旦合法擁有,其名稱權即受法律保護,即使股東也不得非法侵犯。

  (2)公司具有獨立的財產。公司能夠同自然人一樣,合法擁有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項權利,任何人、包括股東不得非法侵犯。

  (3)公司能夠獨立開展民事活動。公司雖然沒有大腦和四肢,但是公司得通過其機關,如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總經理,對外進行意思表示,從而能夠獨立地為法律行為,進行民事活動。

  (4)公司不因其股東的退出、死亡、解散或破產而受影響。

  2.公司具有獨立於其成員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得以通過自己的行為依法為自己設定權利和義務的資格。既然公司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當然也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值得註意的是,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具體表現為:

  (1)法人不能享有自然人特有的權利,如婚姻權等;

  (2)公司的權利能力與公司存在的目的高度相關。

  3.公司財產與其成員財產嚴格分離。

  不可否認,公司最初的財產來源於股東的出資。但是,股東一旦依法繳納出資、認購股份後,該項財產的所有權即不再屬股東所有,而成為公司的財產,即使是國家投入公司的財產也不能例外。 作為對價,股東取得了公司的股東權(shareholder's right)。股東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股東權,泛指股東得以向公司主張的各種權利,故股東依據合同之債侵權行為之債、不當得利之債和無因管理之債對公司享有的債權也包括在內;狹義的股東權,僅指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取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也有學者將股東權定義為股東對公司之法律上的地位。 公司中股東出資所形成的最初的財產,以及公司開展業務經營活動所獲得的財產,共同構成了公司的現實財產。公司的現實財產屬於公司所有,任何人,包括國家和公司其他股東在內,均不得非法侵害。

  4.公司以其財產獨立承擔責任。

  由於公司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具有與其設立目的相關的民事責任能力和獨立的財產,因此,公司能夠以其財產獨立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獨立責任是相對於連帶責任而言的,並不等同於有限責任;有限責任是針對無限責任之責任形態而言的。事實上,任何公司所承擔的責任均為無限責任。如果公司無力承擔責任,一般情況下,會導致公司破產,公司法律人格隨之消亡。但在公司破產時,各類股東對於公司債務所承擔的責任,因公司類型的不同而不同。

  5.一般特征

  (1)公司是企業。必須是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以盈利為目的,直接從事商品生產、流通或服務等經濟活動;必須自主經營,獨立核算,具有獨立的經濟利益,自負盈虧;必須依法納稅。企業的組織形式有多種,公司是其中之一。發達經濟國家中的公司是企業的基本組織形式和高級組織形式。

  (2)公司是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具有法人所具備的組織特征、財產特征和人身特征,即:依照《公司法》或其它有關公司的法律、法規成立,擁有能夠獨立支配和管理、符合法定數額的財產,具有法律所虛擬、創造和認可的獨立人格。

  (3)公司是由法定人數的股東出資經營的股份制企業。這是公司與其它企業較為顯著的區別之一。

  (4)資本來源廣,企業規模大,管理效率高。

公司的分類

  (一)學理上的分類

  以公司信用基礎的不同為標準,可將公司分為人合公司資合公司折中公司三種。公司經營主要以公司成員個人信用為條件的稱為人合公司;公司經營主要以公司財產為信用,不以股東個人信用為條件的,稱為資合公司;介於兩者之間的為折中公司

  1.人合公司。這種公司的代表為無限公司。其特點在於:第一,具有很強的合伙色彩。股東之間具有很強的信任性,關係密切。

  一名股東的重大事項,如死亡、破產、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對其他股東和公司都產生重大影響。這類公司可以看作是具有法人外衣的合伙。第二,股份轉讓困難。由於公司經營以公司成員個人的信用為信用,故對股東個人的信用特別註重,因而法律為保護其他股東和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對股權轉讓的限制非常嚴格,例如,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第55條規定:無限公司股東非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不得以自己的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第三,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合一。人合公司中,股東均可以股東的身份參與公司的經營。

  2.資合公司。資合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代表。其特點在於:第一,具有最強的法人性。公司信用在於公司財產,一般情況下,公司股東對公司債權人不負責任,特殊情形下存在例外。第二,股份轉讓較為容易,原則上不受限制,特殊情形下存在例外。第三,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相分離。由於股份有限公司具有開放性,股東人數眾多,股東大會召集困難,且會議成本較高,故由股東直接進行公司經營,可能無法面對瞬息萬變的市場,使公司經營根本無法開展。在股東被股東大會選任為董事的情形,雖然當選董事的股東擔當公司經營,但其這時的身份已經成為公司董事。

  3.折中公司。為介於人合公司與資合公司之間的公司,其特點也介於人合公司與資合公司之間。這類公司有兩合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

  (二)法律上的分類

  法律上對公司進行分類,是以股東的責任形態為標準的。這種分類標準,由1807年法國商法所首創,後為世界各國所沿用。股東責任是指公司股東以其資格對公司債務所負擔的清償責任,申言之,股東責任以股東對公司債務應否負清償責任及其負擔程度如何作為其內涵。對股東責任進一步細分,又可分為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等責任形態。直接責任指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直接負清償責任;間接責任是指公司股東對公司除負擔出資義務外,對公司債務不直接負責。無限責任是指公司負擔多少債務,股東即應清償多少,無所限制;有限責任是指股東對公司債務所負的清償責任,僅以其出資額或所認股份為限。法律上所劃分的四種公司,是以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無限責任和有限責任相互組合的結果。

  有學者認為,有限責任中“責任”一詞,並非嚴格的法律概念 ,而是經濟學意義上的概念。法律上的責任有其特定含義,為義務違反的後果。而股東有限責任中的責任,既非指股東違反其義務、濫用其權利所帶來的法律後果,也不是股東所負的法律義務。原因在於公司與股東各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各自有其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公司債務自不應由公司股東負擔,因而由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所負的有限責任亦無從談起;根據我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第26條、第81條的規定,允許股東分批繳納出資或股款,因此,股東有可能需要對公司承擔按照約定繼續繳納出資或股款的義務和責任,但在公司法律制度層面,股東的責任更多地意味著股東的投資風險,股東的有限責任實質上是說股東的“投資風險限定”。

  需要說明的是,就民事責任而言,任何公司一般都以其全部財產(現有的和將來的)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責任中的有限,是股東有限責任的簡稱,而非指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對其自身債務的清償責任一般為無限責任。只有當公司破產時,公司才在其全部財產的範圍內,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1.無限公司。指股東對公司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的公司。公司由二名或者二名以上負直接、無限責任的股東所組成,從實質上看,無限公司無非是個人企業或合伙企業而已。在各類公司中,這種公司的法人性最為淡薄。無限公司的特征在於:當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全體股東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亦即這時不論各股東股份多少,也不論盈虧分配比例如何,股東都具有清償全部公司債務的責任。公司全體股東之間特別約定免除某一股東責任的,對公司債權人不生效力,只是在某一股東承擔全部責任後,在連帶責任人之間追償時,被約定免除責任的股東,可以不分擔責任。

  2.有限責任公司。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由負間接、有限責任之股東所組成。

  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征在於:第一,股東人數上有限制。我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第2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設立程式和公司機關都相對簡單;第三,具有閉鎖性。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公司立法都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其股份(出資)時,都受有一定的限制,如美國(《統一商法典》§8.204條)、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17條)、法國(《商事公司法》第44條)、日本(《有限責任公司法》第19條)、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第條)以及我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第72條)均有相應規定。再者,有限責任公司不發行股票,不能公開募集股份,公司的經營狀況也無須對外公開。因而,有限責任公司具有閉鎖性。

  3.兩合公司。兩合公司在美國法上被稱為有限合伙。公司由一名或者一名以上負無限責任的股東和一名或者一名以上負有限責任的股東組成,亦即公司至少有兩名承擔責任性質各不相同的股東。

  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兩合公司由負直接、無限責任的股東和負間接、有限責任的股東所組成,可以看作是無限公司和有限公司的綜合體。

  4.股份有限公司。指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認購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由負間接、有限責任的股東所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是最為典型的公司形式,其特征在於:第一,發起人須符合法定人數。 我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第79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第128條規定的最少發起人人數為二人。發起人在公司成立之前,其法律地位為“以設立公司為目的”的合伙人 ,因此,應以二人以上足矣。第二,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這是股東平等的基礎,每一股份中所包含的權利、義務相等,擁有股份的多少決定著股東權利、義務的大小。無論是表決權等共益權的行使,還是股利分配請求權的行使,都以股份所表彰的股權為基礎。第三,股東對公司負有限責任。通常情形下,股東所承擔的風險是有限的,即股東承受的投資風險的最大值,不會超過其所持股份,股東並不對公司債權人負責。

  特殊情形下,則“揭開公司面紗”(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由股東與公司一起對公司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這時,其責任大小可以超過其所持股份。第四,股份得任意轉讓,公司具有開放性。相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的權利原則上不受限制,公司資本的證券化,使股票成為表彰股東權利的有價證券,更方便了股東轉讓其股份、收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自由轉讓,不僅為投資者投資提供了方便、靈活的渠道,同時也構築了公司治理市場力量的基礎。投資者的廣泛性,帶來了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開放性,股份有限公司也成為典型的公眾公司

  應該特別說明的是,我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僅僅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公司類型,但是這並不妨礙學術研究時涉及到無限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

  (三)、依公司國籍的不同,公司可劃分為本國公司外國公司跨國公司

  (四)、按公司之間的關係的不同,公司可劃分為母公司子公司總公司分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基本、最普遍的公司形式。

公司的責任形式

  公司的所有者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方式一般有三種:

  (1)有限責任。公司的所有者對公司債務只擔負有限度的責任。分兩種情況:一是所有者僅就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二是所有者就出資額的倍數承擔有限責任。這種責任不僅有一定限度,而且是所有者僅對公司負責,並不直接對公司的債權人負責。公司以法人的名義和資格以全部公司法人財產對債權人承擔有限責任。

  (2)股份有限責任。將公司的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的股份,股東以其所認繳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則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3)無限責任。公司的全部所有者或部分所有者對公司債務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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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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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2.197.* 在 2013年3月1日 13:33 發表

Great common sense here. Wish I'd tuhohgt of t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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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2.88.* 在 2015年12月26日 17:28 發表

公司有人打人嗎馬上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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