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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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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無因管理之債

  無因管理之債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事實行為,該事實行為所產生的債務。

  我們已經知道,要構成無因管理,是必須滿足三個條件,即必須是沒有法律上的義務,為他人的利益,管理他人的事務。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而所謂無因管理之債,是指由於無因管理而在管理人與被管理人之間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無因管理人雖然沒有受他人的委托,但是在特定情況下,當他人不能自行處理事務時,為他人管理事務,避免利益損失。這種互助的精神法律是鼓勵的。因此,法律規定了無因管理之債,以便在鼓勵互助與維護私生活的自主性之間尋求平衡。

  無因管理之債是根據法律規定,因發生無因管理事實而在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形成的債的關係。其中管理人負有將管理事實和情況告知本人,並將管理事務所得利益交付本人的債務,而本人則負有償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管理費用,賠償管理人損失的債務。無因管理之債屬於法定之債,其構成不以當事人意思表示為要件,其內容須由法律具體規定。大陸法各國的民法理論多認為:本人在無因管理之債中所負的債務範圍以其所得利益為限,其賠償債務範圍只限於管理人從事無因管理而遭受的直接損失,其管理費用給付債務中不包括管理人的報酬。

無因管理之債的特點

  無因管理之債基於無因管理產生的,無因管理之債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

  1、無因管理之債是由管理人的管理行為引起的債。這裡需要註意的是無因管理是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也即是管理人無需表達其主觀上的管理意思就能夠成立無因管理。此外,法律也並不要求管理人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即便是12歲的孩子也可以成立無因管理。

  2、無因管理之債是由合法的積極行為引起的債。這裡需要註意的是合法的積極行為,即首先是行為必須是合法的,違法的行為不能構成無因管理,比如偷了東西,然後替別人看管贓物,就是此類。其次是行為必須是體現為作為,不能是不作為。

  3、無因管理行為經受益人事後承認,可轉化為委托合同關係。如果被管理人即受益人已經同意或者事後承認,意味著雙方的後續管理行為將轉化為委托合同關係。受益人的追認是具有溯及力的,即追認後,管理行為實施之時即視為委托合同關係。

  4、無因管理之債是法定之債。這就意味著無因管理之債的成立並非雙方當事人合意的結果,只要管理人實施了無因管理行為,就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向受益人主張債權。

無因管理之債的內容

  • 管理人的義務。要以有利於本人的管理方法和註意程度來進行管理;要負通知和返還的義務。
  • 管理人的權利。管理人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費用,包括;管理事務直接支出的費用;為謀本人利益而負擔的債務;管理人在管理過程中所受的直接損失

無因管理之債的構成要件

  人類文化演化史一再表明,至善論的存在是人類的永恆追求,或者說是人類對自身道德所能臻達目標的一種理想構建。無因管理法律制度的設定,巨集觀上是對人類文化中永恆追求的“至善論”的規則支撐。就現實微觀而言,是賦予行為人(或稱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使該管理行為有效防免和阻卻將發生或已存在的某種違法性。使得人既通過道德自律臻達“善”與“德”,又受幸福之自然律支配,人性的完善就是實現德性和幸福、理想與現實的統一,最終趨於“至善”。設定無因管理法律制度,既可以有效阻卻違法性,又從法律層面上倡導人的“至善”行為。用無因管理來判案,它最重要的一個原則就是以實際損失補償為原則。但是,無因管理不是債權糾紛的兜底條款,認定是否構成無因管理之債,從審判實踐角度來看,必須掌握無因管理構成的三個必備要件。

  (一)主觀上管理人是自發為他人管理事務。所謂自發,就是未經他方本人委托或授權,純系自己對某一他人事務的認知判斷,主動地對他人的某項事務進行有效管理。所謂事務,就是與人們日常生活的利益相關,又適合作為債務目的的事項。管理他人事務,既是一種對他人事務的管理行為,也可以是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再則,無因管理行為人管理他人的事務,其事務的內容和實現所管理的事務的利益必須與他人或他人利益有密切的因果關係,才能發生無因管理的債權,也才有主張債權的合法請求。相反,如果將屬自己應管的事務誤作他人事務來管理,儘管目的都是為他人免遭損失,也不屬無因管理。可見,自發為他人有效地管理事務,是構成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

  (二)客觀上管理人是為他人謀利或防免他人損失。管理人實施了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是主觀上要為他人謀利或防免他人損失真實意思的客觀表現形式;管理人實施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產生了為他人謀了利益或防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的結果,是主觀真實意思得以實現的客觀事實。管理人為他人謀利益,從法理方面講,包括積極利益和消極利益。積極利益,一般認為是相對的他人的利益因被管理事務之基礎而有所增加,產生孳息消極利益,即指相對的他人因管理人行為使得現有利益不遭損、不減少。如管理人為他人管理好果園、看養走失耕牛,使果園豐產,耕牛順產小犢,是積極利益;為他人保管財物、修繕房屋就屬消極利益。無因管理的這一客觀要件表明,構成無因管理之債,應當以是否“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而實施了管理行為及因之所付出為界定有無因管理債權的請求權為客觀依據,因為無因管理之債最終要以實際損失(管理人的必要勞務和支出)補償為原則,且管理人的必要勞務和支出,又往往是產生受益人利益的客觀要素。

  (三)法理上管理人不具有法律規定的義務。從法理上講,管理他人事務一般應是有法律上的原因的,這個原因是管理人對他人事實進行管理的法律依據,而這個依據又在於法定權利義務和約定權利義務,即管理人具有管理的法定權利,又有管理的法定義務。而無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對他人事務進行管理,是沒有或不具備法律上的原因的行為,也就是不具有法律上的義務,即既無法定義務,也無約定義務。可見,無因管理的“無因”,就是指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具體來說,就是指管理人不具有法定和約定義務,而為本人利益從事管理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只有當管理人在“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服務的”,才“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這不但是無因管理構成的法定要件,而且也是構成無因管理和主張無因管理之債權的法定依據和法定原則。

法律效力

  一、阻卻違法,即管理人的管理行為成為合法行為

  二、在本人和管理人之間產生債務關係,即無因管理之債。

  無因管理是無因管理之債的發生根據,無因管理之債是無因管理的效力,其內容是管理人與本人享有的權利和負擔的義務。

事後處理

  造成被管理財產損害或丟失後的處理

  管理人未盡到適當管理義務而致被管理人損害的, 需負賠償責任;但是, 在緊急情況下管理人非故意、重大過失致損,不負賠償責任(緊急情況下輕過失免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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