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利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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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分配請求權是指股東基於其公司股東的資格和地位而享有的請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權利。
股利分配請求權按性質可以分為抽象的股利分配請求權與具體的股利分配請求權。
抽象的股利分配請求權,指股東基於其公司股東的資格和地位而享有的一種股東權權能。獲取股利是股東投資的主要目的,也是公司作為營利法人的本質要求。因此,抽象的股利分配請求權是股東所享有的一種固有權,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治理機構予以剝奪或限制。由於公司的經營具有風險性,股東能否分得股利,分得幾何,均為未知數。故抽象的股利分配請求權為一種期待權。
具體的股利分配請求權,又稱為股利金額給付請求權,指當公司存在可供分配的利潤時,股東根據股東會決議而享有的請求公司按其持股類別和比例向其支付特定股利的權利。具體的股利分配請求權具有債權性,它實質是股東對經決議認可的實實在在的可分配金額享有的給付請求權。美國學者漢密爾頓亦認為:股利一旦宣佈,即變成公司的債務,且不得由董事會撤銷或廢除。
股東行使股利分配請求權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公司必須有實際可供分配的利潤。為貫徹資本維持原則,保護公司債權人,不能用公司資本向股東分配紅利,否則便意味著向股東返還了出資,從而損害了資本維持原則。因此,股利分配的資金來源只能求諸公司的利潤。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規定,股利分配的資金來源為當年稅後利潤扣除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與任意公積金之餘額。只有當公司符合法定的股利分配要件,當年有可供分配的利潤時,方能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是否得到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通過。股利分配與否,除了取決於公司是否有可資分配的利潤,還取決於公司的意思。只有當公司宣佈分配股利時,股東的具體股利分配請求權才得以產生。股東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通過召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在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通過利潤分配方案,使股東享有的利潤處於確定狀態,使股東的抽象層面的股利分配請求權轉化為具體層面的股利分配給付請求權,股東才能行使請求權。
(3)公司是否存在侵權行為。在公司股利分配請求權糾紛案件中,侵權行為一般表現為:公司拒為支付股利、公司少分股利;公司未按股東的出資比例或股份比例分配股利等。
股利分配請求權與股利給付請求權的區別主要表現為:股東分配請求權是一種期待權,是一項抽象的權利而無法具體實現。其實現有兩個前提:一是公司有盈利,二是股東會作出分配決定。在實踐中股東行使股利分配請求權往往是因為公司內部出現如下情況:公司董事會遲遲不制訂和提交股利分配方案、股東會使用各種手段遲遲不通過股利分配方案、股利分配方案違反公司章程、董事會及股東會的決議違反公司章程制訂的規則等等。股利給付期求權是一項具體的權利,是債權,其前提是公司股東會已經通過了股利分配方案。當股東會通過了股利分配方案之後,便在股東和公司之間形成具體的債權債務關係,股東就可以要求公司直接給付股利。
鑒於兩者之間的區別。實踐中,一些小股東要正確釐清二者之間的實質條件,從而選擇正確的策略與思路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是股東的股利分配請求權收到侵害。股東可以要求董事會或股東會履行自己的職責;對於股利分配方案違反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可以提起無效確認之訴或撤銷之訴,要求人民法院對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確認無效或予以撤銷;對於公司連續五年有盈利且連續五年不分配股利,股東還可以要求退股而行使退股權。如果是股利給付請求權受到侵害,股東可以直接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股利。
關於兩者之間的區別,還應引起註意的就是股利分配請求權是一項股東權益,如果喪失了股東身份,也就喪失了股利分配請求權。而股利給付就不同,一旦公司股東會通過股利分配方案,就在公司和股東之間形成一項獨立的債權,這項債權不依附與股權或股東身份而獨立存在,因此,即使股東喪失股東身份,在訴訟時效內,依然可以要求公司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