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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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法(Deduction 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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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法也稱“列支法”,是居住國政府在行使管轄權時,允許本國居民用已繳非居住國政府的所得稅或一般財產稅稅額,作為向本國政府彙總申報應稅收益、所得或財產價值的一個扣除項目,就扣除後的餘額,計算征收所得稅或一般財產稅。
扣除法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跨國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國際重覆徵稅問題。
經合組織範本《關於對所得和財產的重覆徵稅協定範本》與聯合國範本《關於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雙重徵稅的協定範本》沒有推薦使用這種方法。
扣除法的指導原則是把居住在本國的跨國納稅人在收入來源國交納的所得稅視為一般的費用支出在計稅所得中減除。與免稅法對比,在扣除法下,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水平高,國外所得並沒有完全消除重覆徵稅,只是有所減輕。
比如,納稅人收入100萬元,在國外繳了30萬元的稅,剩下的70萬拿回祖國,祖國根據70萬元收稅。
假定納稅人在某年度取得的總收入為Y,其中居住國和非居住國的收入分別為Yd、Yf,又設居住國和非居住國所得稅率分別為rd、rf,其在居住國和非居住國的應納稅額分別為Td、Tf,則根據扣除法有:
Td = (Y − Tf)rd = (Yd + Yf − Tf)rd 式1
如果居住國沒有採取消除重覆徵稅的措施,該跨國納稅人在居住國的應納稅額為:
Td = Y * rd = (Yd + Yf) * rd 式2
由於其應就境外收入在非居住國納稅,稅收負擔為:
Tf = Yf * rf 式3
因此,該跨國納稅人的境外收入Yf就承擔了重覆徵稅的稅收負擔,重覆課稅額Tdb為:
Tdb = Yf * rf () 式4
Tdb = Yf * rd ()
由式1和式2,採用扣除法後,該跨國納稅人所得的稅收扣除額Tdb為:
Tdb = Yf * rf * rd 式5
由式4和式5,採用扣除法後的重覆課稅額T_m為:
Tm = Yf * rf − Yf * rf * rd = Yf * rf * (1 − rd) () 式6
Tm = Yf * rd − Yf * rf * rd = Yf * rd(1 − rf) ()
由於rd < 1,rf < 1,故Tm > 0,所以扣除法只是緩和了國際重覆徵稅,並未使其得到完全免除。在國際稅收實踐中,扣除法極少被運用。有些國家在既採取抵免法的同時往往又採取扣除法,如紐西蘭規定,對本國居民來自英聯邦成員國的所得已繳納的所得稅,可以用抵免法,而對來自英聯邦以外國家的所得已繳納的所得稅,則列入費用,在應稅所得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