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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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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陪標

  所謂陪標,就是在某項目進入招投標程式前,招標單位已經確定了意向單位,然後由意向單位根據投標程式要求,聯繫關係單位參加邀標,以便確保意向單位達到中標目的的舉動。

  招投標法規定:“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所以即便招標方已經有了意向單位,還要至少邀請三家參與投標,往往為了能夠確定無疑的投中標底,這三家都會由中標單位來定,甚至連標書都由他們統一製作,封標時到三家單位蓋好章。

陪標的分類

  第一類是發標方主導型的,如政府早就看中了一家投資商,甚至早就簽訂投資協議了,為了體現“三公”,還得冠冕堂皇地搞個招標會,這時候,就需要動用陪標技術了,萬一半路殺出個“程咬金”,政府會用“由於技術性問題”等托辭來暫時中止混亂游戲。又如開發商引入建築商,基本上都是內定的,但是各地政府都定了“超過一定規模的項目都要公開招標”的制度,一般是例行公事地從陪標庫里找幾家來參演一下就可以了,而且不用報酬,因為以後也會用得著別人的時候;

  第二類是投標方主導型的,為了抬高標底或壟斷局面,投標人會事先串通一家或數家陪標者集體參與;

  第三類是承辦方主導型的,如一般土地拍賣必須要求三家以上的開發商參加,承辦的拍賣行如果預感到人氣不足,必須及早下手收買陪標者,否則,拍賣會搞不成,拍賣佣金就泡湯了。其實,陪標只是招標過程中的灰色行為之一,串標、賣標、買標、棄標、泄標等不一而足。

圍標與陪標產生的影響[1]

  (1)破壞了市場經濟公平競爭原則

  公平競爭是指各個競爭者在同一市場條件下共同接受價值規律和優勝劣汰的作用與評判,並各自獨立承擔競爭結果。招投標市場圍標與串標現象的出現,從根本上改變了招標的本質和積極意義,擾亂了正常的招投標秩序,妨礙了競爭機制的發揮,危害了建設市場的健康發展,使市場競爭變成了人情、賄賂和關係網的博弈,使中標結果在很大程度上操縱在少數幾家企業手中,傷害了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這實際上是惡性競爭建築市場的一種花樣翻新。

  (2)助長了腐敗現象。

  圍標與陪標的過程,實際上是通過人情關係網進行賄賂的過程,它敗壞了社會風氣,腐蝕了行業道德,助長了腐敗現象在建築市場蔓延。

  (3)破壞了信用體系建設。

  建設誠實守法的信用環境是市場經濟體制對企業提出的基本要求。串標現象的本質是利用不正當競爭手段,投機取巧,操縱市場運作行為的表現,是與誠實守信和“八榮八恥”背道而馳的。

  (4)打亂了正常的投資規劃

  圍標與陪標現象的直接惡果是打亂了國家和地方正常的投資規劃和投資體制,嚴重損壞了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和其他投資人經濟利益。

如何避免陪標[2]

  一、弱勢供方主體(投標人)不要做強勢者的“俘虜”。

  1、一些資質、資格條件不夠,特別是在資質(資格)證書等級上(有的因考慮到資質等級越高越能贏得甲方的信賴、重視和招投標的標的權或採購權,便採取不擇手段借用、套用、租用他人高級次資質證書、項目經理證書,形成了事實上的招投標“聯合旗艦、同盟合作”和“以大壓小、以高欺低”之陪標“陷阱”獲標共分利<就國家吃虧、受損>)的不良現象。

  2、一些處於強勢者地位的投標人,憑著原有高資質(有的是由於企業改革、改製而獲得的原單位高資質、資格、項目經理證書或高誠信、信用單位“底蘊”)、資格條件的優勢,製造陪標“陷阱”(讓一些不具備資質、資格或低級次資格、資質實力的投標人屈出於自己,而有著這些優勢的投標可以左右其他要投標人的“乾坤”,並決定和主宰著弱勢投標人的命運)和控制招投標市場之“風雲變幻”。

  3、加之,有些處於弱勢地位的投標人本身就存在著依靠或想走近路的思想和觀念。申辦高資質(資格)的證書的費用和條件相對較高,一時半會也很難辦下來。所致,也只能走捷徑、甘願做陪標得小利(無形中使陪標的“陷阱”難以“挖除”)。

  4、另之,有些規模型供應商(處於強勢地位投標人)“惡意“找“陪襯”、挖“陷阱”和使得“肥水不外流”,而採取多頭、多人投標(實為護標)、聯盟式投標,最終無論是誰中標都屬於“肥水難流外人田”和主動權永遠掌握在強勢者手中局面。

  5、再之,投標弱勢者也並不願做其強勢者的“俘虜”,但出於無奈和心有餘而力不足,難以立足另撐“門戶”。

  6、最後,筆者認為所有處於投標弱勢的群體要聯合起來,不要再做強勢者的“俘虜”,而要以自己優良的信譽和良好的業績去感動甲方.去造就和開拓自己的未來!用扎實的功底、逐步積累的經驗、不斷拓展的規模去爭取早日立足於強勢之林!不再被陪標“陷阱”所困惑及左右吧!!政府採購的需方主體也要充分挖掘和拓展所有有潛力投標人的智慧與才能,積極為弱勢投標人營造寬鬆的環境和註重實績上的招投標採購權之向級次低的方面傾斜或平衡!!促使政府採購招投標市場早日健康有序地向前發展!!!

  二、需方主體(採購人)要做到真正務求實效。徹底切斷陪標“陷阱”源路和進一步加強招投活動的監管。

  1、採購人在開展政府採購項目招投標活動時,必須做到“三堅持”:即堅持審查投標人的資質(資格)證書要依照法定程式從嚴進行;堅持資質達標與實用相結合的原則;堅持清除或嚴格“甄別”借用、串用、租用、同盟合伙、陪標和設立陪標:“陷阱”等現象。

  2、必須堅持“六個具有”即“一是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二是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三是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四是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五是具有在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六是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堅持對政府採購活動中的資質借用必須嚴格禁止和加以“甄別”。

  要求供應商參加各種類型的政府採購項目採購活動應具備相應的資質(資格)和條件除體現其能力(實力)外.還更是法定程式必須和促進政府採購公開、公平、公正及誠實信用(透明、陽光化)的重要舉與保證,同時也更是凸顯政府採購的充分競爭、降低採購成本、維護採購各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實現採購最優化之有效途徑。最後.要在透徹識別和充分辯別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供應商資質(資格)條件真偽的基礎上,進一步把握好政府採購中參與採購活動供應商資質、資格和條件這個度。要讓哪些通過投機取巧、“掛羊頭賣狗肉”、存在資質(資格)欺詐等現象的供應商無法混入採購領域和獲取採購權,要消除和打消這種走捷徑、“搞套路”,謀歪略等等不正常做法觀念;而真正使哪些有潛在能力(資質、資格、條件和實力強)的供應商有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機會,要讓政府採購在陽光下操作和法規、制度下盡顯宗旨與目標風采。明確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必須具備《政府採購法》中規定的資質(資格)和條件,這也是國際通行做法(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貨物、工程和服務採購示範法》是指導發展中國家制定政府採購法律的範本。要求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必須具備一定的資質、資格和明確其他相應的條件更是為了滿足政府採購機構更好地提供社會公共服務所需和保證採購效益(效率)與質量的前提)。

  4、採購人應在招投標活動開始前,對所有報名參與投標人的資質(資格)審查結果進行一定時間的公示,接受社會的監督。

  5、對發現或有反映及存有疑點的投標人,應及時採取調查取證、追溯摸底和搞清事實真相的措施,以把好投標人資質(資格)審查人口的第一道關卡。

  6、對相關投標確實資質(資格)、項目經理等有問題的,必須退回或取消其報名資格(對情節嚴重或屢教不改的投標人,可給予一定期限的停止參標投標資格權之處理和相應的經濟處罰)。

  7、充分調動和挖掘社會(百姓、同行業等)的監督積極性,讓陪標“陷阱”似“老鼠過街.人人喊打”。

  8、對為陪標“陷阱”提供方便、與之陪標串通、同盟、相互勾結者以嚴厲的處罰和打擊(可讓其永不得再參加政府採購投標活動、給予投標人列入黑名單、用新聞媒體予以曝光等)。

  採購人要對供應商提交的能夠證明資質(資格)的文件進行真偽辯別和延伸式調查(摸底),以求得資質(資格)和其他條件的準確性。

  9、採購人還可以要求供應商對有關政策性條件以保證或聲明的方式提供,但採購人必須在審查完供應商資質(資格)或相關條件後,要將結果分別通知符合和不符合條件的供應商;

  10、如果有供應商對其他供應商條件有異議或持懷疑態度的,採購人應當及時核實:

  11、對於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取消資格.並將處理結果報本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12、採購人要科學確定審查供應商資質(資格)和條件的方法(方式),可採取以下兩種方式(方法):一是採用兩個階段招標方法,即先招資格標,專門評審供應商的資質、資格,然後招商務標,只有通過資格(資質)審查的供應商才能參加投標(這種方式、方法適用於對供應商特定條件要求的採購項目):二是要求供應商將資格條件證明隨投標文件一併送採購人,採購人在評標時,先對資格(資質)進行審查,對條件不符的供應商的投標作無效標處理,不予評審。

  l3、推行一個採購人對供應商資格的審查結果在全國範圍內有效的做法,這不僅利於避免重覆審查和提高其利用率,而且還能起降低採購人和供應商多次重覆評審資格成本的作用。

  l4、實行一個採購人將對供應商條件結果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佈媒體上公開,規定時間內無異議的,納入供應商庫。

  l5、其他採購人在採購相同或者相似採購項目時,對於已經列入供應商庫的供應商,對其資格可以免審。

  l6、允許供應商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但採購人同樣要對其進行嚴格的資格(資格)和其他相關規定條件的審查,並就聯合體的責任簽訂聯合協議(就採購合同約定的事項對採購人承擔連帶責任)。

  17、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和其政府採購行政管理機構(包括採購人等需方主體)要對哪些互相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現象進行嚴肅處理,對任何以不擇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和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談判小組成員、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或者成交等現象更得從重處罰。

  l8、要進一步提高監管部門(其他行政管理機構)、採購各當事人的思想認識和整體素質,增強其法律意識,促進依法規範化開展政府採購活動。

  l9、要在建立和健全政府採購監督制約機制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廣大供應商的監督作用,對違反《政府採購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政府採購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加大違法者成本的付出。真正讓政府採購領域招投標活動中陪標得以徹底根除和其“陷阱”現象不再發生!

參考文獻

  1. 邢曉霞.工程招投標中圍標與陪標現象分析.科學之友:B版,2009年10期
  2. 周喬亮.如何預防陪標“陷阱”.電子財會,2007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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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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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53.53.* 在 2010年6月11日 09:17 發表

“應當說在工程的招標當中陪標是一種很正常的現象”,這句話好象有點言過了吧?作為從事這個行業的工作人員,這些年,從國家到省、市、縣,從政府機關到具體從業人員,都做了大量的工作,想方設法杜絕這種現象,並且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怎麼能說是一種很正常的現象呢?目前,市場情況應當是:一是不敢違法,因為違法成本太高;二是不願違法,每個人都希望有一個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市場環境,不願自己是破壞者;三是不可違,在同行競爭中,一旦有這們的行為,將可能隨時有被舉報的危險。因此,陪標這種現象現在越來越少,以沒有為正常、以出現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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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tou (討論 | 貢獻) 在 2010年6月11日 10:50 發表

61.153.53.* 在 2010年6月11日 09:17 發表

“應當說在工程的招標當中陪標是一種很正常的現象”,這句話好象有點言過了吧?作為從事這個行業的工作人員,這些年,從國家到省、市、縣,從政府機關到具體從業人員,都做了大量的工作,想方設法杜絕這種現象,並且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怎麼能說是一種很正常的現象呢?目前,市場情況應當是:一是不敢違法,因為違法成本太高;二是不願違法,每個人都希望有一個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市場環境,不願自己是破壞者;三是不可違,在同行競爭中,一旦有這們的行為,將可能隨時有被舉報的危險。因此,陪標這種現象現在越來越少,以沒有為正常、以出現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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