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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境貨物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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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進出境貨物通關

  進出境貨物通關是指進出境貨物通過設立海關的地點、或雖未設立海關,但經國務院批准的准予進境或出境的地點進境或出境。進出境貨物的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需要依法向海關辦理進出境手續。海關對其呈交的單證和申請進出境的貨物依法進行審核、查驗、徵繳稅費,並經稽查確認其進口或出口合法的過程。[1]

進出境貨物通關的基本程式[1]

  通關是對外貿易的重要環節。通關速度和質量直接影響對外貿易的效率對外貿易秩序。熟悉海關通關作業要求和程式是提高通關速度和質量的關鍵。雖然,由於海關管理對象的不同類別和現代對外貿易方式的多元化,海關對不同管理對象、不同貿易方式的進出口貨物的通關,在具體通關環節和手續上有不同要求。但各類進出境貨物的通關,還是有其共同性的基本程式。掌握海關通關制度的基本通關程式,是認識各個特殊通關環節的基礎。

  通關一般來說分為五個基本環節,即:申報和審單、海關查驗、稅費計徵和繳納、海關放行和結關、放行後的海關稽查

  1.申報審單

  申報和審單是通關的首要環節。是從事出入境活動的當事人根據海關要求填具報關單和向海關交驗有關證明,申請辦理通關事宜,海關接受當事人提交的單證並對其進行審查的過程。需要提交的單證根據進出境的不同對象,有不同的要求。海關通過單證的審查,確認貨物單證是否相符,申報情況是否屬實。

  2.海關查驗

  海關查驗是通關過程中的第二個環節。是海關依據當事人申報的單證,對實際進出境的貨物實施核查,以確定當事人提供的單證與貨物是否相符的過程。查驗的對象為進出境的貨物。查驗是一個承上啟下的環節:一方面可以驗證書面申報內容的真偽;另一方面為下一步通關的環節準備條件。

  3.稅款的計徵和繳納

  稅款的計徵是海關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法規對進出口商品征收稅款的過程。是通關程式中具有實質意義的一個環節,前兩個環節的目的之一,即在於確定進出口是否需要征收稅款,及其徵稅的有關資料是否準確無誤。針對進出口商品的徵稅包括關稅和海關代徵的國內稅。稅款的繳納是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一項基本義務,屬於應當繳納稅款的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應當持海關開據的稅款繳納證,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稅款。一般情況下,只有繳納了稅款,海關才能放行有關貨物。

  4.放行和結關

  放行和結關是通關的最後階段。其中放行是針對口岸海關的現場作業來講的最後一個環節。放行即意味著結束現場通關過程。結關指的是結束海關監管。放行是否結關取決於通關的對象。一般貿易進出15貨物放行即結關。但保稅貨物和一些具有保稅性質的貨物等,則放行僅意昧著結束進出境通關環節的監管,同時開始下一階段的海關監管。在這種情況下,放行和結關則是兩個相互分離的環節。結關是現場放行後,待完成了海關的進一步監管工作後,最終結束海關監管的階段。如加工貿易貨物成品出口時,海關為其辦理的放行手續才是最終的結關放行。

  5.稽查

  稽查是對放行後的貨物在法定期限內,海關有權對有關進出口企業的帳冊檢查核對,確認有關貨物進出口有無違反進出口管理和偷漏稅費的情況。稽查作為通關的一個階段,與上述幾個階段不同,上述通關程式是所有進出境貨物都必須經過的階段,而稽查則是一種時效管理。表現為海關有權對所有有進出境貨物企業實施稽查。

進出境貨物通關規則[2]

  我國海關法規定了進出境貨物通關時管理相對人應承擔的義務和享有的權利。

  一、收發貨人和報關代理人的義務

  海關法對進出境貨物的通關及收發貨人、報關代理人規定了一定的條件和責任,由此而確定了收發貨人和報關代理人在通關法律關係中的義務。這些義務既有普遍性義務,又包括了針對特定貨物(如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所設定的義務。

  (一)在法定期限內如實申報的義務

  貨物進出境時,收發貨人或其報關代理人負有在法定期限內如實向海關申報的義務。這裡說的法定期限,是指海關法所規定的,進口貨物應在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出口貨物應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後裝貨的24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進口或出口。超過了法定報關期限,應視為不履行法定義務而要承擔支付滯報金或不予按時出口的法律後果。

  所謂如實報關的義務,是由報關單的法律特征所決定的。報關單作為貨物通關的法律文書,是收發貨人或其報關代理人就進出境貨物的全部法定要件向海關所作的書面聲明,除在填寫報關單的過程中因對有關事項不明瞭或不熟悉致填寫有誤而由海關退回更改或補充的情況外,一旦申報人正式向海關呈交報關單並由海關接受後,便具有不可更改性和不可撤銷的法律特征,申報人要對自己的書面申報承擔全部法律後果,所有在書面申報中發生的偽報、瞞騙行為都將被作為不履行法定義務而要承擔違反海關法的相應責任。這裡所說的海關接受,對於電子報關,是指所有數據已傳輸到海關的電腦里,海關並已作了電子報單編號的反饋;對於紙質報關單,則以海關已收下報關員遞交的報關單,並作了登錄並告知編號為接受。對於因技術或運輸工具配載等原因需要對報關單作修改,又不涉及徵稅、貿易管制等內容的,經海關同意,可作修改,其錯誤部分可不按違法處理。

  (二)交驗法定單證的義務

  我國海關法根據進出境貨物的性質、貿易方式的不同而分別規定了進出境的法律要件,所以,進出境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報關代理人在向海關呈交報關單的同時,還應根據貨物的性質及所適用的通關程式,負有交驗法定單證的義務,以佐證其在報關單上所作的聲明。這裡說的法定單證分為三類:

  其一是貨運單證,如各種貿易方式的進出口貨物應交驗發票裝箱單、運單或海運提單

  其二是特殊單證,如動植物應交驗國家主管部門的檢疫證書,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應交驗進出口許可證食品應交驗國家主管部門的衛生檢驗證書等,此外,還有原產地證書

  其三是備用單證,一旦海關需要時應向海關提供,如交易雙方簽訂的貿易經濟合同

  法定單證在法律上被視為報關單的組成部分,因此,向海關交驗虛假的單證並以此為依據報關,同樣被作為不履行如實報關的義務。

  (三)配合海關查驗的義務

  進出境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報關代理人負有配合海關實際查驗貨物的義務。從海關法學的角度看,除了法律規定或經海關批准免於查驗之外,對於收發貨人或報關代理人而言,接受和配合海關查驗的義務具有絕對性的特征。這就是說,當海關決定查驗某貨物時,收發貨人或報關代理人必須接受,不得以任何藉口或理由拒絕被查驗,儘管在實踐中被查驗的貨物只占全部進出口貨物的較少比例,但查驗仍是貨物通關的法定環節。同時,該項義務還明確要求在海關查驗貨物時,收發貨人或報關代理人均應按照海關事先通知的時間到達查驗現場,並應根據海關查驗的要求負責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的包裝,恢複原樣,配合海關的查驗。海關查驗完畢後,關員要填寫《海關進出境貨物查驗記錄單》,配合海關查驗的收發貨人或其報關代理人應當認真審閱查驗記錄是否鑿實並簽字確認。

  (四)繳納稅款或提供擔保的義務

  進出境貨物除法定免稅零稅或海關批准免稅的外,收發貨人或報關代理人負有繳納應納稅款或提供擔保的義務。對於繳納稅款有困難,經海關批准緩納稅款的,在緩稅期屆滿時應完納稅款。對於暫時進出口貨物和保稅貨物,收發貨人或報關代理人應向海關提供海關法認可的擔保

  (五)接受海關稽查的義務

  對於海關實行信任管理、簡化通關手續放行的進境貨物,其收貨人負有接受海關外部審計的義務。實行以風險分析為基礎的分類管理是通關制度的一項改革,對於被海關評估為A類管理的企業,必須承擔遵守海關法和接受海關稽查的義務。不履行上述義務,企業將要承擔雙方契約中約定的法律後果。這項義務既有法定性,又有契約式的特點。

  (六)享受特定減免關稅進境貨物的收貨人的義務

  經海關批准享受特定減免關稅進境的貨物,海關法為其收貨人設定將貨物用於特定地區、特定企業和特定用途的義務。這就是說,未經海關批准並繳納稅款,收貨人不得將貨物運出特定地區、轉讓給其他企業以及擅自改變用途或移作他用。這項義務是加強海關監管,防止收貨人將國家給予的減免稅用於牟取不當利益的必要措施;對於維護經濟秩序和市場規則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海關法又規定,對於外商投資企業享受關稅減免優惠的進境貨物,超過了法定的海關監管年限並辦理瞭解除監管手續後,可作自由流通。海關法規定的監管年限為:船舶、飛機及建築材料為8年,機動車和家用電器為6年,機器設備和其他設備、材料等為5年,均自海關放行之日起計算。

  (七)不得侵犯海關監管貨物的義務

  根據海關法的規定,海關監管貨物是指:進境後至結關前的進口貨物;申報出口起至出境的出口貨物;過境、轉運通運貨物;以及暫時進出口貨物、保稅貨物和其他尚未辦結海關手續的進出境貨物。

  這裡的過境貨物是指由境外啟運,通過境內陸路運輸運往境外的貨物。轉運貨物是指由境外啟運,在境內設立海關的地點換裝運輸工具,不通過境內陸路運輸而直接運往境外的貨物。通運貨物是指由境外啟運,由船舶、航空器載運進境並由原裝運輸工具載運出境的貨物。

  二、收發貨人和報關代理人的權利收

  發貨人和報關代理人在通關法律關係中享有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這些權利主要包括:

  (一)要求海關依法監管的權利

  依法行政是國家行政機關執法的行為準則。海關法的公開化和透明度是健全法制的重要前提條件。作為管理相對人的收發貨人或報關代理人享有要求海關依法監管的權利,是指當發現海關的執法行為有悖於海關法時,管理相對人有權要求海關出示法律依據;當海關不出示法律依據時,管理相對人除行動上服朋卜保留進一步申訴的權利。收發貨人或報關代理人享有要求海關依法監管的權利,是管理相對人對海關的制約和監督,對於加強和完善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義,也是我國憲法和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為維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而賦予的基本權利的具體體現。

  (二)查看貨物、提取貨樣的權利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經海關同意,有權在報關前查看貨物或提取貨樣,經化驗或鑒定確認後再向海關報關。這是因為有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收到發貨人傳來的單證有誤,以此去報關便造成單貨不符的情況。為防止這種過失引起的報關失誤,新修訂的《海關法》增加:了收貨人的這項權利,這對減少和消滅收貨人的過失報關失誤是有利的。當然,如貨物屬於依法檢疫的範圍,則應在檢疫合格後才能提取貨樣,以防止檢疫不合格的貨物流人社會造成危害。

  (三)對確屬誤卸、溢卸貨物,有申請退運或進口的權利

  誤卸,是指卸在非目的地的貨物。溢卸,是指所卸貨物的數量超過了報關單和有關單證所載明的屬正常溢卸幅度的數量。海關法規定,對於國家限制進口的貨物,沒有進口許可證的,只能申請退運,無進口限制的貨物可以申請進口。管理相對人行使申請退運或進口的權利,是以確屬誤卸、溢卸的貨物為前提條件,即經海關審核確認。在實踐中,有的進口貨物收貨人以誤卸、溢卸為名,將憑進口許可證才能放行的貨物故意卸在非目的地,然後要求海關通融給予變通進口處理,以達到無證進口的目的。這是一種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規避法律的行為,海關在審核時應排除其享有辦理退運或進口手續的權利。同時,海關法規定,當事人;(收發貨人或承運人)申請退運或進口的期限為運輸工具卸貨之日起3個月。

  (四)對海關執法中的侵權行為,有要求海關賠償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海關法的規定,海關在執法中致使被查驗的貨物、物品毀損或者有其他侵犯公民或法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的行為並造成損害時,受害的管理相對人有權要求海關賠償。上述其他侵犯公民或法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的行為是指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及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等。當海關查驗貨物致其損壞時或其他侵權行為發生後,當事人應要求海關出具《海關查驗貨物、物品損壞報告書》或收集有關證據,先與海關協商賠償,當協商不成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持與海關達成的協議或人民法院的判決向海關辦理有關賠償事項。

  (五)對海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監督和控告的權利

  收發貨人、報關代理人和其他海關管理相對人依法享有對海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監督和控告的權利,具體表現為:有權對海關執法時作出的各種決定向上級海關直至海關總署提出申訴;有權向紀檢監察部門和檢察機關舉報、控告海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瀆職或違法行為等。賦予管理相對人這項權利,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和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社會監督

參考文獻

  1. 1.0 1.1 鄭俊田,張紅編著.海關實務.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10
  2. 邵鐵民著.海關專業系列教材 海關法學.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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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ER,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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