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貿易貨物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加工貿易貨物是指加工貿易項下的進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等。
申請備案的條件:
1、加工貿易經營企業必須是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各類進出口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經批准獲得來料加工經營許可的對外加工裝配服務公司;
2、加工貿易加工企業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以及由經營企業設立的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實行相對獨立核算並已經辦理工商營業證(執照)的工廠;
3、經營企業和加工企業必須已經在海關註冊登記;
4、申請備案的加工貿易合同已經由商務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5、備案不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進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屬於國家禁止進出口的;
(2)加工產品屬於國家禁止在我國境內加工生產的;
(3)進口料件屬於海關無法實行保稅監管的;
(4)經營企業或者加工企業屬於國家規定不允許開展加工貿易的;
(5)經營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海關報核已到期的加工貿易手冊,又向海關申請備案的。
申請備案時應提交的單證:
1、商務主管部門簽發的有效的《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1萬美元以下的進口輔料除外);
2、經營企業自身有加工能力的,應當提交其商務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企業在《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有效期內再次備案的,可提供加蓋企業印章的複印件);
3、經營企業委托加工的,應當提供加工企業所在地縣級(含)以上商務主管部門簽發給加工企業的《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企業在《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有效期內再次備案的,可提供加蓋企業印章的複印件);
4、為確定單耗和損耗率所需的資料;
5、經營企業簽訂的加工貿易合同;
6、經營企業委托加工的,應當提交經營企業與加工企業簽訂的委托加工合同;
7、加工貿易進出口商品國家有限制性規定的,需提供對口主管部門的許可證件;
8、加蓋企業印章的空白加工貿易登記手冊;
9、《加工合同備案申請表》;
10、《進口料件備案申請表》;
11、《加工出口成品備案表》;
12、《單耗備案申請表》;
13、經預錄入的“企業加工合同備案呈報表”;
14、產品生產工藝流程;
15、從事異地加工貿易合同備案,還應提供經營企業主管海關簽註意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異地加工貿易申請表》;
16、海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備案辦理程式:
1、材料受理
申請人向海關遞交材料。海關受理後進行初審。
2、海關審核
海關根據規定審核企業的加工貿易合同和各項資料是否符合國家和海關的有關規定。
3、設立台賬
經海關審核通過的合同,需到中國銀行設立銀行保證金台賬(AA類企業的所有合同,A、B類企業一萬美元以下的合同除外)。
4、核發手冊
按規定已設立銀行保證金台賬或不需設立台賬的合同,由主管海關核發加工貿易登記手冊,企業憑以辦理加工貿易貨物的進出口手續。
辦理時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書》起五個工作日內。
申請合同變更的條件:
1、經營企業和加工企業已取得海關核發的加工貿易登記手冊;
2、經營企業已簽訂加工貿易變更合同;
3、申請變更的加工貿易合同已由商務部門審核批准;
4、合同的變更應在原合同的有效期內。
申請變更時應提交的單證:
1、商務主管部門簽發的有效的《<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變更證明》;
2、經營企業簽訂的加工貿易變更合同;
3、海關核發的加工貿易登記手冊;
4、合同變更申請書;
5、《加工合同備案申請表》、《進口料件備案申請表》、《加工出口成品備案表》、《單耗備案申請表》(填寫變更部分);
6、經預錄入的“企業加工合同備案呈報表”(變更部分);
7、為確定變更後的單耗和損耗率所需的資料;
8、海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辦理程式:
1、材料受理
申請人向海關遞交材料。海關受理後進行初審。
2、海關審核
海關根據規定審核企業的加工貿易變更合同和各項資料是否符合國家和海關的有關規定。
3、變更台賬
經海關審核通過的合同,需到中國銀行設變更銀行保證金台賬(AA類企業的所有合同,A、B類企業變更後不超過一萬美元的合同除外)。
4、核發手冊
按規定已變更銀行保證金台賬或不需變更台賬的合同,由主管海關核發變更後的加工貿易登記手冊,企業憑以辦理加工貿易貨物的進出口手續。
辦理時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書》起二十個工作日內。
申請條件:
1、加工貿易企業因故無法出口加工成品、退運進口料件,或在出口合同履行完畢後無法對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或受災保稅貨物作內銷徵稅或退運處理;
2、放棄的貨物不得是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口的廢物、不得對環境造成污染;
3、來料加工貨物的放棄需經物權所有人同意。
申請時應提交的單證:
1、加工貿易登記手冊;
2、經營企業放棄加工貿易貨物的書面申請;
3、經營企業擬放棄加工貿易貨物的清單;
4、經營企業填寫的《加工貿易企業放棄加工貿易貨物交接單》;
5、來料加工貨物的物權所有人同意放棄該批貨物的證明;
6、海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辦理程式:
1、材料受理
申請人向海關遞交材料。海關受理後進行初審。
2、海關審核
海關根據審核企業資料是否齊備,是否符合國家和海關的有關規定。
3、核發聯繫單
海關審核同意做出准予放棄加工貿易貨物決定後,在《加工貿易企業放棄加工貿易貨物交接單》簽註意見,企業憑以將擬放棄貨物運至海關指定倉庫。
審批時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書》起二十個工作日內。
申請條件:
1.加工貿易經營企業和加工企業在海關註冊登記;
2.企業已經海關加工貿易備案許可。
申請時應提交的文件:
1.加工貿易手冊;
2.加工貿易專用進出口報關單;
3.企業合同核銷預錄入呈報表;
4.企業核銷報告;
5.海關需要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辦理程式:
1.企業申報
申請人向海關遞交材料。
2.海關審核
如所申請項目不屬行政許可或材料不齊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關向申請人核發《行政許可申請告知書》;如不符合條件決定不予受理,海關向申請人核發《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經審核後,不符合規定不予辦理的,簽發《海關不予辦理加工貿易業務決定書》,如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相關規定,則正常受理。
3.核銷結案
審核企業申報材料無誤,並符合核銷相關規定,接受企業報核,進行核銷核算,列印《銀行保證金台賬核銷聯繫單》並登記銀行回執,簽發《加工貿易結案通知書》。
辦理時限:
1.制發《海關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自接單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
2.制發《海關不予辦理加工貿易業務決定書》: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3.外發加工審批: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