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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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申请备案的条件:
1、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必须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2、加工贸易加工企业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3、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必须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
4、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已经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5、备案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2)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3)进口料件属于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
(4)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5)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向海关申请备案的。
申请备案时应提交的单证: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1万美元以下的进口辅料除外);
2、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其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在《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内再次备案的,可提供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3、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供加工企业所在地县级(含)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给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在《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内再次备案的,可提供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4、为确定单耗和损耗率所需的资料;
5、经营企业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
6、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7、加工贸易进出口商品国家有限制性规定的,需提供对口主管部门的许可证件;
8、加盖企业印章的空白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9、《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
10、《进口料件备案申请表》;
11、《加工出口成品备案表》;
12、《单耗备案申请表》;
13、经预录入的“企业加工合同备案呈报表”;
14、产品生产工艺流程;
15、从事异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还应提供经营企业主管海关签注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
16、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备案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海关审核
海关根据规定审核企业的加工贸易合同和各项资料是否符合国家和海关的有关规定。
3、设立台账
经海关审核通过的合同,需到中国银行设立银行保证金台账(AA类企业的所有合同,A、B类企业一万美元以下的合同除外)。
4、核发手册
按规定已设立银行保证金台账或不需设立台账的合同,由主管海关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企业凭以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五个工作日内。
申请合同变更的条件:
1、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已取得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2、经营企业已签订加工贸易变更合同;
3、申请变更的加工贸易合同已由商务部门审核批准;
4、合同的变更应在原合同的有效期内。
申请变更时应提交的单证: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2、经营企业签订的加工贸易变更合同;
3、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4、合同变更申请书;
5、《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进口料件备案申请表》、《加工出口成品备案表》、《单耗备案申请表》(填写变更部分);
6、经预录入的“企业加工合同备案呈报表”(变更部分);
7、为确定变更后的单耗和损耗率所需的资料;
8、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海关审核
海关根据规定审核企业的加工贸易变更合同和各项资料是否符合国家和海关的有关规定。
3、变更台账
经海关审核通过的合同,需到中国银行设变更银行保证金台账(AA类企业的所有合同,A、B类企业变更后不超过一万美元的合同除外)。
4、核发手册
按规定已变更银行保证金台账或不需变更台账的合同,由主管海关核发变更后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企业凭以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申请条件:
1、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出口加工成品、退运进口料件,或在出口合同履行完毕后无法对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受灾保税货物作内销征税或退运处理;
2、放弃的货物不得是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3、来料加工货物的放弃需经物权所有人同意。
申请时应提交的单证:
1、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2、经营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书面申请;
3、经营企业拟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清单;
4、经营企业填写的《加工贸易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
5、来料加工货物的物权所有人同意放弃该批货物的证明;
6、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海关审核
海关根据审核企业资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国家和海关的有关规定。
3、核发联系单
海关审核同意做出准予放弃加工贸易货物决定后,在《加工贸易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签注意见,企业凭以将拟放弃货物运至海关指定仓库。
审批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申请条件:
1.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
2.企业已经海关加工贸易备案许可。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加工贸易手册;
2.加工贸易专用进出口报关单;
3.企业合同核销预录入呈报表;
4.企业核销报告;
5.海关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办理程序:
1.企业申报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
2.海关审核
如所申请项目不属行政许可或材料不齐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如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受理,海关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经审核后,不符合规定不予办理的,签发《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如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相关规定,则正常受理。
3.核销结案
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无误,并符合核销相关规定,接受企业报核,进行核销核算,打印《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并登记银行回执,签发《加工贸易结案通知书》。
办理时限:
1.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自接单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
2.制发《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3.外发加工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