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证金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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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证金台账是指,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贸易公司、工贸公司、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经批准可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凭海关核准的手续,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向指定银行申请设立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证金台账,加工成品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出口,经海关核销后,由银行核销保证金台账。这里指定银行是指加工生产企业主管海关所在地中国银行分(支)行。
加工贸易税收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是我国加工贸易税收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旨在通过外经贸主管部门、海关、银行等部门的合作,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为打击走私违法活动,保证国家税收,维护合法经营这正常秩序和正当权益,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
对企业和商品实行分类管理,对部分企业进口的开展加工贸易的部分料件,银行要按照有关料件的进口税额征收保证金。
保证金台账运作程序[2]
1、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合同。
2、海关进行合同备案。
3、银行开设保证金台账。
4、海关核发登记手册。
5、海关核销合同。
6、银行核销保证金台账。
(一)商品管制分类因素
国家为了优化加工贸易产业结构,引导加工贸易的发展方向,鼓励加工贸易向高技术、高附加值的方向发展,将加工贸易的商品分类为禁止类、限制类、允许类三类商品。
1、禁止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商品。如:文物、国家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国际公约中严禁销售的武器装备等。
2、限制类是指进口料件属于国内外价差大且海关不易监管的敏感商品。如:稀有的一些矿产资源。[3]
3、允许类是指除禁止类和限制类以外的其他商品。
(二)企业分类因素
1999年3月31日海关总署令第7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关情况、遵守海关法律法规情况等,设置A、B、C、D四个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
此后,200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170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新增了一些规定:如增加了企业类别,在原有A、B、C、D四个管理类别的基础上新增AA类管理类别。也就是说海关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设置AA类企业(十分守信企业)、A类企业(守信企业)、B类企业(基本守信企业)、C类企业(失信企业)、D类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五个管理类别,并且对不同类别企业实施差别管理: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目前正在实行的是2010年海关总署令第197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该令对2008年的170号令进行了一些微调:如对AA类和A类企业规定新增了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的要求等一些微调。
具体来说,目前海关对不同分类级别的企业实施保证金台账制度规定是不同的,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出现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与承接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的,海关对该加工贸易业务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级别的管理措施。如:经营企业是A类企业,但是加工企业是B类企业,则海关按照B类企业的保证金台账的要求来管理。
(三)区域划分因素
目前,加工贸易税收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由全国的区域统一管理模式变为区域差别管理模式。为体现区域政策落差、为推进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的梯度转移,国家目前主要对经营限制类商品生产实行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不同的管理政策。
综合上述两个因素来解析加工贸易税收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具体来说,东部地区A类和B类企业一律按应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的50%,来缴纳税款保证金,即实行台账“半实转”制度。而对中西部地区的管理政策,对经营限制类商品生产的A类和B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制度,即开设加工贸易税收银行保证金台账,但不许缴存保证金。此外,不管是东部还是西部地区的A类和B类企业经营允许类商品均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制度。
而对于全国范围内的C类企业不论是经营允许和限制类的商品都是按照应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等值征收保证金,即“100%实转”。对于另外两类企业,海关的规定是:对于AA类企业,国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所有类型商品“不转”制度,也就是说其不受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管理;而D类企业因为是严重失信企业,除由海关依法处理外,外经贸主管部门取消其加工贸易资格,停止其加工贸易经营权。
需要说明的是,只有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与加工生产企业同在中西部地区,海关对其加工贸易业务才会按照中西部政策来实施相应的管理。这一政策的实施从长远看,将促进产业梯度向我国的中西部地区转移,进一步优化我国的进出口结构。
(四)加工贸易税收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构成因素小结
商品种类 | 允许类 | 限制类 |
---|---|---|
AA类 | 不转 | 不转 |
东部地区A、B类 | 空转 | 半实转(目前部分限制类商品暂停半实转) |
中西部地区A、B类 | 空转 | 空转 |
C类 | 100%实转 | 100%实转 |
D类 | 不能从事加工贸易 | 不能从事加工贸易 |
特殊监管区域 | 不转 | 不转 |
注:“不转”——不实行加工贸易税收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空转”——开设加工贸易税收银行保证金台账。
“100%实转”——开设加工贸易税收银行保证金台账,需缴存与应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等值的保证金。
“半实转”——开设加工贸易税收银行保证金台账,需缴存应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总额50%的保证金。
1、简化台账手续
在保证海关监管的情况下,可以简化一些手续,让企业最大程度享受到台账制度的便利。将外经贸委、银行、税务、海关置于一地,企业在一处同时办理台账业务,可以简化手续,减少单据文件周转时间,提高工作效率。还可以简化表格的填报,以免重复填写。
2、条件成熟时取消保证金台账空转制度
按照目前台账制度的规定,A、B类企业进口允许类商品,其银行保证金实行空转管理,虽然企业不需缴纳保证金,但企业在银行与海关间仍要办理设立账户、销账等手续。这些无形中增加了企业成本,也一定程度上浪费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管理资源,并且在实际操作上收效甚微。为简化手续,降低企业成本,提高海关等相关部门的管理效益,建议在条件成熟后取消目前流于形式且增加加工贸易企业手续负担的保证金台账空转的做法。[4]
3、细化企业分类管理级别
目前AA类、A类企业的条件限制较多,如果有其中一条不满足要求,企业的管理类别就会被向下调整,意味着适用的通关模式和较低的查验率对企业十分有利,对其应对当前的国际经济环境,增强竞争力是十分有利的。因此,建议要细化企业分类管理级别,不要轻易地将企业类别向下调整。
目前保证金台账开户银行仅限于在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企业到指定银行办理台账需要大量时间。因此,从方便企业的角度来看,条件成熟的话可以考虑引入多家商业银行作为开立保证金账户的银行或者作为担保主体。可以先在其他两大商业银行进行试点,条件成熟后进一步扩大到其他银行。[5]